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就業創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區按照分級管理、比例負擔的原則,統籌安排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就業創業工作目標任務,負責本級就業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等工作。就業專項資金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資金使用納入績效管理。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市、區財政應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
第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按不低於本級財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業專項預算內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非稅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三)上級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四)社會募捐籌措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
(六)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八)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擔保費及代償損失等;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
(十)就業困難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
(十一)就業困難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十二)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
(十三)“充分就業社區”獎勵;
(十四)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見習補貼;
(十五)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資金撥付辦法及程式
第七條 市對區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與各區就業狀況、財政實際投入(含公共就業服務保障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鈎。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實行年度分兩次撥付、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
第八條 各區就業專項資金支出中市負擔部分,實行年度預算控制、按季度計畫執行進度預撥、次年統一清算。
第九條 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內容、標準和程式管理使用,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與就業工作無關的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土地購置、房屋建築物的購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
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再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內實有人數,結合開展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項目經費(含設備購置、修繕、基本建設等支出,不含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支出),上述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包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上繳財政的服務收費收入)。
對尚未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機構。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職業介紹補貼。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的定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可按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後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含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等有關政策規定扶持的人員,下同)人數、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含失地農民,下同)人數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150元/人。
有關職業介紹補貼具體管理按照《武漢市職業介紹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和自主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確定承擔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並實行動態管理。
(二)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到定點職業(創業)培訓單位參加職業(創業)培訓的,根據其參加培訓和就業(創業)狀況,可向職業(創業)培訓單位所在區人力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創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創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對用人單位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定點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中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申請職業(創業)培訓補貼的,可採取由職業(創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辦法,職業(創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定書。職業(創業)培訓機構憑藉職業(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創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400元—800元/人、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1200元/人。
1.培訓對象參加職業(創業)培訓後,取得職業(創業)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未實行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專業暫以培訓合格證書代替,下同),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創業)的,按職業(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的,按職業(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2.對用人單位當年招用符合補貼對象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其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對培訓經費不足的困難企業,可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四)對參加職業培訓的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按每人每月150元標準給予生活補助,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就業困難對象指按武政[2008]36號、鄂政[2008]60號、以及按武政[2009]29號檔案規定的下列對象範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下崗失業2人以上的家庭及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城鎮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及社會成員孤兒。
(五)就業困難對象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可按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有關職業培訓補貼及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具體管理按《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和就業困難對象生活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有關創業培訓補貼及自主創業人員一次性創業補貼按《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創業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按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先繳後補”和“核定直補”兩種辦法。
(一)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對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當年本市(遠城區為本區)三項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確定的繳費標準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從政策享受之日起計算,下同),其他應與勞動契約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稅務登記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末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按武財社[2006]309號、武財社[2006]310號規定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原商貿服務型企業,其社保補貼尚未到期的,按本規定繼續享受,直至3年期滿。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對象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後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對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困難對象社會保險補貼按標準,按當年本市(遠城區為本區)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核定的繳費標準的60%確定。
對按武財社[2006]309號、武財社[2006]310號檔案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2009年內享受期限屆滿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就業困難對象社會保險補貼具體管理分別按《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靈活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對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社區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實行“核定直補”的辦法。具體管理按《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信訪局關於加強社區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武財社[2008]517號)等檔案執行。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
(一)對在公益性崗位(不含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的企業(單位),按企業(單位)所屬關係,經所在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區(或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可按不低於本市(遠城區為本區)最低工資標準的60%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從政策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二)對政府投資開發和購買的社區公益性崗位補貼辦法按《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信訪局關於加強社區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武財社[2008]517號)等檔案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技能鑑定費用免收,由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為:按免費通過初次技能鑑定的人數,每人補貼200元,
有關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具體管理按《武漢市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補助和為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其中:經濟補償金補助政策按規定執行到2008年底;社會保險費補助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
其他特定就業政策,按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擔保貸款貼息、代償損失及擔保費有關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
市、區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場所(人力資源市場)、公共就業實訓、基層勞動保障平台的相關設施和信息網路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以及開發套用和運行支出)。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預算,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網路系統,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為求職者、用人單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並以此加強對各級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中介、公共就業服務等機構、用人單位和享受政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就業狀況的監督管理,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 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並派駐工作人員的駐外勞務工作機構,各級財政根據其為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政策諮詢、技能培訓、職業中介、社會保險代理、權益維護等服務方面的工作業績,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和獎勵。具體辦法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充分就業社區”創建獎勵。
對促進就業工作業績突出的,按規定逐級申報、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評定後,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
對企業(單位)接納市屬高校未就業畢業生、外地高校畢業的武漢生源未就業畢業生到本企業(單位)見習、並提供生活補貼的,按武政[2009]29號檔案規定,對接收見習的企業(單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適當支持。補貼期限與見習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6個月。
有關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一)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就業創業目標任務和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年度就業專項資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列入年度財政專項資金預算。
(二)各級就業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按國家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職業介紹、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就業困難對象自主創業一次性創業等市按比例負擔的各項補貼,各區應嚴格按年度補貼計畫目標人數和預算執行。執行中確需調整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同意後,調整年度計畫和預算。對未按規定程式報批、超過年度補貼人數計畫目標和預算安排的,相關補貼資金由區負擔。
(三)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分項用款計畫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及時撥付資金。同時將有關資金撥付情況及時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年度終了後,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帳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應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分別及時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財政部門。
(五)就業專項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餘,需作出局面分析,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就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按具體用途分帳核算。並按季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帳。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可設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負責核算發放給個人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補貼、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就業困難對象一次性創業補貼等。
第二十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市、區分級負擔辦法。
(一)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就業困難對象培訓期間生活困難補助、就業困難對象自主創業一次性創業貼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財政局負責核批和撥付,資金按市、區6:4比例分擔。
(二)社會保險補貼。對企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財政負責核批和撥付,資金按市、區6:4比例分擔;政府購買服務的社區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市、區分擔辦法按按武財社[2008]517號檔案執行。
(三)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社區公益性崗位補貼市、區分擔辦法按武財社[2008]517號檔案執行;對其他公益性崗位實行分級負擔。
(四)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充分就業社區獎勵、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由市財政局負責核批和撥付,資金由市負擔。
(六)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等其他支出,按所屬關係由市、區財政分級負擔。
(七)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分級負擔。市財政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對區給予補助;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的貼息資金按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由中央財政負擔;按市定政策規定的有關非微利項目貼息資金、代償損失、擔保費等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按市、區5:5比例分擔。根據《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區兩級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20%;對於擔保基金規模當年增長5%以上的,省財政按當年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5%給予資金支持;對積極推進小額擔保貸款,按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0.5%,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專項資金髮放台賬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享受各項補貼補助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和數據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根據實際,將享受有關就業補貼的單位名稱、補貼的人數、標準、補貼數額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審核就業專項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專項資金,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規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就業專項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就業專項資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四)虛報、冒領、騙取就業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就業人數、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工作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武漢市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武財社[2006]3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