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16日頒發,即日生效。目的是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項目建設,促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 頒發時間:2011年4月16日
  • 目的: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
  • 頒發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項目建設,促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補助的財政性資金、地方財政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地方專項基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現行審批許可權,完善內部協調機制,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除重大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道”審批程式簡化為“兩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當日受理,3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申請人補充材料延時和諮詢單位評審時間);初步設計審批材料和相關附屬檔案齊備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申請人補充材料延時和諮詢單位評審時間)。

第五條

承擔項目審批前置職能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快辦理相關手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分別在30、20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項目選址意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手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材料和相關附屬檔案齊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用地預審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建立項目聯合審查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聯合審查和評審,科學、合理確定投資項目,健全規範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必須按期完成各項前期工作,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及時組織實施;凡國家和省上安排建設資金的項目,應當按時開工建設,切實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儘快實現投資支出。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是項目管理和財政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項目和專項資金進行全程監管,跟蹤問效,促進項目建設發揮預期效益;對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中出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向紀檢、檢察部門報告。

第九條

屬於政府財政預算投資來源的項目,視財力按程式列入財政預算;屬於貸款資金來源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計畫落實信貸資金。

第十條

列入財政預算的項目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將預算直接細化編制到項目實施單位,不得滯留進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一律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門預算中已經批准的項目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時編報用款計畫,財政部門在接到用款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對於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項目明確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下達項目計畫,並按集中支付程式及時撥付資金;項目尚不明確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確定項目計畫和資金分配意見,並審批下達項目計畫後,按集中支付程式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補助市(州)、縣(區、市)的項目資金,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計畫和預算指標檔案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市州和省直管縣;市州或省直管縣收到項目計畫和預算指標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涉及政府採購的項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涉及“三農”、民生等時效性較強的項目,必須充分考慮季節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項目計畫審批和下達效率;在正式項目計畫未下達前,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初步計畫和項目需求,預撥專項資金,確保工期進度,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五條

省級各項目主管部門對年初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按項目建設進度,原則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達的均衡比例不得低於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級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必須全部下達完畢。對項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不按規定撥付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實施、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對重點部門和重點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不按時限進行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違規使用資金、項目管理混亂等行為,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啟動問責機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項目主管部門和相關審批部門要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加強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管理,修訂完善本部門涉及項目審批和專項資金撥付管理的制度,不斷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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