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8年7月24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批准)
(2008年7月24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5月20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內容
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農業機械科研生產、推廣使用、銷售維修、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業機械化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財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
武漢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確定的經常性農業投資和有關專項農業投資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機械化事業,並根據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和服務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大中型機具庫棚、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建設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市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將其納入市科技發展計畫,安排科技開發資金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兼併、重組等方式進入本市農業機械製造行業,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
本市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取得國家馳名商標、省或市著名商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對生產企業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每年制定農業機械化技術示範推廣計畫;對納入計畫的項目,應當督促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資金。
第八條 國家、省撥付本市的農業機械購機補貼,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市、區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購買符合本市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的農業機械產品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農業機械作業服務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作業用燃油財政補貼、農用電價、公路養路費減免、農業機械及其運輸車輛跨行政區域作業通行費減免和作業服務收入稅收優惠。
第十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履行對產品購買者技術套用等知識培訓的義務。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為農業機械使用者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套用和安全使用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發展農業機械大戶和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促進機具、資金、技術、勞動力等合理流動和最佳化組合,逐步形成以區為中心、鄉(鎮)為骨幹、村為基礎、多種經濟組織參與的農業機械化作業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 鼓勵農業機械作業者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跨行政區域作業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
(二)生產、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或者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
(四)國家、省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存在質量缺陷,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四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服務,應當向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領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事項審查工作,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予以發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發證的理由。
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定的維修等級或者修理範圍承攬維修業務;
(二)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三)利用維修零配件或者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四)承攬已報廢的農業機械的維修業務;
(五)國家、省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的證照管理、安全檢查、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處理。
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之外的區域行駛、作業時發生的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處理,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國家規定實行牌證管理的自走式農業機械,其購買者應當申請登記;其他農業機械購買者應當進行備案。登記、備案事項由所在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所在區未設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由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理。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事項審查工作,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且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或者經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的,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申請登記的農業機械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牌證類農業機械的登記範圍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牌證類農業機械登記後,應當每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駕駛農業機械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發給駕駛證。
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駕駛和操作的規定。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轉籍、過戶、報廢,所有人應當到原登記、備案機構辦理異動或者註銷手續。已報廢的,不得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購買者在二年內轉讓享受購機補貼購買的農業機械的,應當退還購機補貼。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已建成的農村機耕道路上逐步設立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農業機械行駛標誌。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或者監督信箱。對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作業者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調查處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對依法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農業機械產品、技術的;
(二)未履行組織無償培訓義務,對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技術套用或者安全使用培訓服務收費的;
(三)未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農業機械事故發生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4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農業機械服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訂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
1998年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施行了《武漢市農業機械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原《條例》公布十年來,在市委的領導和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致力於貫徹實施原《條例》,依據原《條例》的規定製發了許多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檔案,增加了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投入,調整了農業機械化工作機制,加強了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隊伍的建設,注重了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從而促進了我市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提高了農業機械服務管理水平,推進了農業現代化和新農村建設。從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間,我市農業機械化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全市農業機械總動力達到193.7萬千瓦,比1997年增加32.9 %;全市農業機械原值達到9.6億元,比1997年增加72.5 %;全市農機作業總量達到2.1億標畝,比1997年增加39.6 %;全市農業機械服務總收入達到12.7億元,比1997年增加93.5%;全市農業機械已經承擔56%的農業生產作業量,比1997年提高23%。
但是由於以下原因,原《條例》已經很不適應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需要:首先,立法依據發生了變化。原《條例》制定時沒有國家、省專門法律、法規作直接依據,間接依據的是農業、農業技術推廣、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檔案,而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公布了《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以下簡稱省《促進條例》)。《促進法》和省《促進條例》均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為主要立法宗旨,在促進方面提出了許多扶持保障措施,原《條例》與之比較,很為不足,有些條款已經過時甚至牴觸,需要以《促進法》和省《促進條例》為直接依據作相應調整。其次,農村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近年來,我市農村勞動力正在加速轉移,農林牧漁業勞動者正在加速遞減,土地由分散經營向集約化經營轉變,傳統的田間村舍正在加速向城鎮化推進,這表明我市農業發展方式開始由依賴人力資源向依賴包括農業機械在內的現代農業裝備轉變,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充分反映這一變化了的形勢,滿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要求。再次,我市農業機械化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政府農業機械化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尚未建立,缺乏農業機械化發展專項規劃,農業機械化投入總量仍顯不足,農村機耕道路、大中型機具庫棚、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農村基本建設項目的不多,相關部門及其機構的職責不夠明確,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夠健全,農業機械作業和農業機械產品生產、銷售、維修以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缺乏規範和有力行政監督等,也需要在地方性法規中進一步得到解決。鑒於以上三個方面的原因,如僅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則因修改量大而難以操作,有必要重新制訂。
二、重新制訂地方性法規的指導思想
市人大常委會在今年1月初召開的今年度立法工作會議強調:對於國家、省均已立法的項目,我市立法一定要有體現實施性和補充性的特色,力戒抄襲上位法。據此,在國家有《促進法》、省有《促進條例》的情況下,確立我市這次重新制訂地方性法規的指導思想是:以實施《促進法》和省《促進條例》為目的,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為重點,以合法性和可行性為原則,努力拓展我市立法特色空間,凡上位法的規定明確具體的儘可能不重申,凡上位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的儘可能根據我市實際作出實施性規定,凡上位法未作規定的儘可能根據我市實際作出補充性規定。
三、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重新制定農業機械化地方性法規列入今年立法正式項目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責成市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成立了起草工作專班,並請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提前介入,指導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專班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代擬稿,通過上網、座談、諮詢等形式徵求了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部分相關企業和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意見,還兩次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向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作了匯報,接受指導。針對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多次修改,形成草案會簽稿,送相關部門會簽。會簽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的委託,召開了有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進一步徵求了意見,統一了認識,會後再作修改,形成草案送審稿,經3 月7 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草案。
四、對《辦法(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促進法》沒有規定適用範圍,省《促進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僅涉及農業機械管理等相關事項。為充分體現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為重點的立法宗旨,《辦法(草案)》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這樣規定,既包括農業機械化促進事項,也包括農業機械管理等相關事項,是與《促進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此規定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從事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經營、推廣、使用、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二)關於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的編制。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除需要立法保障外,還需要其他保障,其中制定並實施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對全市農業機械化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監督,是至關重要的。為此草案規定了發展規劃的編製程序,並重點對如何編制的問題提出了四項要求,使其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一是要遵循因地制宜、經濟高效、服務農業、保護環境、保障安全的原則;二是要確定與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中長期發展目標;三是要明確投資保障、教育培訓、推廣使用、社會化服務、質量監督、安全管理等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措施;四是要充分利用武漢周邊地區農業機械資源的綜合優勢,推進區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的合作與發展。
(三)關於對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扶持措施。對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扶持是全社會的責任,從已開發國家和國內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看,首要的是政府扶持。為此,草案依據《促進法》、省《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和中央近年一號檔案的總體要求,並根據我市財力等條件,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扶持措施作了實施性和補充性規定,主要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方面,市、區人民政府將農村機耕道路的建設等納入市、區農業建設項目;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機械大戶、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投資建設的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或大中型機具庫棚,市、區人民政府在建設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扶持。在科研開發扶持方面,市科技行政部門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申報批准的農業機械化科研項目納入市科技發展計畫予以實施;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科技開發資金,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本市農業機械產品獲得國家、省、市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名牌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在技術推廣扶持方面,市、區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市、區人民政府將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服務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購機扶持方面,市、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對農業機械大戶和專業服務組織重點扶持的原則,對本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的購買者給予補貼。
(四)關於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也是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件。社會化服務包括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服務,技術套用知識培訓服務,安全使用服務,作業服務,產品銷售、維修服務等。在社會化服務中,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是最為重要的環節,針對過去該環節比較薄弱,草案重點對此作了幾項規定:一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農業機械教育培訓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為農業機械使用者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套用和安全使用知識培訓;二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做好農業機械安全使用服務管理工作,包括對農業機械大戶、專業服務組織安全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等;三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及企業,為跨行政區域作業設立臨時服務站並提供通行便利和信息、技術、維修保養、燃油配送、零配件供應等服務;四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制定農業機械作業服務質量評價標準和規範,組織評價活動,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五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照當事人的意願調解農業機械作業質量爭議;六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已建成的農村機耕道路上逐步設立農業機械行駛標誌;七是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或投訴。
(五)關於農業機械安全監理。2004年修訂並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職責,省《促進條例》也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草案僅針對城市特點和我市安全監理中存在的問題,作出了幾項補充性規定:一是縮小了安全監理的地域範圍,將省《促進條例》規定的“村道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以外的道路”縮小到“農村機耕道路等非政府列養的道路”,便於執行;二是在省《促進條例》規定的自走式農業機械登記範圍之外,規定購買的其他農業機械應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備案,便於實施購機補貼和相關管理;三是規定已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繼續使用;四是禁止將享受財政補貼購買的農業機械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轉讓等方式套取補貼資金。
(六)關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條款的設定原則是: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促進法》、省《促進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規定的,予以設定。草案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許可權內新設了三項處罰,其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是參照上位法相關處罰規定設定的。
以上說明,請連同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5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辦法(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意見及建議,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會上,共有1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26條次意見和建議,涉及11處具體條款。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農機辦、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法制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經過常委會會議的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主任會議將《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7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辦法(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刪去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規定。[辦法(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根據審議意見,刪去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護環境、保障安全的原則”的規定。[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修改為:“國家、省撥付本市的農業機械購機補貼,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市、區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購買符合本市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的農業機械產品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確定。”[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三款中“具有相應資質的農業機械教育培訓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修改為“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五、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修改為:“鼓勵農業機械作業者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跨行政區域作業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六、根據審議意見,刪去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的三個“應當”。[辦法(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七、根據審議意見,在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未履行”與“無償培訓義務”之間增加“組織”二字。[辦法(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報告完畢。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武漢市農業機械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是1998年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10年來,該法規對促進我市農業機械化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市農業機械已經承擔56%以上的農業生產作業量,成為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市都市農業的快速發展,農業機械化面臨的形勢、任務和法制環境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方面,原條例制定時沒有上位法依據,原條例的立法原則及扶持政策不夠全面,有的已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中央對農業機械化事業的扶持政策正在逐年加大,明確提出了建設現代農業要用現代物質條件裝備農業,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新的形勢要求武漢市發展現代都市農業必需加快農業機械化進程。同時,我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農村委員會在充分調研、提前介入的基礎上,建議常委會將此項立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畫。常委會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分管副主任鄭永新多次帶領農村委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立法起草工作情況匯報,就立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我市農業機械化立法應體現武漢的特色,緊密結合我市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的實際,進一步細化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具體措施。
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武漢市農業機械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後,農村委員會及時向有關方面徵求了意見,組織召開了立法說明會,與會的常委會主任和委員們還對農業機械作業現場進行了視察,針對一些問題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為常委會審議該項辦法草案作了必要準備。
3月12日,農村委員會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專題審議了辦法草案。委員們認為,辦法草案經過反覆修改,比較成熟,而且在立法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辦法草案避免了大而全的形式,突出了武漢市促進農業機械化服務都市農業發展的特色,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如下審議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資金投入。在辦法草案第四條後增加一條,即“市、區人民政府逐步提高農業機械化投入的總體水平。市、區財政應當安排足額資金保障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的實施。
二、關於購機補貼。辦法草案第八條中“市級財政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本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給予補貼”中的“本市支持推廣的”修改為“國家和省支持推廣符合都市農業特色的先進適用”,其他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以避免農機購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3月2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農業機械化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農村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會上,共有2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3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農村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也提出了2條意見和建議,一共是85條次意見和建議,涉及21處具體條款。審議意見主要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宗旨、立法特色、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扶持措施、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安全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農村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等,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4月21日和4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呂金芝及法制委員會有關同志兩次聽取了法規工作室和有關部門關於修改工作的情況匯報,並針對我市農機化促進工作實際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和要求。同時,法規工作室還書面徵求了江夏、蔡甸、漢南、東西湖、黃陂、新洲及洪山等7個區200多名市人大代表對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5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部分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修改稿)。5月1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宗旨
有審議意見認為,農業機械化是一種世界趨勢,不需要通過立法動用公權力來予以促進,立法的必要性還不夠充分。考慮到政府議案對重新制定法規的必要性已作說明,在這裡只作一下補充。鑒於農業機械化既是現代農業的物質技術基礎,又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標誌,通過立法和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規範和促進本國或本地區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既是國際上許多農業已開發國家的通用做法,也是我國和國內20多個省市的立法實踐。2004年,國家《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出台,2007年我省重新制定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因而,依據上位法,從我市實際出發,重新制定促進辦法是有必要的。
有審議意見認為,促進農業機械化是手段,建設現代農業才是立法目的;對適用範圍的界定要進一步斟酌,對相關活動和農業機械化的概念需作進一步明確。根據審議意見和上位法的規定,在辦法(草案)第一條中“促進農業機械化”後增加“建設現代農業”的規定。同時,考慮《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業機械已作了界定,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農業機械科研生產、推廣使用、銷售維修、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立法特色
有審議意見認為,促進辦法應從武漢市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在“促進”二字上做文章;對已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規定或不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作出規定的內容,建議從辦法(草案)中刪去。根據審議意見,刪去了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二款關於編制規劃應當符合的具體要求,在第一款中保留了編制規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刪去了第六條第三款關於民營高新農機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規定;刪去了第七條第三款關於農機技術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的規定;刪去了第十一條關於農機部門做好農機安全使用服務管理的表述,調整為第十條第一款作原則規定;刪去了第十四條關於質監、工商、農機部門在保障農機產品、維修、作業質量方面的職責分工規定;刪去了第十六條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以及第十九條第二款關於作業質量爭議的調解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對辦法(草案)中農機主管部門及其有關機構的規定,應從國務院大部制改革的方向考慮機構名稱及其職責的合適表述。關於農業機械化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家《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規定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的規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我市實際主管部門是“武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因而,在辦法(草案)中表述為“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是與上位法的規定相銜接的。實際工作中也是要明確一個農機主管部門,因而這樣規定與大部制改革也是不相衝突的。
三、關於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扶持措施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扶持措施應該有更多剛性和明確的規定;建議參照外地立法對農業機械化資金作專項規定,集中表述。考慮到辦法(草案)從第五條到第八條,分別從基礎設施建設、科研開發、技術推廣、購機補貼等方面,從我市實際出發,在扶持措施上作出了補充性和實施性的規定,第九條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扶持措施進行了兜底規定;並且,辦法(草案)的扶持措施不僅指資金扶持,還涵蓋土地利用、項目實施及各項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因而,辦法(草案)從基礎設施建設等四個方面,分別逐條作出包括資金扶持在內的有關扶持措施的規定。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業機械化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財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每年在《武漢市農業投資保障條例》確定的經常性農業投資和有關專項農業投資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農業機械化事業,並根據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和服務管理的需要,逐年增加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有審議意見認為,建設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或者大中型機具庫棚,在規劃、土地利用上要有一定的限制性要求;政府對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機械大戶或者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投資建設的給予扶持,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秩序;並建議增加建立農業機械化的信息服務體系的內容。鑒於對規劃和土地利用的限制性要求國家已有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作出規定,建議不再重複表述。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第五條進行了修改,分兩款表述,先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再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建設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扶持。並在第一款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建設中增加了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的內容。
有審議意見認為,農業機械產品只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就應當納入支持推廣的產品範疇,建議將“本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修改為“國家和省支持推廣符合都市農業特色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以避免農機購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第八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將第一款調整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對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增加了“先進適用的”限制性規定,對補貼辦法的制定作了修改;並將第二款調整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農業機械化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和本市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確定並公布本市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
四、關於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有審議意見認為,規定對農機作業者跨行政區域開展“有償”作業進行鼓勵,那“無償”作業服務更應鼓勵;並建議根據作業規模的大小對跨行政區域作業提供的服務進行分層次地規定。根據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第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將“有償作業服務”改為“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對開展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規定了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刪去了“設立臨時服務站”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關於辦法(草案)第十五條,應明確誰來保證農業機械生產、銷售者能確保產品質量;建議在農業機械生產、銷售者不得實施的行為中增加不得實施價格違法的行為。鑒於有關價格違法問題國家已有物價法等相關法律作出規定,且第四項已作兜底性表述,建議不再增加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的內容。同時,根據審議意見和《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將辦法(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將草案第十六條保留的內容調整後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款。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應當規定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再規定符合省、市的地方標準。契約的首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因而沒必要在法規中規定“應當符合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依據國家《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標準化法》的規定,根據審議意見,並考慮我市農機作業質量爭議的實際問題,對辦法(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先規定“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再規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契約約定的質量標準”。
五、關於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管理體制,防止出現執法“盲點”。根據審議意見和上位法的規定,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修改時按以下原則進行了規範,即:農業機械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業機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發生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農業機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之外的區域發生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由農機監理機構處理。據此對辦法(草案)第二十條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規定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證照管理、安全檢查、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處理。”“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發生的違法違章行為和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農業機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之外的區域發生違法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處理,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處理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應作罰款等處罰規定。據此,刪去了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同時,考慮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並不能禁止農機購買者套取補貼資金,且對套取補貼的農機購買者給予罰款規定既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在實際中也不好執行,修改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並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從正面規定為,“農業機械購買者在二年內轉讓享受財政補貼購買的農業機械的,應當退還購機補貼。”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還對辦法(草案)相關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相應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