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破解電動汽車充電難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動節能減排、有效防治大氣污染的有力舉措,對於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國辦發〔2015〕73號檔案加快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
- 文號:魯政辦發〔2016〕18號
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破解電動汽車充電難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動節能減排、有效防治大氣污染的有力舉措,對於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思路和目標
(一)總體思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國省道兩側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加強統籌規劃,統一規範標準,完善扶持政策,創新發展模式,加快建設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保障和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按照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電站920座、充電樁35萬個,形成車樁相隨、布局合理、智慧型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貫徹落實國家標準規範,完善市場監管體系,逐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網際網路+充電基礎設施”服務平台,滿足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和設備製造企業。
(三)責任主體。市縣政府承擔統籌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合力推進,切實抓好落實。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認真做好規劃制定、政策落實、綜合協調、工作督導以及本部門(系統)推廣套用等工作,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有序推進重點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於公交、環衛、郵政、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結合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於出租、物流、租賃、公安巡邏、電力檢修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應充分挖掘有關單位內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同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實現高效互補。
(二)大力推動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電動汽車生產及銷售企業、充電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和充電設施建設;對於個人在專有部位合規安裝充電設施,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積極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三)積極開展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工業園區,要根據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畫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結合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務出行市場化保障體系,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廣“充電服務+汽車租賃”模式,促進電動汽車在公務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廣使用。
(四)全面推進城市公共場所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從城市中心向城市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從城市郊區向具備條件中心城鎮延伸的發展順序,逐步增大公共充電設施分布密度。優先在城市綜合體、大型商場、賓館、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設施,適當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結合實際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五)加快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路。在省內高速公路和國省道合理布局、規劃建設充電基礎設施。2016年完成京滬、京台、青銀、青蘭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際快充網路建設,2020年完成省內所有高速公路和國省道快充網路建設,形成覆蓋全省所有城市,以高速公路為主軸線、以國省道為支撐網架的城際充電服務走廊。
三、完善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強發展規劃引導。堅持規劃先行、統籌考慮、科學推進,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發展實際,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做好與國家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城鄉、交通、土地利用等規劃的銜接,並根據經濟社會和電動汽車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對規划進行修編,更好地指導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省發展改革委。黑體字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落實規劃設計標準。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我省各類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標準和要求。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要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5%,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1座公共充電站。結合老城區、棚戶區等老舊小區改造以及城鄉配電網升級,統籌考慮已建住宅小區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三)明確城際快充網路建設要求。將城際電動汽車快充網路建設納入高速公路及國省道等交通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要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快充設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國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聯互通的要求,加快推進快充網路布局和建設,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要。(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簡化項目審批程式。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簡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程式。對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按照屬地原則由發展改革部門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國家和我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有關規定執行。對非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取得設施所在的場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並向當地電網企業報裝。對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建設管理示範文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據示範文本,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建設管理充電基礎設施流程,並將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契約。如國家或省對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政策或充電基礎設施審批程式作出調整,按新規定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應優先安排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切實保障項目落地。對於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範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優先安排土地供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可採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充電基礎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及擴建充電基礎設施,各級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六)簡化建設規劃手續。落實國家簡化充電基礎設施審批環節的要求,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及高速公路服務區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提高配套電網保障能力。電網企業要結合全省城鄉配電網建設規劃和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充電基礎設施無障礙接入,滿足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研究出台充電基礎設施接網具體規定,開闢綠色通道,最佳化流程,限時辦結,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要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好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並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當地配電網專項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給予支持。(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快推進充電標準化。建立健全充電接口及通信協定等國家標準推廣套用機制,構建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充電服務平台間數據交換、充電設施互聯互通綜合檢測平台。建立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制度,開展充電設施檢測與認證,實現不同廠商充電設備與不同品牌電動汽車之間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電動汽車充電系統計量檢定裝置,完善充電基礎設施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管理規範。按照國家標準在全省充電基礎設施設定統一的道路交通標誌。(省質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物價局、省公安廳、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九)強化技術研發支撐。加強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銜接,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關鍵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積極搭建研發、檢測等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充分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大新型充換電技術及裝備研發投入和攻關力度,力爭突破一批核心關鍵技術,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強化創新聯盟建設,引導和組織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產學研結合,進一步整合優勢資源,組織聯合攻關,完善研發、生產、示範運行機制,形成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產業發展的整體優勢。(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
(十)建設充電智慧型服務平台。加快推進“網際網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融合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智慧型交通、大數據等技術,提高充電服務智慧型化水平,提升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促進電動汽車與智慧型電網間能量和信息的雙向互動。建立電動汽車用戶服務平台,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台增值業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十一)落實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國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勵政策,積極爭取中央基建投資資金以及相關產業專項建設基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給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支持政策。各市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關財政支持政策,合力推動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價格支持政策。統籌做好國家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落實,以及我省充換電服務費制定、管理等工作。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充電設施服務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向用戶收取電費及服務費。各市要按照國家和省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指導意見及有關要求,儘快出台充電服務費具體標準,電動公交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於汽車燃油成本的70%,電動乘用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於汽車燃油成本的50%,並根據燃油(氣)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省物價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拓寬多元融資渠道。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擔保體系,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拓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與設備廠商的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企業和設備廠商到境內外交易所上市,或到“新三板”、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積極推廣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利用社會資本設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基金,探索發行充電基礎設施企業債券。(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十四)強化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強充電設施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意見,明確防火安全要求。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定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並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範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省公安廳、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明確部門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全省統一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利用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形成良性互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公安廳、省質監局要分別從建設規劃、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相關標準制修訂等方面,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造有利條件。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加大財政價格支持、強化金融服務與保障等方式,引導各類資本投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機關事務局、省國資委要分別指導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二)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分管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領導機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具體實施方案與工作計畫,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切實抓好落實。
(三)加大示範推廣力度。各地要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需要,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按照先試點後推廣的思路,積極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試點示範,積極爭取相關項目納入國家“示範小區與單位”“示範城市與區縣”“城際快充示範區域”三級示範工程體系,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經驗,促進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普及。
(四)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於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