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甘肅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檔案全文
(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本辦法管理的就業專項資金包括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下達的、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以及利息、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的捐贈、資助等收入。
第三條 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購置或建設辦公樓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人員經費、
公用經費、
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他方面開支。
第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就業失業登記證》工本費、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聘用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等項支出,以及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共同申請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只能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的,須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共同研究確定。各級政府及部門都不得將上級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人力資源市場基本建設和信息網路建設支出。
第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要嚴格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只能在一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戶用於核算就業專項資金。自本檔案下發之日起,各地要取消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戶。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上級部門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就業專項資金財政專戶。
第二章 資金籌措與分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目標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加大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堅持以獎代補的原則,即與各地財政投入(包括用於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保障情況)、就業狀況、就業再就業工作任務、工作績效、資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掛鈎,實行補助指標分次下達、資金隨指標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
第三章 職業介紹補貼
第八條 對依法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兩類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可申請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 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對“兩類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並成功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按每人200元的標準撥付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當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第十條 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由地方財政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結合實際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包括設備購置、修繕、基本建設等支出)和項目經費,上述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包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上繳財政的服務收費收入);未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2011年底前可暫時按照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各級勞務工作機構駐外的具備職業介紹資質的勞務工作管理站(中心、處、辦)等,勞務輸轉工作經費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可繼續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執行到2011年底前。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報告應附:《職業中介許可證》複印件、實現就業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就業失業登記證編號、就業單位和崗位、簽訂勞動契約期限、聯繫電話等,下同)、接受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本人確認簽名、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明(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出具,下同)、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職業中介機構銀行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為“兩類人員”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當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人社部門要加強培訓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庫建設,認真核對人員信息,避免個人、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重複申請補貼。非定點培訓機構不得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定點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為“兩類人員”舉辦的培訓班,在開班之前應向當地人社、財政部門報告備案,具體內容包括培訓教師資質、培訓項目、參加培訓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就業失業登記證編號、聯繫電話等,註明是否繳費,下同)、培訓課時、期限、方式等。培訓期間,人社部門要隨時對培訓班進行抽查,每期培訓班至少抽查一次,並填寫抽查登記表;在培訓班結束後,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對培訓班進行考核驗收,並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驗收情況表。對繳費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機構應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並註明培訓項目、課時、參訓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對未繳費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機構應與其簽訂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協定書,內容中註明培訓項目、課時、參訓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
第十四條 繳費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人員,培訓結束6個月後可向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備案的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當月底統一將資金撥付到人社部門,申請者次月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個人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個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複印件,職
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契約複印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下同)或就業證明(創業人員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下同)、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第十五條 提供免費培訓的培訓機構,培訓結束後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培訓人員詳細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家庭地址、聯繫電話、就業失業登記證編號、培訓工種、培訓時間、是否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及資格證書編號,就業單位和崗位、簽訂勞動契約期限等,同時提供紙質和Excel格式電子版,下同),代為申請補貼協定書、抽查登記表、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驗收情況表、接受培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明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的基本賬戶,並將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兩類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從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勞動者到當地人社部門確定的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標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用人單位培訓補貼實行先交後補的辦法。用人單位在組織培訓前應向當地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報告備案,具體內容包括培訓項目、參加培訓人員花名冊、期限和方式等。培訓結束後10日內,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抽查登記表、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驗收情況表、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明材料、培訓人員詳細花名冊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用人單位在銀行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
第十七條 對“兩類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在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300元/人,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產生你的創業想法”(GYB)培訓補貼標準為300元/人,“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SIYB)培訓補貼標準為1300元/人。
對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在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工種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工種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用人單位組織到培訓機構培訓的人員,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15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按最高不超過工種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兩後生”的預備制培訓補貼和技工院校1年以上的技能培訓補貼及進城務工人員不少於3個月的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級每年將中央轉移支付就業專項資金的10%專門用於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重點支持“兩後生”參加技工院校等職業教育以及進城務工人員不少於3個月的技能培訓。各級政府要按有關規定,加大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力度,可將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部分與“陽光工程”資金、扶貧資金等統籌安排,並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使用,避免重複和浪費。
第五章 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九條 對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以及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出具“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證明”後,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
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8〕56號)認定,靈活就業範圍按原省勞動保障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70號)確定。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補貼代扣”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或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是企業(單位)應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的2/3計算,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州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契約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工作超過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從享受補貼之日起計算,下同),經當地人社、財政部門批准,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對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不超過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經當地人社、財政部門批准,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第二十二條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對上一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企業(單位)公益性崗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附以下材料: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證明或公益性崗位認定審批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詳細花名冊、《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帳(單)和繳費發票、企業(單位)參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賬號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15日內將補貼資金分別劃入企業(單位)參保統籌地區相應險種的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征專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單位)要及時做好社會保險繳費清算和接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程式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70號)規定執行。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參照執行。
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
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對象範圍:政府投資開發的保全、保潔、保綠、交通協管、養老服務、醫護服務、殘疾人居家服務、公共物業管理、旅遊景區公廁保潔、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崗位,街道社區聘用的社會保障工作人員和組織開發的公益服務性崗位,以及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公益性崗位。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單位,由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出具公益性崗位認定證明後,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於96小時/月,各地可根據崗位特點、工作環境、人員情況等合理確定工作時間或工作量。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初次申請崗位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經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出具的公益性崗位認定審批表、就業困難人員詳細花名冊、就業困難人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勞動契約或就業證明材料、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單位在銀行的基本賬戶。單位須在每季度終了提供就業困難人員增減花名冊、領取崗位補貼簽字花名冊。
第七章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二十八條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經過職業培訓,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費用給予一次性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不超過300元/人。職業技能鑑定費標準高於300元的,鑑定機構減收300元,鑑定費標準低於300元的,不再收取鑑定費。
第二十九條 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可根據實際減收費用在每季度終了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材料:申請職業技能鑑定人員詳細花名冊(含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成績審核表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票據)、鑑定項目收費標準檔案和鑑定機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並留檔保存,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鑑定機構在銀行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備案。
第八章 扶持公共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用於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開發套用支出等)給予必要支持。省財政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專項資金,採取項目化管理的方式,重點補助部分市縣,用於扶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建設。
第三十一條 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各級財政用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的支出,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九章 特定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現行特定就業扶持政策是指經省政府批准,各市州政府為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內退人員生活費給予補助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補助政策按照省財政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關於印發甘肅省下崗職工出中心困難企業界定辦法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社〔2005〕163號)檔案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補助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
第十章 就業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預算、決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各級人社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就業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管理。
(二)年度終了後,人社部門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三)就業專項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餘,需詳細說明原因,並經批准後,按規定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
理,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培訓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建立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網路系統,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為求職者、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要加強對職業中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的監督。縣級以上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定期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免費開展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共就業服務和用工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就業服務補貼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取消其相關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再就業工作規劃。各地不得因隸屬關係等原因將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排除在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之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省農墾系統和白龍江林業管理局的各類企業以及獨立工礦區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項就業補貼政策(除特定就業扶持政策以外)由所在地政府統一管理落實。
第四十條 對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具體明確的有關問題,各市州財政、人社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做出規定,並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財政廳、原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財社〔2006〕103號),《關於農墾、森工、獨立工礦區等單位享受再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勞社發〔2004〕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