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於2007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通過。制定本條例主要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 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 地點:山東省
- 時間:2007年9月21日
- 促進:農業機械化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科研推廣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四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修改情況的說明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9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關於條例調整範圍的表述不夠全面,對與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相關的其他活動,也應由本條例調整,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禁止無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規定與該條第一款內容重複,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第二款的規定,並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將其分為兩條表述,即“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情況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畫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的調研和審議。委員會在聽取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情況匯報的基礎上,組織5個調研組,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宗元、馬洪順、張昭立、喬秀侖、宋修武帶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於6月中下旬分別到淄博、棗莊、東營、濟寧、日照、萊蕪市進行了調研,召開了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5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農業機械化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省農業機械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對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省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整體水平與建設現代農業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有的地方和部門對農業機械化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還不到位,扶持的力度不夠。為了全面貫徹落實《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加快我省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委員會一致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發展農業機械化,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並由政府予以必要的引導和扶持。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各類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積極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二、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有利於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和普及,加快農業機械化的發展。條例草案缺乏這方面內容,建議在第六條中予以補充完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有關企業標準的內容。
四、對產品實行召回有著嚴格的條件,目前把農業機械召回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條件還不夠成熟。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農業機械生產單位對有技術缺陷的農業機械實行召回制度。”
五、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等有關要求,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關於對未達到報廢條件的高耗能農業機械自願報廢給予經濟補償的內容。
六、為了提高農業機械使用率,減少重複購置給農民帶來的負擔,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章中增加關於鼓勵農民開展合作經營、聯合使用農業機械的內容。
七、根據有關規定,農業機械在不同場所發生安全事故分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將其修改為:“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並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及時進行現場勘察、事故認定、調解,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秩序。”
八、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的表述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重複較多,建議將其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調研中有些地方提出,鄉村道路是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必經場所,建議對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上的安全檢查由農機管理部門負責。
除上述修改意見外,對《條例(草案)》還需作一些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術性處理。1、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產品質量,對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並對購買大型、複式農業機械的農民免費進行操作培訓”;2、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設定監督信箱,並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的投拆,調查處理質量糾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現代農業,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同時,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徵求了意見。8月26日至29日,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濱州、德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農機作業戶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關於其配合有關部門的規定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農業機械化服務組織的發展,做好農業機械推廣和服務工作。”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在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過程中,堅持產、學、研相結合,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有利於提高農業機械的適用性,促進農業機械的推廣和套用,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根據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的科學研究,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堅持農機與農藝相結合,促進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三、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代表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農業機械報廢的規定與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相關內容重複,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該條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關於農業機械庫房的規定,表述不夠妥當,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在規劃、用地等方面為農機戶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建設農業機械庫房提供便利。”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五、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農業機械安全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作進一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農業機械在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搶救,並報告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六、有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鄉村道路是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的必經場所,也是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多發地,條例草案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時認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理機構具體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作業區域內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糾正農業機械駕駛、操作違法行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鄉村道路上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七、有的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的表述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有重複,建議簡化。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