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 外文名:無
  • 地區:廣東省
  • 類型:實施方案
  • 時間:2011年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財政會計
粵農153號
廣東省農業廳
2011-5-10

法規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局、財政局,順德區經濟促進局、財稅局,省直管縣農業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儘快轉發至所轄各縣(市、區)農業(農機)局、財政局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推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保障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3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2011年農業和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最佳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機械化和旱作節水農業發展;注重擇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紮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實施範圍、資金計畫指標及資金支付方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農業縣。2011年,中央財政第一批下達給我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為2.3億元。我省根據過去兩年各地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實施情況制定了第一批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畫(各地資金計畫見附屬檔案1,該項資金已由省財政廳下達)。各地歷年結餘的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各地級以上市可於6月30日前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的資金計畫進行調整,並將調整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財政補貼資金採取“差額購機、統一結算”方式支付。購機時採取“差額購機”,補貼受益者只需支付機具價格減去財政補貼金額後的差價款給農機供貨方就可提貨。資金結算時採取“統一結算”,農機供貨方定期向省農業廳提交資金結算的有效憑證,經省農業廳審核後,出具結算函和確認清單提交給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予以核實並與農機供貨方結算。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額
補貼機具的種類和補貼額具體按省農業廳公布的《廣東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執行。補貼機具種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穫機械、收穫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其他機械及自選類等13大類41個小類141個品目機具。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牆體等)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甘蔗收穫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
四、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省農業廳按照《關於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服務管理的通知》(粵農函〔2009〕100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後統一公布,農民可以在省內自主選擇經銷商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為了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鼓勵農機生產企業採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銷售補貼機具,省外農機生產企業也可作為一級經銷商。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補貼產品經銷行為和售後服務的監督管理。
五、補貼對象的確定和應承擔的責任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即具有實施縣戶籍的農牧漁民或在實施縣轄區內有承包耕地、池塘契約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規模化的種植、養殖場,從事農機作業服務的組織等),以及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除使用各級財政配套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外,通過其他渠道取得各級財政資金購置農業機械的購機者,不得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畫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於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
各地在審批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應進行認真核實,並儘量使更多的申請者享受補貼。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對享受補貼數量較多和補貼資金量大於5萬元以上的申請者加強監督,防止倒賣、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二)補貼對象應承擔的責任。
1.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管理規定,接受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並服從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支持當地的農機推廣工作。購買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後必須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補貼機具的登記入戶、核發牌證(農機號牌和行駛證)。
2.補貼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補貼機具,須報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逐級上報省、市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對享受省級財政累加補貼的機具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或轉讓到廣東省外。
3.違反上述規定的補貼對象,一經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查實,必須退回財政補貼資金,並取消今後5年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
六、辦理程式及要求
1.做好宣傳。向社會公布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公布受理時間、受理地點、聯繫人和諮詢電話。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採取多種方式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工作,讓農民充分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畫指標、補貼機具種類和補貼額以及申請和辦理程式。
2.受理。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農民的申請,將申請信息錄入《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由系統列印出《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和“受理回執”供申請者簽名確認。
3.審批。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符合購機條件的申請者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錄入管理系統。各地要緊密結合當地的農業生產情況,分期分批接受購機申請,並切實加快審批工作進度,自收到申請到審批完畢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在“申請表”上相應的欄目簽署意見並蓋章。“申請表”預留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個月。
4.公示。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審通過的購機申請者在其所在鄉鎮或村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樣式見附屬檔案3),公示期不少於7天。
為方便農民,對單機補貼少於1000元(包括1000元)的購機申請可採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市、縣兩級在審批這類機具的申請時應切實加強對申請人資金條件的審核,並對其加強監管,如因把關不嚴,導致發生倒賣、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如公示有異議,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檢查確實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取消補貼資金並退回補貼資金。
5.申請表發放及簽署承諾書。經公示無異議者,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直接將“申請表”發放給申請者,不得交給農機供貨方。“申請表”一式3份,縣農機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各存一份,一份交給申請者。
6.購機。農戶直接向農機供貨方進行“差額購機”,購機時須向供貨方提交在有效期內的“申請表”,並向農機供貨方索取補貼機具的銷售發票。各市、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或推廣機構應根據受益對象的需求,提供相應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農機供貨方在銷售機具後應將機具信息錄入購機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7.補貼機具的核實。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對農民購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並填寫《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附屬檔案5)及時上報市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內容包括農戶是否購機、補貼機具品種牌型和購機價格等。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實加快機具核實的工作進度,在農戶購機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具的核實工作後將核實情況上報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並通知農機供貨方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農業廳提出資金結算申請。
地級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各縣(市、區)的核實信息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
8.補貼資金結算。由農機供貨方不定期向省、市農機主管部門提交結算的有效憑證,包括:《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附屬檔案6,由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購機者的“申請表”和補貼機具銷售發票複印件(銷售發票的資金總額應包括國家補貼資金和農民自籌資金。在銷售發票備註欄中應註明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省級財政補貼金額、農民自籌資金等信息,複印件須註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省農業廳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農機供貨方提出的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在對結算材料進行核實後,出具結算函和相關材料提交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有關農機供貨方。如供貨方提供的憑證材料不完善將不予以結算。
9.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備查檔案。備查檔案包括《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農戶承諾書以及有關檔案、公告、公示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要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市、縣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組織工作經費,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嚴禁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要對同一品目機具的企業一視同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在宣傳補貼目錄時不允許規定補貼產品的銷售價格。要嚴格執行受益對象評審公示制度。嚴格控制在財政補貼資金計畫指標額度內和補貼產品目錄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額審批和擴大補貼產品範圍,不得越權審批。
(三)加強監管,嚴肅紀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各級農機管理機構不得向農機供貨方和購機農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務額外費用或以任何方式參與補貼機具的經銷活動。要認真核實申請者的原始憑證和資金條件,嚴防一機多補或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各市、縣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財政廳和農業廳。省財政廳、農業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過程中應主動、自覺地接受紀檢、審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取得實效。
要進一步嚴格紀律,落實獎懲制度。對規範操作、完成計畫較好的市、縣(市、區)單位及其責任人給予通報表彰,並加大對該區域的扶持力度;對該項工作管理不到位、違反購機補貼政策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及其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將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將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地要將督查情況及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省農業廳和財政廳。
(四)搞好服務,確保成效。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管等職能,要做好諮詢服務,認真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的相關信息等諮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的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取消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各地級以上市應在2011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的補貼專項執行情況總結以及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附屬檔案7)報送省財政廳(農業處)和省農業廳(農機化辦)。
附屬檔案:1.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畫表
2.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
3.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
4.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承諾書
5.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
6.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
7.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
附屬檔案1:
廣東省2011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計畫表
單位:萬元
序號
地級市別
資金計畫
實施縣及指導性資金計畫
備註
1
廣州市
130
番禺區65,南沙區10,從化市55
該項資金已由省財政廳粵財農〔2010〕511號檔案下達
2
珠海市
450
斗門區425,高欄港20,高新區5
3
汕頭市
535
濠江區30,澄海區115,潮陽區260,潮南區130
4
佛山市
230
南海區70,高明區80,三水區80
5
韶關市
1630
湞江區65,武江區45,曲江區180,樂昌市265,始興縣300,仁化縣240,乳源縣140,翁源縣330,新豐縣65
6
河源市
960
東源縣155,龍川縣200,和平縣240,連平縣320,源城區45
7
梅州市
705
梅江區20,梅縣185,平遠縣85,蕉嶺縣155,大埔縣100,豐順縣30,五華縣130
8
惠州市
1240
惠城區230,惠陽區85,惠東縣290,博羅縣440,龍門縣150,仲愷高新區45
9
汕尾市
600
城區70,陸河縣100,陸豐市175,海豐縣255
10
東莞市
45
11
中山市
290
12
江門市
1595
新會區240,台山市780,開平市250,恩平市175,鶴山市150
13
陽江市
1605
江城區315,陽春市440,陽東縣500,陽西縣350
14
湛江市
4275
徐聞縣1085,雷州市1395,遂溪縣550,廉江市470,吳川市240,麻章區230,坡頭區190,東海區115
15
茂名市
3370
茂南區535,茂港區345,化州市660,高州市800,信宜市505,電白縣525
16
肇慶市
825
鼎湖區80,高要市290,四會市85,廣寧縣115,懷集縣170,德慶縣85
17
清遠市
1260
清城區180,英德市505,連州市165,佛岡縣85,清新縣155,連山縣70,陽山縣100
18
潮州市
260
饒平縣225,潮安縣35
19
揭陽市
495
惠來縣250,揭西縣65,揭東縣145,普寧市35
20
雲浮市
1115
雲城區120,羅定市325,新興縣340,鬱南縣220,雲安縣110
順德區
100
南雄市
380
紫金縣
210
興寧市
565
封開縣
130
合計
23000
附屬檔案2:
受理編號: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或單位名稱)
貼上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或填寫單位法人代碼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單位法人代碼:)
身份證號碼
(或法人代碼)
郵政編碼
現住址(通訊地址)
縣 鎮 村
聯繫電話
固定電話:(0)-
行動電話:
申請補貼
購置的
農業機械
機具品種
型號規格
生產企業
申請補貼機具數量
台(套)
擬購機時間
20 年 月 日
本人(單位)聲明:以上所填內容正確無誤,所提交的身份和資格條件證明材料真實有效,並鄭重履行承諾書內容。本人(單位)明白,不如實填報、填報不完整或提交虛假的資料,將會被取消申請資格;本人(單位)獲得財政補貼購買農業機械後,如未能履行承諾條款,同意退回所有財政補貼資金。
申請人(單位法人代表)簽名: (親筆簽名並加蓋印章或按指模)日期:20 年 月日
審批、公示情況
單機補貼資金額
中央補貼
元/台
農機主管部門意見
財政部門意見
公示情況
同意購機。
20年月日
(加蓋單位公章)
同意購機。
20年月日
(加蓋單位公章)
經手人:
省級補貼
元/台
機具數量
台台(套)
本表有效期至:
20年月日
交接機情況
廠家或經銷商交機簽章
購機人接機簽名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核實意見
(加蓋公章)
日期:
日期:
經核實,該農戶已購買機具。
核實人簽名: 日期:
備註:1.本申請表須從計算機管理系統直接列印,用a4紙印製,一式3份。
2.本申請表經農機行政主管部門蓋章、審批內容完整,並在有效期限之前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3.本申請表由縣(市、區)級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1份。1份直接發放給申請人(單位),由申請人(單位)在購機時提交給農機供貨方。
附屬檔案3: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
經××縣(市、區)xxx(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審核,擬同意下列申請者購機,現予公示,公示時間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止,對下列申請者獲得補貼有異議者,請書面和電話向×××市(部門)反映。聯繫部門:××市×××,聯繫地址郵編:×××……×××,聯繫電話:×××××××,聯繫人:×××
××××年××月××日
註:本年度本縣農機購置中央補貼指標××萬元(已審批××萬元)省級補貼指標××萬元(已審批××萬元)
購機者姓名(組織名稱)
詳細地址
購買機具名稱
機具生產廠家
購置數量
補貼金額(元)
受理編號
中央財政
省級財政
附屬檔案4:
廣東省農業機構購置補貼承諾書
(2011年)
本人自願履行以下承諾:
1.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農機管理規定,接受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並服從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支持當地的農機推廣工作。購買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後必須到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補貼機具的登記入戶、核發牌證(農機號牌和行駛證)。
2.補貼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轉讓的補貼機具,須報經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逐級上報省、市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對享受省級財政累加補貼的機具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或轉讓到廣東省外。
3.違反上述規定的補貼對象,一經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查實,必須退回財政補貼資金,並取消今後5年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資格。
購機人(或法人代表)簽名: 日期:
申請表受理編號:
(本承諾書一式兩分,在領取申請表時簽署,縣級農機部門和購機人各存一份)
附屬檔案5: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匯總表
填報單位(加蓋單位印章):填報人:聯繫電話: 20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購機者姓名
(單位名稱)
受理編號
補貼機具
型號規格
補貼機具生產
企業名稱
購置
台數
購 機
總價格
中央財政
總補貼額
省財政
總補貼額
核實時間
核實人
核實方式
合 計
註:本匯總表由縣(市、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按照機具類別品種分類填寫一式2份,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級農機行政主管部
門各執1份。核實方式:現場見證、現場核實、電話核實。
附屬檔案6:
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表
填報單位(加蓋單位印章):
填報人:聯繫電話: 20年月日
結算補貼資金類別:1.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2.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購機者
姓名(單位名稱)
購機者
所在縣(市、區)
補貼機具
型號規格
機具單價
財政資金補貼總額(元)
發票號碼
出廠編碼
機架號碼
發動機
號碼
合計補貼資金總額
¥ 萬元
結算補貼資金額
¥ 萬元
財政資金撥付到位
單位的財務資料
開戶銀行全稱
銀行賬號
銀行行號
銀行開戶名稱(加蓋公章)
註:本表由農機生產企業或銷售商填寫,用於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結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請提交到省農業廳;結算省財政補貼資金請提交到各有關地級以上市農業局。
附屬檔案7:
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單位:萬元
縣別
2011年中央及省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
2011年中央及省級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省級累加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備註
合計
中央
省級
合計
中央
省級
合計
插秧機
育秧盤
其他
合計
註:1.本表請分別於2011年6月10和11月20日前填報。資金使用數額以已審批購機數為準,包括市縣已審批暫未結算的資金。
2.本表由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財政部門聯合填報,雙方均須在本表上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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