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潁縣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是臨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6月19日印發的檔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臨有關單位:
《臨潁縣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15年6月19日
臨潁縣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漯河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漯河市財政局關於轉發《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豫農機計文[2015]17號)》的通知(漯農機[2015]1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最佳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實施中,要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最佳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範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範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覆蓋全縣所有符合補貼條件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向高標準糧田所涉及的鄉鎮、農機合作社、種糧大戶、農機化示範園區適當傾斜。
上年結轉的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上年結轉的累加補貼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累加補貼標準和範圍依照下年實施方案執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結合我縣實際,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量的15%)用於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具體操作按《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5年農機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5〕6號)及省農機局、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方案另發)。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上年結轉的深松作業補助資金優先用於下年深松作業補助,如有結餘可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統一使用,納入農機補貼後仍未用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河南省農機局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2012年河南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農機管文〔2012〕118號)執行。
三、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根據河南省在中央財政補貼範圍內選擇的11大類33個小類87個品目機具列入補貼範圍(詳見附屬檔案1),其中農用航空器作為新產品補貼試點。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鑑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補貼標準按《河南省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為鼓勵支持農民購買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機具的積極性,2015年對購置農用航空器國家不補貼,使用省級累加資金定額補貼。秸稈撿拾壓捆機(含壓捆機)、糧食烘乾機等進行累加補貼,統一按國家補貼標準的2/3進行省級累加補貼,資金精確到百位。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我縣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補貼對象個人年度內可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動力機械2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動力機械不超過5台,根據需要選擇配套農具。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補貼對象應到縣農機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原則上,2015年實現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一)購機申請與資格確認
1.購機補貼對象憑身份證明材料(個人為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者為法人身份證和機構代碼證),自願向縣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並填寫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
2. 縣農機管理部門對補貼資格進行合規性確認,在購機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定期將補貼資格報送縣財政局,無異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3.公示無異議後,由縣農機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給購機者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二)自主購機
1.購機補貼對象持補貼指標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3)到供貨單位購機,購機者可與農業銷售企業自主議價。
2.供貨單位向購機補貼對象出具全額(實際成交價)銷售發票,發票上必須註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買人姓名等信息。
3. 縣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將補貼信息及時準確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三)補貼資金結算程式
1.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結算方式。
2.縣農機管理部門在已確認購機對象提交購機補貼手續後1個月內,及時認真審核補貼信息表、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機具發票、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購機對象開設的銀行賬戶(卡、折)和所購機具。確認無誤後,分期分批向縣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結算申請,並對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3.縣財政部門根據農機管理部門提供的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在1個月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農機補貼核實結果表分別抄送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及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會同承辦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存入購機對象的補貼存款卡(折)。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進度,補貼啟動實施後縣農機管理部門按月提交相關資料,縣財政部門按月組織兌付和結算工作。每月5日前將實施進度和結算進度報市農機局。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縣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鈎。
縣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調控作用,合理確定補貼機具品目範圍。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裝備結構布局最佳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三)規範操作,嚴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定購機條件,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二是繼續大力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照管理。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等工作。四是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宣傳冊、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等內容,向社會公開。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格式見附屬檔案5)和農機購置政策落實情況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縣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高度重視民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縣農機管理部門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於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縣農機管理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機局。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方案與總結報送
縣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精神,在對本縣農業生產需要、農機化現狀、農民購買能力和購買積極性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補貼機具種類、品目和資金使用計畫、管理措施等初步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制定《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經縣政府批准後,印發執行並報省市農機局備案。每年12月15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市農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