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武漢市為了加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地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共有17條,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補貼資金管理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補貼對象、機型及標準,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與發放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配套資金,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武漢市財政局 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檔案
武財農〔2008〕123號
各區財政局,農機局(服務中心、站):
為了進一步規範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我市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地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將修訂後的《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武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武財農〔2005〕130號)同時終止執行。
武漢市財政局
武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詳細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地發展,鼓勵和支持農民購買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節本增收,市級財政設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為了加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武漢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機補貼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農機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機辦)共同組織實施,市農機辦負責補貼資金的項目落實及實施,市財政局負責預算資金落實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充分了解補貼政策信息。
公正,指資金分配、補貼機具目錄、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並在區或鄉、鎮、街範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直接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第二章 補貼對象、機型及標準

第四條 補貼對象是本市的農民(農場職工)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以下簡稱購機戶)。
第五條 納入補貼範圍的農業機械應是本市當年公布支持推廣的、符合都市農業生產及正規化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需要、具備推廣鑑定證書、先進適用的農機具。重點補貼:優質稻、油菜、蔬菜、茶葉、食用菌、畜牧水產養殖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初加工機械。年度補貼機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通過公開選型確定。
第六條 根據國家和本省執行的機型補貼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在年度財政預算控制額度內,制定以下補貼標準:
(一)按機具銷價分段補貼類:
1.機具銷售價格5萬元以下按30%比例補貼;
2.機具銷售價格5-10萬元按25%比例補貼;
3.機具銷售價格10萬元以上按20%比例補貼;
(二)本市農機企業生產的先進適用的農機具產品補貼比例提高5%;
(三)引進國內外先進適用、填補我市空白的農業機械按機具價格的40%比例補貼;
(四)單機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5萬元;
(五)補貼金額取整數但不得超過補貼標準。一戶農民年享受補貼機具不超過1套(1台主機及3台配套農具),農機服務組織年享受補貼機具不超過3台(套)。
(六)同一機具只能在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市財政的農機補貼中享受一級財政補貼資金的補貼。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與發放程式

第七條 市農機辦根據市財政年度預算,結合我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重點,編制本年度補貼機具的實施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後,由市農機鑑定推廣站(下簡稱市農機推廣站)具體實施。
第八條 市農機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年度實施方案,進行公開選型,確定機型、價格及供應商。市(區)農機推广部門要將中央、省確定的年度補貼機具等信息和我市補充選定的年度補貼機具信息編製成《武漢市重點推廣農業機械機型》,通過網路、新聞媒體及鄉村張榜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本市農民購買補貼機具前,須向區農機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區農機部門根據年度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由區農機(推廣)部門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契約(見附屬檔案二);購機契約經區農機部門匯總後報市農機推廣站(見附屬檔案三);購機者購機時應向供貨方提交身份證和購機補貼協定,並按扣除補貼金額後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差額購機發票,各區農機部門應根據購機者的需求,提供相應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
第九條 補貼資金的發放:各區農機部門對本區購機戶的購機補貼契約、身份證複印件、機具發票複印件等資料進行匯總、審核確認後,送市農機推廣站初審匯總,然後報市農機辦審簽同意並報市財政局確認,市農機辦迅速將審批結果(購機戶名稱、機型、數量、補貼額度)在網上公示,同時向供貨方下達結算清單(見附屬檔案四),並向市財政局提出結算申請,市財政局在接到結算申請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各區財政局,各區財政局在收到市級撥款後憑結算清單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供貨方(供貨方需出具補貼資金髮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區財政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市農機辦負責對已補對象詳細信息進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區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購置機具使用管理和檢查。
區級農機(推廣)部門應及時對已購補貼機具進行核對、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繫方式、機具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購機補貼契約及機具編號等。並負責在機具顯著位置張貼政府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市農機推廣站應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二條 享受補貼的農機具,二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否則,購機戶5年內不得享受補貼資格。
第十三條 區農機主管部門在當年11月底前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決算報表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市農機辦和市財政局。

第五章 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各區財政局和農機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及有關檔案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作為本區的購機補貼資金。
區級購機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補貼標準可由各區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區財政局要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購機補貼工作經費,切實保障購機補貼工作健康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機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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