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根據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通知要求和省、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潢川縣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點:潢川縣
  • 發布單位: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18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潢川縣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潢川縣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抓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18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縣農機局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水稻育插秧生產全程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公正;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補貼資金的實施範圍及使用原則和依據
(一)實施範圍
根據農業部和我省確定的農機購置補貼範圍,結合我縣農業機械發展情況及階段性的工作重點,今年我縣重點補貼水稻插秧機、水稻播種機具,儘量滿足補貼對象對水稻育插秧配套機具的需求;其次為大中型拖拉機、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以及茶葉機具、手扶拖拉機、微耕機、籽粒作物收穫機械、糧食烘乾機和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
(二)使用原則
2013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為1000萬元。資金使用分配如下:
1、重點突出對水稻育插秧機具的購置補貼,計畫用於水稻插秧機、水稻播種機具和水稻育秧硬碟的補貼資金占總資金的40%(如因天氣原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影響插秧機具的購買補貼,補貼資金至5月30日未完成時調整補貼其他機械)。
2、大中型拖拉機、履帶聯合收割機的補貼資金占總資金的35%。
3、茶葉機具、手扶拖拉機、微耕機、籽粒作物收穫機械、糧食烘乾機等補貼資金占總資金的10%(補貼資金至7月31日未完成時調整補貼其他機械)。
4、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占總資金的10%(補貼資金至7月31日未完成時調整補貼其他機械)。
5、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原則上對大、中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進行報廢更新補貼。補貼資金占總資金的5%。
(三)分配依據
預分到各鄉(鎮)農機購置補貼指導計畫分配資金,是根據省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資金分配原則,綜合考慮各鄉(鎮)耕地面積,人口數,主要農作物產量,農業機械化發展情況,以往各鄉(鎮)農民購買力的情況,農機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分配依據
三、補貼標準
購置農業機械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按照農業部統一確定的標準執行;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按省農機局確定的標準執行。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
今年繼續將水稻育插秧機具作為重點在全縣範圍進行宣傳推廣,進一步加大對水稻育插秧機具購置補貼的支持力度。在全縣範圍內,凡購買插秧機的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戶,優先購買、優先享受補貼,應補盡補;凡購置一台乘座式插秧機或手扶式插秧機的農戶,除享受國家購機補貼資金之外,縣政府再給予10%累加補貼。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補貼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資金額度超過控制額度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要優先補貼。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提倡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經銷商或生產企業必須向農民出具實際成交價購機發票,實際成交價與產片補貼額無關。
五、購機補貼實施程式
(一)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
1、購機補貼對象憑身份證明材料(農民個人身份證或村委會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工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自願向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或直接到縣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並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鄉級農機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表並簽署意見後,及時報送縣級農機管理部門。
2、縣農機局進行補貼資格確認。審核後,在購機申請表上籤署意見,確認其購機補貼資格並進行公示。
3、公示無異議後,縣農機局和縣財政局發給購機者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4、縣農機局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購機對象信息。
(二)購機
1、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指標通知書到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經銷商,下同)購機。
2、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對象出具全額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註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信息。
3、供貨單位須及時按照規定將機具銷售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4、縣農機局負責組織機具噴號,進行人機合影,並及時將包括人機合影及發票原件照片等,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三)補貼資金結算程式
1、實行“差價購機、縣級結算、兌付到企業”的結算方式。
2、縣農機局在農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辦理購機補貼後20個工作日內,及時認真審核補貼信息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後,分期分批向縣財政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並對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3、縣財政局對農機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及時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生產企業賬戶。
4、應於11月10日前完成當年的補貼資金結算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督與督察、填寫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農戶信息表、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縣農機局、財政局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注重工作績效,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與本地種植業、畜牧、水產、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
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並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同時,強化農機部門內部約束機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縣財政部門要按照上級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嚴禁擠占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用於組織管理經費。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指導意見和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規範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定購機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價值2000元以下)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二是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對省內外生產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三是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
四是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五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積極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向社會公開。縣農機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內容)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農機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人民政府網或農機化信息網上公布。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切實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縣農機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厲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縣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1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財政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管理部門。
進一步加大績效考評力度,發揮績效考評的導向作用。深入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嚴格按照河南省關於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工作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並逐級做好延伸績效管理;注重績效考核評估。
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機局關於補貼產片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重拳打擊違法違規操作行為,實行黑名單制,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好凡報必查、一查到底。對於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一經查實,嚴厲懲處。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式和要求。搞好諮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
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進度數據應通過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獲取。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局、省財政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