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於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08年10月21日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辦法內容
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管理監督,提高資金支付效率,確保強農惠農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2001〕18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有關要求及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其中財政扶貧資金、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等已納入相關財政專戶管理的強農惠農資金,繼續按原管理辦法下達撥付到縣市區。
第三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縣級(包括縣、縣級市、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暫無條件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的縣市區,統一按財政支農資金報賬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省財政廳確定一家金融單位為全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金融機構。省財政廳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專門用於強農惠農資金支付管理。
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與省財政廳確定的代理金融機構在當地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戶名格式為:××縣市區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並及時將戶名、開戶行、賬號、銀行聯繫人姓名和電話、財政聯繫人和電話報省財政廳國庫處備案。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為實有資金賬戶,專門用於中央和省級財政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條縣級財政部門與當地農村信用社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統一代辦廣大農戶惠農財政補貼提存業務。各鄉鎮財政所與農村信用社在本鄉鎮的營業網點簽訂協定,並設立“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省級財政直接支付
第七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中央財政下達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財政支出時效性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下達預算。市州財政部門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及時將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到縣市區或市級部門(單位)。
第八條對省級財政直接下達到縣市區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在預算指標下達並錄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5個工作日內,省財政廳通過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明確用於扶持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後,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通過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貸款銀行或龍頭企業。
第十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明確用於工程採購、大宗貨物和服務採購的支出,由省級有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後,省財政廳通過政府採購專戶直接將資金支付到企業或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受理直接支付業務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將《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和《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回單眼饋省財政廳國庫處。並向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發出《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其收到和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十二條對省級財政下達到市州並由市州部門或單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由市州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省級財政下達到市州並由市州進行二次分配到縣市區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市州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2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劃入所開設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四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列入省級有關部門或單位預算支出的,其支付管理按照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與省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清算,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縣級財政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辦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業務,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到縣級相關部門或單位,並區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支出類型,通過特設專戶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其中:
(一) 對屬於縣級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採購、物資採購和服務採購等支出,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政府採購,並將資金直接支付到供應商或收款人。
(二) 對直接發放給農民的各項惠農補貼支出,按照惠農財政補貼“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支付到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村信用社設立的“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
(三) 對用於扶持龍頭企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發展的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支出,將資金支付到貸款銀行或企業收款人。
(四) 對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直接發放給農民以及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強農惠農資金支出,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確定的直接核算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有關賬戶。
第十八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代理銀行對於通過該賬戶直接支付的業務,應當於當日將支付信息反饋縣級財政部門,並及時向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收到和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組織制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制度辦法。
(二) 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措施和內部操作規程,按規定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
(三) 組織、管理和監督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由省級實施採購支出的政府採購工作。
(四) 對縣級財政部門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資金支付的及時性和收款人信息等進行監督。
(五) 加強對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資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監督,對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省級有關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制度辦法。
(二) 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分配下達或撥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並切實加強資金的支付管理與監督。
(三) 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出中由省級實施的工程、大宗貨物和服務等政府採購工作。
(四) 督促下級部門做好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州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及時將上級下達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到縣市區或市級部門(單位)。
(二) 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 督促下級部門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和財務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財政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按規定審核辦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工作,確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安全、規範、有效。
(二) 按規定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並做好特設專戶管理工作。
(三) 加強對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鄉鎮財政所“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等有關方面資金支付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負責核算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後,應當按照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規範資金支付,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集中支付代理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與縣級財政部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有關條款,及時、準確、規範辦理資金支付、憑證傳遞和資金清算業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監督信息。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各有關部門、代理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級財政安排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州、縣市區財政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管理監督,提高資金支付效率,確保強農惠農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2001〕18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有關要求及財政支農資金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其中財政扶貧資金、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等已納入相關財政專戶管理的強農惠農資金,繼續按原管理辦法下達撥付到縣市區。
第三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縣級(包括縣、縣級市、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暫無條件實行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的縣市區,統一按財政支農資金報賬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省財政廳確定一家金融單位為全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金融機構。省財政廳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專門用於強農惠農資金支付管理。
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與省財政廳確定的代理金融機構在當地分支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戶名格式為:××縣市區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並及時將戶名、開戶行、賬號、銀行聯繫人姓名和電話、財政聯繫人和電話報省財政廳國庫處備案。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為實有資金賬戶,專門用於中央和省級財政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條縣級財政部門與當地農村信用社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統一代辦廣大農戶惠農財政補貼提存業務。各鄉鎮財政所與農村信用社在本鄉鎮的營業網點簽訂協定,並設立“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省級財政直接支付
第七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中央財政下達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財政支出時效性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下達預算。市州財政部門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及時將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到縣市區或市級部門(單位)。
第八條對省級財政直接下達到縣市區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在預算指標下達並錄入國庫集中支付系統5個工作日內,省財政廳通過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明確用於扶持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支出,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後,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通過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直接支付到貸款銀行或龍頭企業。
第十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明確用於工程採購、大宗貨物和服務採購的支出,由省級有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後,省財政廳通過政府採購專戶直接將資金支付到企業或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受理直接支付業務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將《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憑證》和《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回單眼饋省財政廳國庫處。並向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發出《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其收到和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十二條對省級財政下達到市州並由市州部門或單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由市州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省級財政下達到市州並由市州進行二次分配到縣市區的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市州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2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劃入所開設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四條對中央和省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列入省級有關部門或單位預算支出的,其支付管理按照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與省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清算,按照省財政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縣級財政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辦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業務,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到縣級相關部門或單位,並區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支出類型,通過特設專戶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其中:
(一) 對屬於縣級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採購、物資採購和服務採購等支出,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政府採購,並將資金直接支付到供應商或收款人。
(二) 對直接發放給農民的各項惠農補貼支出,按照惠農財政補貼“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直接支付到鄉鎮財政所在當地農村信用社設立的“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
(三) 對用於扶持龍頭企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發展的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支出,將資金支付到貸款銀行或企業收款人。
(四) 對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直接發放給農民以及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強農惠農資金支出,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確定的直接核算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有關賬戶。
第十八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代理銀行對於通過該賬戶直接支付的業務,應當於當日將支付信息反饋縣級財政部門,並及時向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收到和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組織制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制度辦法。
(二) 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措施和內部操作規程,按規定支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
(三) 組織、管理和監督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中由省級實施採購支出的政府採購工作。
(四) 對縣級財政部門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資金支付的及時性和收款人信息等進行監督。
(五) 加強對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資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監督,對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省級有關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制度辦法。
(二) 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分配下達或撥付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並切實加強資金的支付管理與監督。
(三) 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出中由省級實施的工程、大宗貨物和服務等政府採購工作。
(四) 督促下級部門做好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州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及時將上級下達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到縣市區或市級部門(單位)。
(二) 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強農惠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 督促下級部門做好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和財務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財政部門在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
(一) 按規定審核辦理強農惠農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工作,確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安全、規範、有效。
(二) 按規定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並做好特設專戶管理工作。
(三) 加強對縣級有關部門或單位、鄉鎮財政所“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專戶”等有關方面資金支付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負責核算強農惠農專項資金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後,應當按照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規範資金支付,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縣級強農惠農專項資金集中支付代理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與縣級財政部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有關條款,及時、準確、規範辦理資金支付、憑證傳遞和資金清算業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監督信息。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各有關部門、代理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級財政安排的強農惠農專項資金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州、縣市區財政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