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暫行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2007年4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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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甘肅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甘肅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檔案內容
甘肅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均衡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支出均衡性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各類專項資金、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及全省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各級政府在年初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要根據國家政策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堅持“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預算,並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明確到具體項目和所屬單位。除特殊規定外,不得將專項資金預留到項目主管部門進行二次分配。同時,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滾動預算項目庫。
第四條 各級專項資金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儘早下達計畫和預算,按項目執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環保、社保、衛生、教育、科技、基建等數額較多、季節性較強的專項資金,務必及時下達,確保支出的均衡性。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專項資金的下達比例不得低於60%、90%。除特殊原因外,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拖延至第4季度分配。
第五條 對於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第四條所規定的時間及比例,及時提出分配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預算下達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
第六條 對於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已明確到項目的,財政部門和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10個工作日內,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於未明確到項目、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22個工作日內提出分配意見並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於每年11月、12月兩個月收到的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與財政部門及時溝通,務必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下達和撥付工作。
第七條 對於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確保當年撥付到位,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結轉。對於以前年度結轉的上級補助專項資金,要在次年第一季度核對清理後,及時撥付到位。除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外,上級補助專項資金不得連續跨兩個年度結轉。否則,由上級財政收回,予以重新分配。
第八條 對於財政部明確規定需進行集中支付的各類中央專項補助,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辦法支付。對於本級財政的專項資金撥付,一律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財政部門在收到項目主管部門的支付申請後,將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笫九條 對於社會保障、扶貧、救災、國債、農業綜合開發、天保工程等重點專項資金及糧食風險基金,全省統一實行“專戶封閉運行”的方式調撥資金。對於“省直管縣”改革試點縣的各類專項資金,要按照改革方案下達撥付,並通知各市州財政部門。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從每年第二季度起,按月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相關報表,並在項目結束或年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第十一條 對於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分配下達專項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調整、取消該專項資金,另行安排使用或平衡預算,並由同級政府通報批評。對於補助下級的專項資金,相關主管部門如不按照有關制度和本暫行辦法規定及時下達預算、撥付資金,或發生擠占、挪用,造成損失浪費的,上級財政部門有權收回資金,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報政府審批後重新安排項目,相應削減下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數額,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專項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加強對資金的跟蹤問效。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中的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和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要積極主動地接受人大、審計、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支出均衡性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各類專項資金、專項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及全省各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各級政府在年初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要根據國家政策和同級黨委、政府確定的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堅持“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預算,並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明確到具體項目和所屬單位。除特殊規定外,不得將專項資金預留到項目主管部門進行二次分配。同時,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滾動預算項目庫。
第四條 各級專項資金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儘早下達計畫和預算,按項目執行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環保、社保、衛生、教育、科技、基建等數額較多、季節性較強的專項資金,務必及時下達,確保支出的均衡性。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專項資金的下達比例不得低於60%、90%。除特殊原因外,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拖延至第4季度分配。
第五條 對於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第四條所規定的時間及比例,及時提出分配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預算下達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
第六條 對於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資金,已明確到項目的,財政部門和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10個工作日內,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於未明確到項目、需要進行二次分配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22個工作日內提出分配意見並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於每年11月、12月兩個月收到的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與財政部門及時溝通,務必在收到預算指標檔案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下達和撥付工作。
第七條 對於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確保當年撥付到位,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結轉。對於以前年度結轉的上級補助專項資金,要在次年第一季度核對清理後,及時撥付到位。除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外,上級補助專項資金不得連續跨兩個年度結轉。否則,由上級財政收回,予以重新分配。
第八條 對於財政部明確規定需進行集中支付的各類中央專項補助,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辦法支付。對於本級財政的專項資金撥付,一律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財政部門在收到項目主管部門的支付申請後,將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笫九條 對於社會保障、扶貧、救災、國債、農業綜合開發、天保工程等重點專項資金及糧食風險基金,全省統一實行“專戶封閉運行”的方式調撥資金。對於“省直管縣”改革試點縣的各類專項資金,要按照改革方案下達撥付,並通知各市州財政部門。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從每年第二季度起,按月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相關報表,並在項目結束或年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第十一條 對於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分配下達專項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督促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調整、取消該專項資金,另行安排使用或平衡預算,並由同級政府通報批評。對於補助下級的專項資金,相關主管部門如不按照有關制度和本暫行辦法規定及時下達預算、撥付資金,或發生擠占、挪用,造成損失浪費的,上級財政部門有權收回資金,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報政府審批後重新安排項目,相應削減下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數額,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專項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加強對資金的跟蹤問效。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中的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和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要積極主動地接受人大、審計、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