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業企業自主創新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工業企業自主創新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經委聯合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工業企業自主創新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範圍:武漢市
  • 類型:行政法規
  • 目的: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武漢科技資源優勢和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促進我市工業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市財政局、市經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漢市工業企業自主創新項目資金(以下簡稱自主創新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市工業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促進工業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我市產業技術水平升級。
第三條 自主創新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布局規劃和財務制度,資金使用遵循程式規範、公平公正、信息公開和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委負責確定自主創新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市財政局負責自主創新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五條 自主創新資金重點支持的方向和範圍:
(一)企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即企業自主設立或聯合市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的以企業為主體、項目為載體的研發機構,研究和轉化新的技術、新的工藝及設備,研究和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二)產學研結合項目。即企業與市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聯合,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與創新,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
(三)科研成果轉化項目。即企業購買社會上的科研成果,開發生產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達到省級以上領先水平新產品, 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
(四)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即企業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能取代進口的新產品,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
(五)自主創新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工業系統內為支持、服務和促進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而進行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共性技術、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產學研合作平台建設、創新引導促進工程、區域和行業(產業)創新規劃等項目。
(六)自主創新能力強、經濟社會效益好的企業。即連續三年研發經費投入居全市工業企業先進水平的企業;技術創新效果好,新產品市場占有率高,銷售額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居全市先進水平的工業企業;創新成果多,連續兩年取得發明專利授權量居全市前列的工業企業;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生產設備、工藝流程、非專利技術等,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工業企業。
第六條 自主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應體現技術的先進性和成熟性,突出技術的市場轉化和產業發展實績。
第七條 取得自主創新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符合以下基
本條件:
(一)武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和工業科研單位;
(二)領導班子開拓創新的意識和能力較強,企業(單位)法人代表誠信度高;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信息;
(四)企業規模較大,產品科技含量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企業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較好;
(五)企業科研基礎較好,具有專門的研發機構及研發人員,技術研發力量較強;
(六)企業前一年用於技術創新的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比例原則上應高於同年度全市工業企業平均水平。
第八條 自主創新資金不支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複項目、智慧財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項目、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實施周期過長的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九條 根據申報項目的不同情況,自主創新資金採用無償資助和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條 對正在實施過程中的項目採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對已實施完成並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或正在實施但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項目,採用對企業的成果直接給予獎勵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 根據自主創新資金年度預算總額、安排支持項目總數、項目總投資、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性及其經濟社會效益成效或預期等因素,確定自主創新資金對單項自主創新項目的支持額度。單項自主創新項目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獎勵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程式
第十二條 自主創新資金項目每年組織申報一次。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項目評審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從市經委網站查閱和下載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的有關申報須知,編制申報材料。區屬企業(單位)向各區(開發區)經貿委(經發局)提出項目申請,各區(開發區)經貿委(經發局)會同區財政局初審後,向市經委推薦申報項目;市屬企業(單位)報市級主管部門(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後向市經委推薦申報項目;中央和省在漢企業(單位)可直接向市經委推薦申報項目。
第十四條 申報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的企業(單位)應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漢市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二)按要求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項目已完工的,按要求編制報送《項目送評報告》;
(三)企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經過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複印件);
(五)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檔案,如國家法定機構出具的專利證書、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成果鑑定、查新報告和用戶使用報告等;
(六)高新技術企業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七)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准證明(複印件);
(八)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國家科技計畫的有關批准檔案、環評意見、獎勵證明等。
第十五條 為加強自主創新資金項目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企業(單位)在提出書面申報材料的同時,須完成市經委網上項目申報程式。
第五章 項目評審及監管
第十六條 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對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組織專家評審,並根據需要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估。項目評審的基本程式是:
(一)篩選報審。市經委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提出擬送專家評審和中介機構評估項目名單,並會同市財政局商定正式名單。
(二)評審評估。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會議評審項目,並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進行評估。
(三)項目報批。市經委根據專家評審和中介機構評估的結論以及有關規定要求,提出擬支持項目建議名單,報市經委、市財政局聯席會議審議。
(四)下達計畫。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審議的意見報有關市領導審定後,按照程式下達自主創新資金項目計畫檔案,劃撥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市經委、市財政局按規定加強對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跟蹤了解自主創新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做好自主創新資金使用的績效分析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按規定使用自主創新資金,全力推進項目按計畫實施,按要求定期報送項目進展情況材料。項目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或不按規定使用自主創新資金,在項目執行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將收回全部資金,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並在今後五年內不受理企業(單位)的項目。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資金,國有企業計入國家資本金,股份制企業和其他企業計入資本公積;收到的獎勵資金,可用於獎勵有功人員或沖減相關研發費用。
第二十條 各區(開發區)經貿委(經發局)和財政局、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推薦項目的審核把關,並對獲準支持的項目做好服務協調工作,每年對所屬單位的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進行總結,並於每年度一月份內上報市經委、市財政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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