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辦法

定西市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辦法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確保各項強農惠農資金規範管理和高效運行,而制定。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定西市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辦法(試行)
農林水利
令第63號
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2009-3-25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確保各項強農惠農資金規範管理和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甘肅省強農惠農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對象。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財政、發改、農業、民政、衛生、教育、林業、畜牧、農機、扶貧、計生、水務等部門以及涉及強農惠農政策、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金融部門和工作人員;
(三)各鄉鎮政府、各縣區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
(四)各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
第三條 監督內容。
(一)中央和省上各項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情況;
(二)市、縣區制定的關於“三農”問題的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中央和省、市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等情況。
第四條 監督方式。
(一)加強審計監督。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的審計,每年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強農惠農資金的撥付、籌資、使用和管理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嚴重違規使用資金問題,要將審計情況及時向監察部門通報。
(二)加強財政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惠農政策資金預算、核撥、發放等資金流程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規範撥付支出行為,對強農惠農項目和資金開展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強農惠農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加強執法監察。各級監察部門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對強農惠農政策資金管理使用的執法監察,強化對強農惠農資金撥付、使用、收支、補償報銷和受益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四)加強部門監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強監督檢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門的強農惠農資金,又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財政和審計部門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五)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和新聞監督,認真受理和查處在強農惠農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五條 監督檢查制度。
(一)實行公示制度。各縣區、鄉鎮和相關部門在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採取張榜公布、電視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支農惠農資金落實情況,接受社會和民眾直接監督。
(二)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每年進行集中檢查,查糾問題,督促加強管理。
(三)實行情況通報制度。強農惠農政策資金的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互通情況,按照職責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紀檢監察機關。
(四)實行跟蹤監督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數額較大或社會較關注的惠農政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根據需要單獨或組織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某項惠農政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隨時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條 責任追究。
(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強農惠農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在審計、檢查中發現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且未按審計、檢查決定糾正、整改的縣區和部門,除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因監管不力,工作不實,底子不清,導致截留、滯留、轉移、挪用、擠占、套騙、貪污、瞞報、冒領強農惠農資金等行為發生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有關直接責任人,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在強農惠農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提出監察建議,責成有關部門或人員限期糾正,同時按照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一票否決等處理。
(五)審計、財政部門和監察部門,對違反強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進行嚴肅處理的,要依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實施。
《定西市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辦法(試行)》已經2009年3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許爾鋒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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