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範、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糧棉油糖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最佳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實施中,要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最佳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範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範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範圍內實施。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下同)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調查取得)、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情況,確定補貼資金規模。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參照上述要求,科學合理確定本轄區內市、縣資金規模。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省屬管理體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廣西、海南、雲南、陝西、甘肅、寧夏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各省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其他市、縣屬的地方墾區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納入《全國農機深松整地作業實施規劃》的省份可結合實際,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量的15%)用於在適宜地區實行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具體操作辦法參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執行。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
在河北、山西、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陝西、甘肅、新疆、寧波、青島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參照《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對試點省份實施情況開展檢查評價,視情況按年度對試點省份進行適當調整。
三、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按照“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財政資金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為11大類43個小類137個品目(詳見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
各省應根據農業生產實際,在137個品目中,選擇部分品目作為本省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範圍;並要根據當地優勢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糧食主產省(區)要選擇糧食生產關鍵環節急需的部分機具品目敞開補貼,主要包括深松機、免耕播種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噴粉機、動力(噴桿式、風送式)噴霧機、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餵入)、半餵入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穫機、薯類收穫機、秸稈粉碎還田機、糧食烘乾機、大中型輪式拖拉機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產省(區)要對棉花收穫機、甘蔗種植機、甘蔗收穫機、油菜籽收穫機、花生收穫機等機具品目敞開補貼。
有條件的省份,圍繞主導產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較一致的原則,選擇機具品目試行全部敞開補貼。
其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範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
為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選擇若干省份開展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新產品補貼試點,要突出當地糧棉油糖等主要產業發展和農機化新技術推廣的需要,進行科學論證、集體研究決策,確保技術先進和風險可控。具體辦法可由試點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除新產品補貼試點外,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鑑定證書的產品。
繼續選擇個別省份開展補貼產品市場化改革試點,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除被明確取消補貼資格的或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外,符合條件的購機者購置的農機產品,均可申請補貼。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為防止出現同類機具在不同省(區、市)補貼額差距過大,通用類機具最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發布。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農機產品市場售價情況進行測算,在不高於最高補貼額的基礎上,負責確定本省通用類農機產品的補貼額。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非通用類機具分類分檔辦法並確定補貼額。對於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可由相關省協商確定。
一般農機每檔次產品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穫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可自主決定補貼額的下調幅度。對於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可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各省要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和補貼額調整情況。涉及中央資金補貼的通用類機具補貼額調整的,須及時抄報農業部,農業部可視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台(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定上限,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則上,補貼對象應到當地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要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3年。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制定。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時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鈎。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並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最佳化,提高薄弱環節和主要農產品生產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同時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製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
(三)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具體程式和要求由各省確定。提倡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路化,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欺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農機試驗鑑定機構按照“誰鑑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鑑定證書、鑑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民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省、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於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要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