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是一部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
  • 類別:通知
  • 頒布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農辦機[2012]19號
基本信息,全文內容,

基本信息

【法規標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
【頒布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農辦機[2012]19號
【頒布時間】2012-3-26

全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機(農業、農牧)局(廳、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農機購置補貼是黨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政策實施以來,大部分農機產銷企業能夠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範操作,為保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經銷企業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服務能力達不到要求,有的企業違法違規操作、套取騙取國家補貼資金,有的企業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秩序,嚴重損害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187號)精神,進一步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規範、高效、廉潔實施,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經營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企業的資質條件。經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質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二)企業註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三)具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倉儲場地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四)從事農業機械經營業務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2年內無有效群體性投訴;(五)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企業管理者、業務人員、售後服務人員及取得專業資質人員比例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行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計算機管理軟體操作人員;(六)具備《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要求的售後服務和零配件供應能力,經營所需設施設備達到GB/T 18389-2001《農業機械行銷企業開業條件、等級劃分及市場行為要求》相關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誠實守信、管理規範,服務質量達到WB/T 1014-2000《農業機械行銷企業服務質量規定》相關要求。
二、嚴格規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確定程式。要認真執行農機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制度。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式樣見附屬檔案1),並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表式見附屬檔案2)。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經銷商名單,統一向社會公布。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對經銷商資質的真實性負責。經銷商資質及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農機生產企業應及時書面告知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機生產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管和培訓,跟蹤調查經銷商守法經營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經銷商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生產企業提出告誡。生產企業負有重大責任的,農機化主管部門應按程式取消其相應產品的補貼資格。
三、堅決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要督促經銷商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經銷商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並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要按規定向購機者開具銷售發票,做好“三包”售後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並保存3年以上。經銷商必須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即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四、嚴厲懲處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重拳打擊各類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做到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於一般性違規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經銷商提出嚴肅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的;未在經營場所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的;農民購機後,供貨不及時,引起投訴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投訴的;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的;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不健全等。對於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在充分調查取證,並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告知書式樣見附屬檔案3)的基礎上,將經銷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銷售的產品不得再享受補貼,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相關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取消其經銷資格,收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違反本通知“七個不得”規定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違法違規性質特別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應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積極協調和配合司法機關處理。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省(區、市及兵團、農墾)對違法違規生產或經銷企業的查處情況上報農業部備案。
附屬檔案:1.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2.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備案表
3.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事先告知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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