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細則

緊緊圍繞農業節本增效、農民增產增收目標,以提高農業技術裝備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線,以推進糧食作物、設施作物等關鍵環節機械化為重點,進一步調動和保護農民積極性,發展農業機械化,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細則
  • (一}: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
  • (三):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後處理機械
  • (四):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簡介,補貼原則,補貼對象,補貼種類,補貼標準,補貼資金操作程式,管理與監督,八,九,

簡介

為鼓勵和支持本市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訂實施細則。

補貼原則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應遵循公開、公正和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公開是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補貼對象充分了解補貼政策等信息。
公正是指資金分配、補貼機具目錄、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對象名單,並在鄉村範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直接受益是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農業生產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補貼對象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對象是符合補貼條件的本市農民(農場職工)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服務組織。

補貼種類

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符合本市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且經農機鑑定機構檢測合格。重點補貼:
(一)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
(二)農田作業機具,主要包括:耕整、種植、植保、收穫和秸稈還田等機具;
(三)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後處理機械;
(四)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五)設施栽培作業機械及花卉林果作業機械。

補貼標準

本市農業機械購置各級財政補貼資金總額按不超過農機具購置價格的50%進行補貼。
根據區(縣)財力,市財政實行差別政策。市、區(縣)財政補貼比例,閔行、浦東新區兩區市承擔20%;嘉定、寶山、松江、青浦四區市承擔30%;南匯、奉賢、金山三區市承擔40%;崇明縣市承擔45%。
有關區(縣)如列入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縣,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合併作為市財政補貼資金下達。

補貼資金操作程式

(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由市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機辦”)下達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市農機辦採取競爭擇優篩選方式,組織開展選型工作,制訂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確定年度補貼機具種類,工作進度及要求等。
經批覆下達的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
(二)年度補貼專項實施範圍、補貼機具目錄、申請程式和相關要求等,區(縣)、鄉村應通過媒體公示等形式,及時向農民公布。
(三)農民(農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服務組織購買補貼機具時,須通過鄉鎮農機管理機構向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購機申請表。
(四)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市農機辦下達的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商區縣財政進行審查,確定年度農機補貼對象名單和農機購置補貼數量、金額,經張榜公示無異,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協定(式樣見附屬檔案2),並報市農機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式樣見附屬檔案3)。
(五)市農機辦根據農機具補貼實施方案及政府採購程式和要求開展集中採購(列入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除外)。
(六)根據政府採購結果,農機購置年度補貼對象在購機時,按扣除補貼後的農機差價款繳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後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票。區(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將區(縣)財政補貼資金和收到的購機者的自籌資金集中支付給供貨方,市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農機辦統一與供貨方結算。
(七)各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市農機辦發布的購機補貼指南,商同級財政後於當年7月前向市農機辦上報下一年度購置農業機械補貼計畫,經市農機辦綜合平衡並根據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上報市主管部門。

管理與監督

(一)區(縣)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並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區(縣)農機主管部門應對已購補貼機具及時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並負責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財政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繫方式、機具型號、購機數量、補貼金額及機具編號等。
市農機辦應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民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名單、購置農機種類、型號、數量、補貼金額等內容,須在所在鄉(鎮)範圍內進行張榜公示,並在上海農業網上公示。
(四)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供貨方搞好售後服務,為購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五)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三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
(六)區(縣)農機主管部門在當年11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市農機辦,同時抄送同級財政。

本實施細則由市農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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