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布《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布《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5.11.27由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布《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5.11.27
  • 實施時間:1995.11.27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暫行規定》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費住宅電話管理,保證工作需要,堵塞漏洞,減少浪費,節約開支,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直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凡屬財政供給經費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住宅電話安裝的範圍:
(一)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現職正處級以上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可公款安裝一部住宅電話,夫妻雙方均為正處級以上幹部的,只限一方安裝電話,原則上由職務較高的一方負責安裝,如夫妻雙方職務相同,由男方單位負責安裝(正處級以上的虛職領導幹部及相應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在此規定範圍,不可比照執行)。
(二)省公安廳、安全廳主要科室負責人及其它單位個別特殊情況,確係工作需要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的,須報經省財政廳批准。
第四條 已故領導幹部的住宅電話,從其工資停發之月起,月租費自理。在其配偶亦故世後,若子女繼續使用電話,須向單位交納電話初裝費。
第五條 對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領導幹部住宅電話,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一律改為私人電話,實行電話費定額補貼的管理辦法。即將原開戶在各單位的領導幹部住宅電話,過戶給電話用戶,並按規定標準發放電話費補貼,由電話用戶同電信局直接結算電話費,超出限額的,費用自理。
第六條 公費住宅電話開支定額標準:
(一)正副省級幹部及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副秘書長以上幹部,電話月租費實報實銷。
(二)現職廳(局)級幹部,電話月租費標準為60元。
(三)現職正處級以及因工作需要安裝住宅電話的其他人員,電話月租費標準為40元。
(四)離退休幹部,凡其在職期間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範圍,並已安裝了住宅電話的,其電話月租費標準等同於在職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
第七條 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是工作的需要,不是一種政治生活待遇。省直各單位,要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公費安裝電話的人員逐個核定,真正做到公正合理,保證工作,節約經費,民眾滿意。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由省紀檢委,審計局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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