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

《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是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號)、《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規定,為了促進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提高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穩定性,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武政【2009】36號
  • 適用地區:武漢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正文
一、社會保險補貼範圍和對象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崗位吸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相關證明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的企業(單位)。
就業困難人員系指:
1、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申請時女性年滿40周歲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3、下崗失業2人以上的家庭及喪偶離異家庭中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4、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
5、城鎮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員;
6、困難家庭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7、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
8、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及社會成年孤兒。
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系指近三屆(含應屆)國家承認學歷的,未就業並辦理了失業登記的大專以上畢業生。
(二)經原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並核發了《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未滿三年的商貿、服務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三年期滿為止。
二、社會保險補貼條件和要求
企業(單位)應與吸納的上述就業困難對象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契約,並按時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和標準
(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根據企業與被吸納的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和繳納社會保險期限,給予相應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補貼至退休。
(二)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根據我市企業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最低基數確定的標準,單位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向財政撥款單位派遣的人員,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式
企業(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按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先繳後補”,按季申報審核。
(一)申報。
勞務派遣單位按用人單位分別造冊,同時報電子表格。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再就業優惠證》、《高校畢業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企業[單位]不提供)
(5)與新招用《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高校畢業生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鑑定表》;
(6)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職工工資支付憑證;
(7)社保經辦機構出具企業為2009年1月1日以後的新招用的符合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憑證及明細表;
(8)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員工持有相應的《再就業優惠證》、《高校畢業證》以及城鄉低保證明、家庭收入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9)勞務派遣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還需出具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定及派遣員工名單。
(二)審核。
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企業申報的資料、人數、資金進行查對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除對相關資料進行複查外,還通過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網路社保信息,對人員名單逐個逐月查對每季人員變動情況後,核定企業應補人數、應補月份、應補金額,並在個人《再就業優惠證》或有關證件上填寫享受社會補貼記載。
(三)撥付。
區財政部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人數、金額進行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企業基本帳戶。
五、監督管理
1、企業(單位)申報社保補貼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2、企業(單位)申報社保補貼適時實行網上申報。
3、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補貼情況台帳,做到原始資料齊全、手續完備、賬冊清楚。切實做好基礎管理工作,按時報送各項統計表。
4、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手段非法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應責令其改正並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依法查處。
5、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別由市、區人力資源(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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