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71號
《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11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
(2019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田宜機化改造
第三章 科研開發與推廣
第四章 質量保障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與推廣、質量保障、社會化服務、扶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農業機械化的發展目標,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高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服務和指導。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農業農村發展規劃時,應當明確農業機械化發展的目標任務、科研開發與推廣套用、扶持措施等。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促進農機農藝相結合,提高農業生產標準化、規模化和組織化水平。
第六條農業機械化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鼓勵用機械化手段提高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促進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農田宜機化改造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農田宜機化改造,統籌相關財政資金,採取先建後補、包乾獎補、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加大農田宜機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扶持措施。
第九條在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應當統籌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持續改善農業機械通行和作業基礎條件。
第十條農田宜機化改造技術標準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涉及農田基礎條件整治方面的標準應當滿足宜機化要求。
第十一條積極推動農村土地適度集中規模經營,實施整村整鄉集中連片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
第十二條推進農田宜機化改造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脫貧攻堅工作相結合,持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第三章 科研開發與推廣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技術攻關、試驗與示範等活動,優先支持適應丘陵山區的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鼓勵發展智慧型、環保、安全的農業機械裝備,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套用。
第十四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目錄和支持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品目,並定期調整。
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在資金安排、項目組織等方面對農業機械化科研開發項目的技術攻關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
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體系,建立研發機構、企業、合作社、示範基地相結合的農業機械產品研發、生產、推廣新模式。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農業機械化推廣計畫。
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的推廣工作。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農業機械套用技術的公益性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並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等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加快農業機械化新機具、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
本市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和示範點建設標準,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農業機械化相關學科建設,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技術人才,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協同與國際合作。
鼓勵、支持相關組織培養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實用技能型人才。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層農業機械推廣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和知識更新機制。
第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農業機械化科技產品展覽會、演示會或者技術交流研討活動。
第四章 質量保障
第二十條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應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鼓勵執行國家推薦性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推薦性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地方標準。
第二十一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維修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製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業機械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按照相關農業機械維修技術標準與規範進行維修服務,並對維修質量負責。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相關作業質量標準提供服務;沒有相關作業質量標準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作業驗收條件。作業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者未達到約定驗收條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或者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市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經調查,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不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購買者可以享受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同時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或者作業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以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行農業機械聯合經營或者合作經營,扶持農機大戶、農機專業戶以及農機合作社、農機作業公司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機械化服務機制創新,推動服務向市場化、社會化、多元化發展。
第二十八條鼓勵、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全程機械作業、農資統購、技術培訓、信息諮詢、農產品產銷對接等綜合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為農業機械跨區作業做好服務工作,維護作業秩序。
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跨區作業的實際需要,提供相關保障和服務。
第三十條鼓勵、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農業機械化的相關信息諮詢、技術指導、市場行銷、宣傳培訓等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確保農業機械化資金投入與工作目標任務相適應。
鼓勵農業機械化資金用於農業機械和農業機械化技術的科研開發與推廣、農機產品購置補貼、農業機械生產作業補貼、農田宜機化改造、農業機械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三十二條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本市支持推廣農業機械品目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補貼資金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採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補貼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業機械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其業務經營範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和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貸服務,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購置農業機械信貸服務和農業機械融資租賃業務,對農民和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提供資金支持。
建立和完善農業機械保險制度,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鼓勵各類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適合本市農業機械特點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五條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製造以及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等活動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開展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六條按照設施農用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用地、農業生產用電等相關規定,支持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生產條件建設,優先安排農機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地,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設施農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布局和統籌農機具存放和維修、農作物育秧育苗以及農產品產地烘乾和初加工等農機作業服務配套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配套設施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化信息蒐集、整理、發布制度,免費提供農業機械產品、技術、維修、作業市場和扶持措施等信息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農業機械補貼產品生產或者銷售企業套取、騙取農業機械補貼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追回違反規定套取、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被套取、騙取有關補貼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產品補貼資格,並將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人員的相關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農業機械試驗鑑定機構在鑑定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鑑定,或者偽造鑑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相關主管部門、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的農田宜機化改造,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分散零碎的地塊進行小並大、短變長、陡變緩、彎變直和互聯互通等整理整治活動,以滿足農業機械作業,特別是大中型機械作業要求的持續改造過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1月2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農委、市農業農村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9年11月27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並確定專門人員開展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實踐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難以達到相關要求,建議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表決稿中刪除了相關表述,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限定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的服務和指導”。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農業機械化資金的使用範圍中增加“農機產品購置補貼”,進一步推廣適合丘陵山區特色的農業機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在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增加了相應內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僅規定由財政部門依法追回被套取、騙取的農業機械補貼資金,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議作適當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並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發布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對二次審議稿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表決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內容解讀

修訂後的《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開展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鄧炳國在解讀《條例》時表示,近年來,我市農機裝備製造水平穩步提升,農機裝備總量持續增長,農機作業水平不斷提高。但當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比較突出。
實踐中,土地條件是制約我市農機化發展最突出的瓶頸。我市屬典型的丘陵山區地形,耕地總面積為3677萬畝。其中:坡度15°以下的耕地1801萬畝;坡度15°至25°的耕地1043萬畝;坡度25°以上的耕地833萬畝。單塊耕地面積在1畝以下的占80%以上,人均耕地面積為1.12畝;每個農戶耕地分散在3處以上的占60%,戶均耕地規模不足5畝。
因土地基礎條件的制約,我市農業機械化發展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據調查,我市很多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沒有使用農業機械,有70.03%是因為土地條件不適宜機械化,其中:地塊太小占32.56%,沒有機耕道占28.94%。
“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村生產力的重要基礎,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支撐。”鄧炳國介紹,《條例》第十一條要求在我市積極推動農村土地適度集中規模經營,實施整村整鄉集中連片開展農田宜機化改造。《條例》第十二條對推進農田宜機化改造與農業農村相關工作相結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此外,《條例》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購置農業機械信貸服務和農業機械融資租賃業務,“這對購買者、使用人來說,可以減輕當期的壓力。”
《條例》還明確了農業機械科研開發、製造和作業服務等活動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依據上位法規定和實踐操作,規定“開展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在購置補貼方面,《條例》規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本市支持推廣農業機械品目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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