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安寧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由安寧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寧市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 頒布單位:安寧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20日
  • 類別:實施方案
導語,正文,

導語

為規範高效貫徹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帶動作用,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促進高原特色農業發展,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及《省農業廳、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2014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正文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省委農業農村工作會議檔案精神,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科學規範、高效廉潔實施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補貼資金的帶動作用,提高全市農機裝備水平、作業水平、科技水平、服務水平和安全水平,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為我市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裝備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圍繞產業,協調推進。根據我市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要求,突破關鍵環節,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全程機械化,全面推進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協調推進大、中、小型農業機械推廣套用。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種養大戶、農機大戶傾斜,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三)技術優先,安全可靠。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業機械,調整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四)全價購機,縣級結算。採取“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方式,重心下沉、簡化程式、方便農民,信息公開、公平公正,減少干預、強化監管、注重績效,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切實保障農民購機自主權。
三、實施範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為全市各街道辦事處。補貼資金規模方面,省農業廳、財政廳《關於下達2014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畫的通知》(雲財農〔2013〕392號)下達的100萬元因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的補貼資金,可結轉到下一年度優先使用。
四、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共有12大類37個小類84個品目,詳見《雲南省2014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及範圍》(附屬檔案1)。補貼機具必須是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雲南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手扶拖拉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別補貼。水稻插秧機、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餵入)、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餵入)、半餵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玉米收穫機在全省範圍內試行敞開補貼,即滿足所有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的申請補貼需求,資金不足時納入下一年優先補貼。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標準詳見《雲南省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可在雲南農業信息網查詢。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市農業局、財政局要及時上報,由省農業廳、財政廳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按調整後的補貼額結算。
(三)單機最高補貼額限制。一般機具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可提高到15萬元;甘蔗收穫機可提高到20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可提高到25萬元。
五、補貼對象確定
補貼對象為全市範圍內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對象不包括農業企業和城鎮戶口人員,鄉鎮整建制“農轉非”,仍有承包地的,可以享受補貼。補貼對象遵循“自願、平等、順序”的原則,申請指標按照先後順序審核備案,直至補貼指標用完為止(敞開補貼的機具不受補貼指標限制),機具核實同樣按照到市農業局(農機管理站)申請核實的先後順序核實登記,先核實先補貼,後核實後補貼,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同一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的總額不超過50萬元,超出50萬元的須報上級農業部門審批同意。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當年未能享受到補貼的申購者,可在下一年度優先補貼,在下一年度補貼工作啟動前,利用預撥資金兌付。
六、經銷商公布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按時全面準確完成信息管理系統註冊。省農業廳通過系統匯總導出補貼經銷商名單,在雲南農業信息網上公布,同時,市農業(農機)部門在安寧農業信息網上公布,供農戶或組織自主選擇。提倡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農機生產企業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補貼經銷商的培訓、指導和監管,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範操作、強化售後服務,並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市農業局(農機管理站)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省級部門有關規定,對補貼產品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嚴懲補貼產品違法違規經銷行為。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七、操作程式
在全省範圍內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資金兌付方式,政策執行時間為2014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政策實施周期內實行常態申請、常態購機、常態核實、按月結算。具體操作程式如下:
(一)指標申請。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到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補貼指標申請。街道辦事處現場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列印出《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申請表》(附屬檔案2),一式三份,申請人1份,市、街道各留存1份。指標有效期為1個月。
(二)購機核實。申請人憑《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申請表》和身份證明材料,在省農業廳公布的補貼經銷商範圍內,自主擇商、擇機、談價、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商定付款方式。經銷商提供機具和相關材料,開具稅務通用機打發票,在發票上註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等信息,將人機合影照片、機具銘牌和機打發票掃描錄入系統,列印出《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附屬檔案3),一式兩份,購機者1份,留存1份,規範建立補貼機具銷售檔案備查。補貼機具由經銷商在顯著位置噴塗編號或打上“2014”標誌鋼印,以區別年度和非補貼機具。
申請人在指標有效期內,攜帶機具和《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購機發票、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銀行賬號到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核實。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到市農機安全監理站註冊登記,設施類機具由市農業局、財政局組織專家到現場核實。時間超過有效期和與分檔名稱不符的不予核實。核實部門按照“誰核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現場核實機具、發票和相關資料,進行購機者、機具、核實人三合影,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上籤字蓋章。核實未通過和沒有經過核實的不予補貼。
(三)資金結算。街道辦事處於每月月底將《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申請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及三合影圖片、購機發票複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銀行賬號複印件等報市購機辦匯總。市購機辦規範建立購機補貼檔案資料,編制《2014年度縣級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附屬檔案4)和公示表,於每月上旬在市農業局、街道辦事處和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明顯位置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市購機辦於每月中旬向市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和《2014年度縣級補貼機具結算明細表》。市財政局於每月下旬將補貼資金兌付到補貼對象一折通或其它銀行賬號。
八、退貨規定
補貼機具核實後,符合國家三包規定需要退貨的,購機者必須向市購機辦提出申請,經市購機辦審批同意後,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結算的,由市財政局全額收回補貼資金。退貨結束後,市購機辦及時進行系統信息處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聯繫副主任、市農業局、財政局、監察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公安、監察、財政、農業、審計、工商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安寧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局局長顧明東兼任,具體負責全市農機購置補貼的日常綜合協調工作。各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切實抓好屬地範圍內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落實責任。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實施與管理,形成分工明確、配合到位、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市農業局作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全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牽頭制定全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協助街道辦事處對補貼對象購機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協助財政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收集、整理和保管農機購置補貼檔案資料;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時公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政策諮詢;受理各方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對違紀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作為補貼資金兌付和監管的責任主體,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做好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按時足額兌付補貼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組織管理經費;參與制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負責購機者的入戶核查工作,核查面達10%;按照實施方案辦理補貼手續,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等;各街道財政所要全程參與補貼機具核實工作。市農業局和市財政局要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購機戶核查資料進行隨機抽查,抽查面達10%。同時,要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
市公安局要嚴厲打擊套購、虛假購機等不法行為;市監察局要全程對農機補貼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市審計局要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和檢查工作;市工商局要加強補貼經銷商的監管。
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農機購置補貼屬地管理責任和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制,負責辦理購機者補貼手續及機具核實工作。同時,為方便農戶辦理購機手續,請各街道辦事處在街道便民中心視窗統一設定受理點。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市級、街道農業(農機)部門要層層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要公平公正公開,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定條件,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按照“誰核實、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嚴把機具核實登記關;要使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指定專人負責(實行AB角),嚴格遵守和執行管理辦法,確保上傳數據全面真實準確,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嚴防信息泄露,要加強配合,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協調企業做好機具供貨,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享受補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由市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加強牌證管理。經銷商要在經銷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標誌牌,公布補貼機具型號、配置、價格、補貼額和監督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借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市農業局(農機管理站)要按照農業部、財政部延伸績效管理的有關精神和要求,把績效考核貫穿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全過程,認真開展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延伸績效考核工作,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市農業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主動接受農民民眾監督。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結算前,公示受益對象信息,補貼工作結束後,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對象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部門網站(頁)上公布,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市農業局、各街道辦事處要按規定開通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範欄目設定,及時全面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檔案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在信息管理系統中保存、上傳和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省農業廳將對相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結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市農業局、財政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和《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價格虛高、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問題,要及時上報省農業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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