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經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以第73號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科技推廣和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和扶持措施、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7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07年10月1日
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說明,實施情況的報告,

公告

第73號
《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於2007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加強農業機械管理,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生產、經營、推廣、使用、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對促進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業機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科技推廣和質量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採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和引進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及技術,對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科技成果實行專項資金扶持。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開辦農業機械教育專業和拓展研究領域,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多種形式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支持以科研開發、科研成果轉讓和科研成果投資入股以及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促進農業機械科研成果的轉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規劃和重點推廣技術的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和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的建設。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疫區實際和以機代牛的需要,扶持、幫助血吸蟲疫區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八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公布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列入目錄的產品,經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省農業機械鑑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鑑定,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和超期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
第九條 農業機械產品、維修、作業等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依法制定地方標準。
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執行的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及相關售後服務負責。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使用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對在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監督信箱,受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舉報或者投訴。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鑑定機構受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委託,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並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章 社會化服務和扶持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合作經營農業機械,培育和發展農業機械大戶、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開拓和規範農業機械銷售、維修和作業等服務市場,推進農業機械服務社會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經營的有效結合。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信息網路,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農業機械產品供求、作業市場需求、新產品及新技術推廣、科研成果和農業機械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跨區作業者提供通行、作業便利,維護作業秩序,保障作業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運輸車輛通行費的減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促進農業機械維修網路建設,監督、規範農業機械維修市場秩序,提高農業機械維修質量。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的科研開發、技術創新、產品升級換代等給予資金扶持,並落實國家有關的金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省財政應當依法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並根據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八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燃油補貼和農用電價。
對手扶拖拉機和從事農田作業與非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根據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和交通征稽部門共同出據的憑證免徵養路費。對兼有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徵收養路費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優惠徵收政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農村機耕道路、農業機械集中存放場庫棚的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為農業機械作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農業機械用於搶險救災,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登記、檢驗及駕駛證的核發、審驗,對在田間、場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以外的道路上行駛、作業的農業機械實施安全檢查、違法違章行為的糾正處理和事故處理。
農業機械的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和檢驗合格標誌由省農機監理機構監製。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經農機監理機構登記,並核發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使用。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註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拖拉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二十三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申領駕駛證。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核發駕駛證,並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 對登記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拖拉機違法載人或者超載貨物;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備不全或者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三)飲酒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者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活動的機構,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實施資格管理,未取得《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駕駛培訓業務。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的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得參與舉辦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農機監理機構對非登記管理的脫粒機、粉碎機、插秧機、耕整機等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農業機械的操作人員,應當免費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業機械行駛、作業時,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農機監理機構報告,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範圍內的事故,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違法違章行為和農機事故時,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暫扣當事人駕駛證、行駛證,並出具憑證;必要時可以指令當事人將肇事的農業機械停放到指定地點。處理完畢後,應當及時將所扣證件歸還當事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員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農機監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農機監理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衣著整齊,佩帶統一的“農機監理”標識,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公正執法,接受民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農機監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農機監理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其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濫用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的,註銷其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機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未經審驗及審驗不合格駕駛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未辦理登記註冊或者駕駛未經安全技術檢驗及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三)違法載人或者超載貨物的;
(四)酒後駕駛作業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行駛、作業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後駕駛人逃逸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吊銷其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機械或者駕駛人員發放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擅自製作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行駛證、駕駛證、號牌及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或者罰沒收入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3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修改,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7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村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在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方面進一步充實完善了相關內容,法規名稱可改為“實施辦法”或者“促進條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我省立法技術規範和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規定,如果將條例名稱改為“實施辦法”,其調整範圍只能限定在上位法直接規定的事項範圍之內,考慮到農業機械化促進與農業機械管理綜合性的特點和當前農機工作的需要,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既可突出“促進”的主題,又可以兼顧“管理”工作。同時由於修改後的條例名稱與原條例的名稱不一致,屬於新制定法規,原條例必須明確廢止,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附則中增加相關的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七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七條在文字表述上不夠簡煉,部分內容有重複。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七條進行刪減、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中直接規定“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是否妥當,建議從落實國家的優惠政策角度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從事農機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給予稅收優惠的內容,國家已有規定,可不再重複規定。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的科研開發、技術創新、產品升級換代等給予資金扶持,並落實國家有關的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刪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處罰的幅度相同,種類相近,可予以合併。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合併。(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註冊登記時應提交的證明、憑證等,可否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了加強對註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監督管理,規範農機監理機構的登記行為,也為農機使用者辦理登記手續時明確相關事項提供便利,建議保留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工作計畫安排,8月中下旬,常委會執法檢查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玲帶領下,聽取了省農業廳受省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匯報,並赴襄陽、荊州、孝感三市,開展了執法檢查。
一、《條例》貫徹實施情況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依法履責,農機化事業得到了全面、快速、健康的發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主要農作物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67.4%,比2007年初提高22.7個百分點,年均增長2.27個百分點。其中,水稻綜合機械化水平高出全國平均10個百分點,油菜機械化水平高出全國平均近15個百分點。農業部統計的13項農機化發展指標中,我省有10項進入全國前十,其中油菜機械化水平全國第一,水稻機械化水平全國第四。全省農機總動力達到4600萬千瓦,比2007年的2263萬千瓦增加2337萬千瓦,增長103%;裝備結構加快向大功率、多功能、高性能方向發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保有量分別超過133萬台、9.8萬台和6.6萬台,分別是2007年的2.08倍、3.63倍和41.25倍。農機裝備覆蓋了農、林、牧、漁業,兼顧產前、產中、產後等各個生產環節。全省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合作社等各類新型經營主體數量分別超過8100個、2100個,湧現了一大批懂技術、會操作、善經營的農機能手,承擔了全省一半以上的農機作業量,農機田間作業服務收入超過100億元。全省農機監理“三率”(上牌率、檢驗率和持證率)水平分別由2007年的12%、40%和27%,分別提高到2016年的65%、80%和70%。農機化技術瓶頸不斷破解,農機科技水平明顯提升。農機安全生產態勢保持平穩,農機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1.加大《條例》宣傳貫徹力度,不斷最佳化發展環境。《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省委、省政府連續多年的一號檔案以及“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全省發展規劃綱要都明確提出了加快推進農機化的具體要求和配套措施。2009年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9〕42號),2012年省政府印發《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各市州人民政府印發具體實施意見,全面系統地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湖北農機化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使農機化發展環境進一步最佳化。同時,全省各地各部門通過舉辦座談會、培訓班、法律法規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的學習活動,不斷將《條例》學習貫徹引向深入。孝感市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對全市農機作業市場環境、最佳化農機發展環境、《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審議、集中評議和執法檢查。荊州市持續多年組織“十萬農機鬧春耕、十萬農機大培訓、十萬農機大檢修”三個十萬主題活動。關心農機化、支持農機化、發展農機化,逐步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和社會各界的自覺行動,農機化發展環境持續向好。
2.積極落實扶持政策,夯實農機化發展基礎。2007—2016年,我省爭取中央購機補貼資金達79.4億元,拉動農民投資300多億元發展農機化。同時,各級財政不斷加大投入,支持農機化新技術新機具新模式推廣套用,加強農機公共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農機套用水平和部門服務能力。2007年以來,省級財政累計安排1.81億元加強農機化技術推廣、安全監理、質量投訴和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能力和農機合作社、維修網點等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襄陽市從2016年起,市財政連續三年每年拿出1000萬元支持東風井關農機公司產品開發和新產品推廣。松滋、監利、洪湖採取“先建後補”方式,對農機服務主體進行每個10~15萬元獎補,並在用電、用地上予以優惠政策。安陸市依託糧油機械產業優勢建立農機裝備研發中心,打造湖北(安陸)農機裝備製造產業基地,自主研發的“方中”牌旋耕施肥機、穀物乾燥機、智慧型調幅撒播一體機、水稻側深施肥機等新產品,深受農民歡迎。我省一個以財政資金為導向、農民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基本建立。
3.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形成農機化發展合力。農業農機部門與發改、財政、監察、科技、質監、公安、安全生產、交通等部門緊密協作,合力推動了農機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力度,努力確保購機補貼政策科學規範高效廉潔實施;加強農機化科研和技術推廣,推進農機農藝融合、農機化與信息化互促共進;加快農機合作社等新型主體培育,推動解決“誰來種田”和“怎樣種田”問題;堅持農機產品質量、作業質量、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一起抓,嚴把機具推廣鑑定關口和補貼準入關口;實施農機安全監理,深入開展“平安農機”創建,狠抓農機安全檢驗、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農機田間作業事故數量明顯下降。
4.深化體制機制創新,推動農機化轉型升級。我省把創新作為第一驅動力,通過實施重點環節機具敞開補貼、全面全程機械化示範創建、推進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組建農機合作社聯盟和電商銷售農機試點等一系列創新舉措,有效地釋放了農機化活力、挖掘了潛力,農機化發展水平和發展質量得到明顯提升。農機作業領域由糧食作物向經濟作物、由大田農業向設施農業、由種植業向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全面拓展,主要農作物生產機械化呈現全面推進之勢,規模化、全程化、全面化成為引領農機化發展的新亮點。襄州雙豐收農機專業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勞務託管、訂單服務經驗。荊州市按縣域布局加強農機專業市場建設,完善農機維修網點261個,確保農機大修不出縣、小修不出鄉。安陸市晨風農機專業合作社入選“全國創新示範農機專業合作社30佳”。
(二)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農機化保障能力不足。一是農機化投入長期不足。雖然中央下撥我省購機補貼每年近10億元,但省級財政沒有工作專項經費,縣級大多是“吃飯財政”,基本無專項經費。農機安全監理2015年實行零收費後,導致全省監理工作經費缺口4000萬元,只有少數地方財政較好的縣解決了工作經費,絕大多數無著落。省級財政每年投入不到2000萬元,用於農機技術推廣和公共服務能力建設,與周邊省份差距較大。二是農機保險無保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由於農機事故率高,賠付率在1.8~2.6倍,按現行標準購買交強險,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提高保費,農機手負擔重、買不起,致使交強險制度不能依法落實。目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河北、青島等省市開展農機政策性綜合保險業務,保費400元(由政府出資80%,機手個人出資20%),通過招標選擇保險公司,有效解決了農機保險問題。2010年,我省農機安全協會開始興辦農機互助險,由於沒有政策支持農機保險,每年參保機手只有3~4萬人,占比不到3%,機手參保率非常低。三是農機安全監管能力不足。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人員、經費保障水平、監管手段與當前農機安全形勢不適應,農機安全隱患大。全省動力機械200多萬台,其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142萬台,上牌率只有65%,35%農機沒有列管;一部分農機超期服役,2萬台變型拖拉機仍然在冊,沒有清零;近60萬台非管的其他動力機械,沒有進行相關監管。四是信息化程度不高。“農機360”、“農機寶”、“農機通”等信息平台未充分發揮作用,大多數農機手不知曉、不會用,作業需求信息不對稱,導致農機無序流動,作業效益不高。
2.農機基礎設施建設滯後。一是“住房難”。農機專業合作社機庫棚建設用地難。2017年8月,農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下發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指導意見,提出落實農機服務稅費優惠政策和有關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加快解決農機合作社的農機庫棚、維修間、烘乾間“用地難”問題,但我省推進落實進展緩慢。二是“行路難”。適合機械作業的機耕道、田塊建設嚴重滯後,田塊小,農機田間轉移難,既影響農機作業效率,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些地方在國土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實施區開展了機耕道建設,但沒有達到標準。三是“看病難”。農機維修網點少、專業技能人才少、服務能力弱,農機維修維修不及時、技術水平不高,嚴重影響作業效率和農機安全。據統計,全省具備資質的綜合性農機維修點1400家,一級資質70家,二級資質240家,且大都是農機合作社自建,以對內為主,開展社會化服務的並不多。四是“融資難”。農機專業合作社普遍反映農村金融服務不落地,門檻高、貸款難、利息高、時間長。農機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季節性強,需要錢時貸款下不來,貸款下來時又錯過了用錢時間。
3.農機供給側結構性矛盾突出。一是農機化發展不平衡。平原地區機械化水平遠高于山區丘陵,35個山區縣市農機作業水平普遍低於40%;種植業機械化水平高於養殖業;糧食作物耕、收機械化水平高,但播種、田管是薄弱環節;蔬菜、茶葉等經濟作物機械化才剛起步。二是農機具結構和分布不優。80%以上農機具分散在農戶手中,規模化、集約化程度不高;大中型農機占比少,機具、動力配比低;高端農機具占比少,農機作業效率低。三是先進適用農機裝備供給不足。機具的可靠性、適用性有待提升,結構性矛盾突出。糧食作物薄弱環節(播種、田管、烘乾)、適宜山區丘陵、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的農機產品少,先進環保農機產品如高效植保、精準施肥、殘膜回收等環保節能農機產品更少,農機智慧型化技術推廣使用還有很大距離。四是農機工業不強。我省是農機需求大省,同時也是農機產業小省。農機製造業“群龍無首”,低水平重複嚴重,同質化競爭激烈,缺門斷檔和中低端產能過剩並存。全省農機工業企業180多家,除東風井關外,沒有在全國叫得響的農機企業,而且東風井關也才剛起步,去年(2006年)在我省銷售額才2400萬元。全省每年30多億元的購買力,80%以上為外省機具。
4.農機社會化服務創新不夠。一是改革創新不夠。目前動力機械趨於飽和,補貼資金使用進度慢。在如何盤活存量,最大限度發揮農機使用效率上創新不夠,缺方法和手段;習慣於計畫經濟的管理模式,在農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創新不夠;在引導農機專業服務組織探索多種服務模式的辦法不多。二是基層農機人才缺乏。農村人才缺乏,農機行業人才隊伍數量不足、素質不高,結構不合理、補給渠道不暢,人才斷層局面急需扭轉。三是新型經營主體服務能力不強。農機專業合作組織上規模、上檔次的不多,建設不規範,輻射帶動能力不強。四是農機培訓效果差。當前利用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合作社免費培訓等形式開展的農機培訓,培訓方式不靈活、針對性不強,農民急需的農機操作、農機維修等實用技能培訓開展不夠。
(三)意見和建議
1.進一步加大農機化政策支持力度。要高度重視農機化提檔升級,將其納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內容,加快農業“機器換人”步伐,降低農業生產成本,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一是制定扶持農機研發、製造、推廣以及農機智慧型化升級改造等具體政策措施,完善農機補貼政策,補齊制度短板,促進農機具由單一作業、低技術含量向多功能、高性能轉換。二是積極探索農機信貸、租賃、金融服務、農機保險、作業補助等政策試點,拓寬政策扶持渠道,提高農民購機能力和用機效率。根據我省農機技術推廣和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需要,提高財政專項預算。三是結合新農村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大機耕道、機庫棚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不斷改善農機作業條件。
2.進一步提高農機裝備供給水平。一是瞄準“產業急需和農民急用”,加大農機裝備研發和推廣套用力度,特別是突破糧食作物薄弱環節、經濟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技術瓶頸,不斷提高農機具的可靠性和適用性,發展適宜我省特點的農機具,提高我省農機裝備製造自主創新能力,做大做強我省農機工業。二要加快推進農機與農藝、農機化與信息化、機械化與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相融合,加大節水灌溉、精準施肥施藥、深松深耕、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等生態友好型、綜合利用型農機化技術的推廣力度,發揮農機化在促進農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3.進一步加強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一是推進農機化服務的體制機制創新。著眼於發揮“有效的市場”和“有為的政府”兩個積極性,從解決農民和企業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著手,推進農機化管理“放管服”改革,提升農機化公共服務能力,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二是拓展農機合作社維修間和農機企業“三包”服務網點服務功能,發展區域農機安全應急救援中心和維修中心,為農戶提供高效便捷的農機維修保養服務。三是加快推廣套用大中型農機物聯網技術,探索依託農機服務主體建立“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最大限度提升農機作業效率,提高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企業服務能力。推進農機服務領域從糧食作物向特色作物、養殖業生產配套拓展,服務環節從耕種收為主向專業化植保、秸稈處理、產地烘乾等農業生產全過程延伸,形成總量適宜、布局合理、維修便捷、專業高效的農機服務新局面。
4.進一步提高農機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要加強農機安全監理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手段,推進農機監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要狠抓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形式多樣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強化農機手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層層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深入“平安農機”創建,健全監管網路,堵塞監管漏洞,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二、修改完善《條例》的建議
《條例》實施10年來,對於促進我省農機化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保障作用。但隨著農業的轉型升級,農業農村發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矛盾新問題,有些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需求。同時,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不斷推進,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和新的工作機制也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建議常委會將《條例》修訂納入2018年計畫。主要修改理由如下:
1.農機維修。根據國務院“放管服”要求,農機維修資質管理許可權已下放到縣級。需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2.農機安全監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要求,農機安全監理牌證收費、農機駕駛員培訓、考試收費全部取消,實行免費監理。需要在條例中體現。
3.農機駕證考試培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培訓不再作為機動車駕證考試的前置條件。需要參照機動車管理規定修改農機駕駛培訓相應條款。
4.農機基礎設施建設。中央一號檔案提出要加大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支持力度,對支持機庫棚、維修網點建設及用地問題需要寫入條例。
5.燃油補貼和養路費。由於燃油補貼政策已整合到農資綜合補貼中,養路費已整合到燃油中,建議將其從條例中刪除,同時,將農機保險納入政策性保險。
6.農機產品鑑定。條例第八條規定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根據農業部新規,農機產品鑑定實行誰鑑定、誰發證。需要對發證主體進行重新明確。
7.農機安全監理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將農機監理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條例中應明確全省各級政府將監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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