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扶貧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河源市扶貧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管理辦法》是為最佳化扶貧項目審批環節,簡化扶貧資金撥付手續,確保項目早開工、早見而制定的檔案。

河源市扶貧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扶貧項目審批環節,簡化扶貧資金撥付手續,確保項目早開工、早見效,根據《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時期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河委發〔2016〕5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源市深化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河府〔2016〕6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扶貧項目,是指在新時期精準扶貧期間支持貧困地區加快經濟發展,改善貧困地區、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的項目。項目資金包括各級財政安排、幫扶單位自籌、社會捐贈,以及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實施主體範圍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兩委”和駐村工作組。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扶貧項目優先快速審批綠色通道,將扶貧項目申辦受理向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和實體辦事大廳服務視窗集中,實行“一門式、一網式”服務模式,打造便捷、高效、陽光的扶貧項目政府服務新機制。各級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政府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扶貧項目,按河府〔2016〕64號文規定時限完成項目審批。
第二章 扶貧項目審批
第五條 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扶貧項目,免於當地財政審核,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審核。總投資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扶貧項目,可免於立項審批。
第六條 房建市政、交通、農林水等扶貧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類項目)按行業管理規範須由有資質的設計技術部門進行施工圖設計;工程建設契約須附工程預算清單。工程造價預算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編制機構編制。對造價預算資金超過50萬元的項目,應委託縣區財政評審或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審。
第七條 總投資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工程類項目,村“兩委”和駐村工作組可採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並及時公示結果。財政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救災搶險、應急工程或其它突發性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貨物、維修、服務類扶貧項目,村“兩委”和駐村工作組可採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或邀標方式確定有相應要求的供應單位,並及時公示結果。對財政總投資在50萬元及以上的貨物、維修、服務類扶貧項目,按政府採購相關程式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九條 對全額使用幫扶單位籌集的非財政資金(不受金額限制)的扶貧項目,可由幫扶單位指定施工單位,按“交鑰匙工程”模式推進建設,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主動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十條 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工程類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委託有資質機構開展質量監理、驗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項目村、施工單位據實結算。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由縣區財政結算中心或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結算審查。
第十一條 對已經落實資金、確定實施主體、完成設計,按規定程式確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具備開工實施條件的扶貧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完備手續的,可實行暫時容缺機制,先開工實施,在項目驗收結算前補齊相關手續。
第三章 扶貧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 對已落實資金的扶貧項目,實施國庫集中支付(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實行報賬制),簡化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一)對需按實施進度撥付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即給予支付:項目建設契約、預算清單、資金撥付申請表(加蓋公章,村書記或主任、駐村工作組組長分別簽名)、工程監理意見。
(二)申請撥付項目竣工結算資金,由項目實施主體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即給予支付:工程建設契約(含工程預算清單)、發票、預算、結算、驗收報告。招投標工程還需提供相關材料。
(三)對使用社會捐贈資金的扶貧項目,按捐贈協定確定條款撥付資金;捐贈協定對資金撥付無明確要求的,其資金撥付辦法按本條第(一)(二)項執行。
(四)對購買少量物資(10萬元以下)發放到貧困戶,採取先申請使用資金後報賬方式。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即給予撥付資金:村書記(主任)和駐村工作組組長分別簽名的資金撥付申請、購買物資契約(含預算清單)。項目實施單位在資金撥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發票、受益貧困戶簽名等報賬材料。
(五)除非幫扶單位去函財政部門明確資金撥付前須經幫扶單位簽批意見,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申請不得前置“幫扶單位意見(蓋章)”條件。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扶貧項目的審批和資金撥付工作。對扶貧資金撥付涉及縣級審批事項的,縣區扶貧辦實行“代辦制”。縣區財政局、扶貧辦要加強扶貧項目資金撥付情況的監管,縣區財政局每季度統計上報扶貧資金撥付情況,抄送同級扶貧辦。市扶貧辦要加強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的督促檢查,對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工作滯後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對符合條件並提交真實完整材料的扶貧項目申報、資金請撥報告,應按規定時限內辦理。對不落實本辦法規定、造成扶貧項目難以推進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扶貧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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