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於2007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通過。制定本條例主要為了鼓勵、扶持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 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 地點:山東省
  • 時間:2007年9月21日
  • 促進:農業機械化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科研推廣,第三章 質量保障,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六章 安全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 條例。
第三條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高效、節能環保、保障安全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和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發展,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廣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要,組織制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
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經貿、科技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編制農業機械科研開發計畫,確定並公布農業機械科研開發項目目錄。省發展改革、科技、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扶持、項目安排、成果轉化、創新獎勵等方面,支持農業機械科研開發和關鍵技術攻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等單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優先開發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精準的農業機械新產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承包和技術入股等形式,加快農業機械科研成果的轉化。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業機械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推進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的普及套用。
第十條農業機械新產品的推廣套用,應當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方式進行。
推廣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應當經有資質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進行實地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給予保證,並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技術推廣項目。
政府設立的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推廣、培訓等服務。
第十二條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農產品生產區域布局,編制全省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農業機械化示範區建設規劃,在不同的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生產的需要,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大中型農業機械,實行連片作業,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以及農作物播種和收穫質量,降低作業成本,促進規模經營。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崗位培訓制度,加強職業技能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農業機械套用技術水平。鼓勵單位和個人為農民提供農業機械技術、操作技能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保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
第十六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維修和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機械等有關部門制定;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新產品在正式投入生產前,生產單位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鑑定。
第十八條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質量調查制度,對在用的拖拉機以及聯合收割機械、植保機械、農產品加工機械、保護性耕作機械等特定種類的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質量調查工作,按照調查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並對購買大型、複式農業機械的農民免費進行操作培訓。鼓勵農業機械生產單位對有技術缺陷的農業機械實行召回制度。
第二十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儀器以及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定的維修等級或者修理範圍承攬維修項目;
(二)違反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維修農業機械;
(三)利用維修配件或者報廢機具的部件改裝、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四)使用不合格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五)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設定監督信箱,並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投訴,調查處理質量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和扶持發展農業機械合作社、行業協會等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引導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機械化服務。
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作業和示範推廣、實用技術培訓、操作、維修、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機械作業、運輸、維修和銷售市場的協調發 展,推動農業機械化服務向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體系,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農業機械產品供求、作業市場需求、新產品和新技術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農業機械化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實施組織 、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務,維護作業秩序。
進行跨區作業的農業機械、運輸跨區作業農業機械的車輛和技術服務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制度。對農民、農場職工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國家和省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目錄的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專項資金給予補貼,對大中型農業機械給予重點補貼。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範圍、補貼機具目錄、申請程式等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並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燃油補貼制度。對農業機械作業用油補貼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農業機械燃油補貼辦法,按照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
第二十九條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生產、銷售、維修和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貼息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 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科研單位從事農業機械開發活動提供貸款。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規劃、用地等 方面為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建設農業機械庫房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從事農業機械化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互助合作組織,完善救助機制。
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展農業機械保險業務。

第六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第三十四條農機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負責,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和作業輔助人員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第三十五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農業機械的危險部位設定安全防護裝置、安全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和作業輔助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標準,並告知隨機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知識。
第三十六條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事故認定、調解,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秩序。
第三十七條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作業區域內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農業機械駕駛、操作違法行為。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不按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進行鑑定,或者偽造鑑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廣的農業機械新產品、新技術,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 定的;
(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農業機械產品的;
(四)截留、挪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燃油補貼資金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9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關於條例調整範圍的表述不夠全面,對與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相關的其他活動,也應由本條例調整,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禁止無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規定與該條第一款內容重複,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第二款的規定,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將其分為兩條表述,即“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畫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調研和審議。委員會在聽取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情況匯報的基礎上,組織5個調研組,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宗元、馬洪順、張昭立、喬秀侖、宋修武帶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於6月中下旬分別到淄博、棗莊、東營、濟寧、日照、萊蕪市進行了調研,召開了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5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農業機械化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對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省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整體水平與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有的地方和部門對農業機械化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還不到位,扶持的力度不夠。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加快我省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委員會一致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發展農業機械化,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並由政府予以必要的引導和扶持。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各類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積極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二、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有利於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和普及,加快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條例草案缺乏這方面內容,建議在第六條中予以補充完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有關企業標準的內容。
四、對產品實行召回有著嚴格的條件,目前把農業機械召回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條件還不夠成熟。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農業機械生產單位對有技術缺陷的農業機械實行召回制度。”
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等有關要求,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關於對未達到報廢條件的高耗能農業機械自願報廢給予經濟補償的內容。
六、為了提高農業機械使用率,減少重複購置給農民帶來的負擔,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關於鼓勵農民開展合作經營、聯合使用農業機械的內容。
七、根據有關規定,農業機械在不同場所發生安全事故分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將其修改為:“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並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及時進行現場勘察、事故認定、調解,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秩序。”
八、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的表述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重複較多,建議將其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調研中有些地方提出,鄉村道路是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必經場所,建議對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上的安全檢查由農機管理部門負責。
除上述修改意見外,對《條例(草案)》還需作一些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1、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並對購買大型、複式農業機械的農民免費進行操作培訓”;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設定監督信箱,並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投拆,調查處理質量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現代農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同時,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徵求了意見。8月26日至29日,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濱州、德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農機作業戶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關於其配合有關部門的規定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過程中,堅持產、學、研相結合,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有利於提高農業機械的適用性,促進農業機械的推廣和套用,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三、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農業機械報廢的規定與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相關內容重複,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該條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關於農業機械庫房的規定,表述不夠妥當,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規劃、用地等方面為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建設農業機械庫房提供便利。”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五、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作進一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搶救,並報告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六、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鄉村道路是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必經場所,也是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多發地,條例草案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時認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作業區域內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農業機械駕駛、操作違法行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七、有的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的表述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有重複,建議簡化。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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