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強省級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強省級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9年8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加強省級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省級財政支出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省級支出預算管理,維護預算的嚴肅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時,必須按法定程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二條省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預算採取零基預算編制辦法。人員經費按照國家和省上核定的編制和標準確定,並根據省上出台的增資政策及時進行調整;公務費、業務費按照確定的標準核定,參照物價水平和財力適當進行調整;專項經費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分輕重緩急,逐項核定。
第三條省級各部門、各單位所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諮詢中心、報社、雜誌社和社會中介機構,各類協會、學會、基金會、研究會、聯誼會以及理事會、促進會等各類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除國家和省上規定有行政編制、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外,財政一律不供給經費。
第四條凡不屬於行政職能範圍內的各種形式慶典、紀念、聯誼、展覽、展銷等活動及個人出書省財政不予核撥經費。
第五條省級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的各類專項經費,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財政監督使用。在年初分配資金時要留有餘地,以保證年度預算執行中不可預料的各種急需支出。各類省級專項資金一般應於每年11月底前全部安排完畢,年底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其它專項資金不予結轉。中央各類專項,11月底以前下達的一般應在當年預算中安排執行;12月份下達的,也應盡力在當年預算中安排執行。
第六條凡需提請省委、省政府有關會議確定在當年支出預算中安排經費的,會前,用款部門(單位)須先與省財政廳協商一致,重大事項要先報請主管省長同志,並按協商後的意見提交有關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省級各部門、各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所需資金由省計委在當年基建預算中統籌安排。除已安排項目外,省財政不再安排或參與新的項目拼盤。
第八條省級各部門、各單位申請使用省財政廳管理的專項資金時,要嚴格按照預算級次、行文程式對口行文,歸口申報,並就用款理由、計畫規模、預期效益等事項作詳細說明。省財政廳要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在省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調劑解決。
因政策性因素或特殊情況確需追回的重大支出,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財政廳,通過動支省級預算費、收入超收、壓縮支出或爭取中央支持,盡力予以安排。
第九條省級預備費主要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及其它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一般上半年不予動用。動支預備費時,由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條地縣事權範圍內的各類支出,由地縣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確需省上幫助解決的救災、救急等特殊問題,各地(州、市)行署(政府)或財政部門須正式行文上報,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的原則和程式辦理。此外,任何單位和部門的申請報告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經審核同意追加的臨時性補助或經費,要嚴格按預算級次和規定的帳戶及時辦理資金劃撥手續。對地縣的各類補助資金均通過地縣財政部門正式行文通知,並按預算級次撥款。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對預算追加的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要根據自籌資金和財政核撥經費數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擠占正常經費和其它專項經費。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要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專項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資金使用效果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突出的,可適當給予獎勵。對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超支的資金缺口,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或由於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或達不到預期要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收回專項資金或相應扣減正常經費。觸犯刑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省級當年超收和調整收入預算增加的財力,主要用於彌補年初預算經常性支出缺口、解決新出台的政策性增支和消化歷年財政赤字掛帳。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省級支出管理中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