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Wuhan Municipalit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 頒布時間:2005年5月1日
- 實行時間:2005年5月1日
- 發文單位:武漢市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說明,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基本信息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4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並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提供服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市實際,確定並公布本市中小企業重點發展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措施,重點扶持與本市支柱產業、優勢行業分工協作、專業配套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鼓勵創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分期注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除國家已有規定外,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第五條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除外。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平等的服務和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設立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並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財務監管,做好對擔保風險的防範、監控和化解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代償機制,對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十二條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貸款、貸款貼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免徵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鼓勵中小企業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整合資源優勢,開展同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諮詢、技術成果中試、技術成果轉讓、技術中介等服務,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與擴散能力,實現技術進步。
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業運用稅後利潤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和項目投資,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技術成果,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或者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 條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並提供指導和幫助:
(一)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四)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五)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契約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扶持在智慧財產權、品牌競爭或者科技含量等方面具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鼓勵中小企業產品採用國際標準,引導中小企業調整產品結構。中小企業在創立品牌、質量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務,聯繫和引導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協助行業協會實現其社會功能,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建設,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和納稅信用等情況,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社會化。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和保障中小企業平等享受在稅收、資源使用、人才培養使用以及有關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對歧視中小企業或者附加不平等交易條件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取消歧視或者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並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徵收、徵用、拆除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小企業的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中小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民眾生活、推進技術創新、推動武漢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與此同時,我市中小企業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與大企業相比,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較大,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6日通過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下面,就報請批准辦法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為了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其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辦法一是明確規定鼓勵創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分期注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規定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除國家已有規定外,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三是規定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除外。
二、關於加大財稅政策的扶持力度。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政府給予相應的財稅政策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在財政支持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辦法要求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要求市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同時要求各區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此外,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辦法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也作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的。
三、關於擴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的問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一是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並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二是要求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同時,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既明確了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財務監管的職責,又規定了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代償機制,對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的內容;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建設,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社會化。
四、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有許多問題自己無法解決,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來幫助他們解決。辦法從政府部門設立的服務機構、行業組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等三方面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務,聯繫和引導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協助行業協會實現其社會功能,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三是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務。
五、關於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並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辦法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問題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平等的服務和支持;二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和保障中小企業平等享受在稅收、資源使用、人才培養使用以及有關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三是規定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徵收、徵用、拆除或者侵占;四是對中小企業的收費作了規範,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五是規定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一併審查。
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民眾生活、推進技術創新、推動武漢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與此同時,我市中小企業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與大企業相比,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較大,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為了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6日通過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下面,就報請批准辦法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為了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其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辦法一是明確規定鼓勵創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分期注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是規定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除國家已有規定外,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三是規定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除外。
二、關於加大財稅政策的扶持力度。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政府給予相應的財稅政策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在財政支持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辦法要求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要求市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同時要求各區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此外,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辦法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也作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的。
三、關於擴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的問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一是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並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二是要求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同時,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既明確了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財務監管的職責,又規定了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代償機制,對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的內容;三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建設,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社會化。
四、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有許多問題自己無法解決,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來幫助他們解決。辦法從政府部門設立的服務機構、行業組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等三方面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務,聯繫和引導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協助行業協會實現其社會功能,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三是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務。
五、關於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並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辦法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問題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平等的服務和支持;二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和保障中小企業平等享受在稅收、資源使用、人才培養使用以及有關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三是規定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徵收、徵用、拆除或者侵占;四是對中小企業的收費作了規範,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五是規定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一併審查。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說明如下:
一、制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市共有各類企業9.3萬餘戶,按照《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規定,大型企業僅有86戶,其中工業企業24戶,商業企業51戶,建築企業10戶,其他企業1戶。據統計,2003年全市工業企業總數為38276戶,其中中小型工業企業有38252戶,全部中小型工業企業占工業企業總數的99.9%;全部工業總產值1994.49億元,其中中小型工業企業實現1372.92億元,占68.84%;全部工業企業從業人員中,中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占70%以上。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推進技術創新、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市場繁榮、方便民眾生活、推動我市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又是公認的需要政府扶持的弱勢群體,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與大企業相比,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大,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小企業面臨更為激烈的國際化市場競爭,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更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市中小企業雖然得到了較快發展,但與發達地區相比,中小企業的發展還較為滯後,制約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中小企業呼籲社會扶持、改善發展環境的呼聲十分強烈,現實經濟工作中也需要一部結合我市實際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為其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我市就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實施辦法先行立法。為了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後,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視,責成市經委和法制辦組成起草專班,負責《辦法(草案)》的起單工作。《辦法(草案)》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分別召開了有關專家、部分中小企業和中介機構參加的座談會。市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室提前介入,對《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給予了具體的指導。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專門就《辦法(革案)》進行了協調。2004年8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的問題。為了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其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辦法(草案)》一是規定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分期注入,並要求有關部門在辦理中小企業註冊登記時,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二是規定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其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作價出資並占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三是規定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二)關於加大政府財稅政策扶持力度的問題。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政府給予相應的財稅政策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在財政支持方面,《辦法(草案)》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要求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要求市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將以前分散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在一個科目下集中起來,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同時要求各區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此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辦法(草案)》在鼓勵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等方面,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的。
(三)關於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問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的問題,《辦法(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一是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二是要求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出資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由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對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作了倡導性的要求。同時,為了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辦法(草案)》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要求財政部門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業務的開展情況,建立風險代償機制。對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代償損失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三是要求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和法人信用等情況,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逐步形成中小企業信用徵集、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與共享的社會化。
(四)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中小企業有許多問題自己無法解決,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來幫助他們解決。《辦法(草案)》從政府部門設立的服務機構、行業組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等3個方面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情況,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務;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三是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服務。
(五)關於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的問題。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並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辦法(草案)》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問題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對歧視中小企業或附加不平等交易條件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取消歧視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並向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二是規定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回、拆除或侵占;三是對中小企業的收費作了規範,規定除法律、法規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向企業收費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四是規定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要求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審議。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說明如下:
一、制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市共有各類企業9.3萬餘戶,按照《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有關中小企業標準的規定,大型企業僅有86戶,其中工業企業24戶,商業企業51戶,建築企業10戶,其他企業1戶。據統計,2003年全市工業企業總數為38276戶,其中中小型工業企業有38252戶,全部中小型工業企業占工業企業總數的99.9%;全部工業總產值1994.49億元,其中中小型工業企業實現1372.92億元,占68.84%;全部工業企業從業人員中,中小型工業企業從業人員占70%以上。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推進技術創新、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市場繁榮、方便民眾生活、推動我市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又是公認的需要政府扶持的弱勢群體,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與大企業相比,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大,容易遭遇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小企業面臨更為激烈的國際化市場競爭,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更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市中小企業雖然得到了較快發展,但與發達地區相比,中小企業的發展還較為滯後,制約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中小企業呼籲社會扶持、改善發展環境的呼聲十分強烈,現實經濟工作中也需要一部結合我市實際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為其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我市就制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實施辦法先行立法。為了改善我市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經過
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後,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視,責成市經委和法制辦組成起草專班,負責《辦法(草案)》的起單工作。《辦法(草案)》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分別召開了有關專家、部分中小企業和中介機構參加的座談會。市人大財經委、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室提前介入,對《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給予了具體的指導。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專門就《辦法(革案)》進行了協調。2004年8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的問題。為了鼓勵創辦中小企業,降低其設立門檻和設立成本,《辦法(草案)》一是規定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分期注入,並要求有關部門在辦理中小企業註冊登記時,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費用;二是規定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其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作價出資並占註冊資本的一定比例;三是規定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二)關於加大政府財稅政策扶持力度的問題。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政府給予相應的財稅政策扶持是十分必要的,在財政支持方面,《辦法(草案)》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要求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要求市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將以前分散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在一個科目下集中起來,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同時要求各區人民政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此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辦法(草案)》在鼓勵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等方面,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的。
(三)關於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問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尚不健全的問題,《辦法(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一是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二是要求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出資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由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並對中小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作了倡導性的要求。同時,為了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辦法(草案)》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要求財政部門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業務的開展情況,建立風險代償機制。對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代償損失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三是要求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記錄備案制度,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和法人信用等情況,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逐步形成中小企業信用徵集、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與共享的社會化。
(四)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中小企業有許多問題自己無法解決,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來幫助他們解決。《辦法(草案)》從政府部門設立的服務機構、行業組織以及社會服務機構等3個方面對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小企業情況,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務;二是要求市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三是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服務。
(五)關於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環境的問題。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並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和做法,《辦法(草案)》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問題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對歧視中小企業或附加不平等交易條件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取消歧視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並向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二是規定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收回、拆除或侵占;三是對中小企業的收費作了規範,規定除法律、法規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許可權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向企業收費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四是規定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要求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說明,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計畫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2004年工作要點的安排,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將制定《武漢市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今年經濟立法的重點上報市人大常委會,並按照市委主要領導關於加快中小企業地方立法的指示和常委會分管領導的要求,積極參與《辦法》的起草工作。
一是按常委會的安排,對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起草日程提出明確的要求;二是直接參與《辦法》內容的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三是為配合《辦法》的起草工作,財經委於2004年下半年開始,對全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情況組織了檢查,聽取了市經委、發展計畫委、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鄉鎮企業局等政府部門的匯報,召集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市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市中小企業協會、市無線電二廠、中南水泥製品廠、東湖工藝品廠、一冶等十餘家中介組織和中小企業進行了座談。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蘇忠遂積極提議並高度重視《辦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項目的確定、起草專班的組建、起草日程的安排、具體條款的設計等方面都予以具體的指導。5月13日和7月21日兩次專題聽取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經委關於《辦法》起草情況的匯報,並對《辦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市政府《辦法(送審稿)》初步確定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專門委託武漢市企業家協會召開了兩次部分中小企業代表座談會,就《辦法(送審稿)》的內容,徵求了近40家中小企業意見(其中24家企業負責人參加了座談,10餘家企業書面或電話反映了意見)。市政府常委會議原則通過《辦法(草案)》後,財經委又於9月3日召集部分市人大財經專業組代表,就《辦法(草案)》的內容進行了座談,徵求他們對《辦法》(草案)的意見。9月9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從參與起草的過程來看,我們認為:
第一,按國家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我市企業絕大多數屬於中小企業,結合我市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地方立法,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促進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由於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制定《辦法》有一定難度。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有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地方在金融、稅收等優惠扶持政策方面能夠有所作為的空間有限。
二是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立法上,沒有可供借鑑的現成經驗。據我們了解,目前外省市只有上海、江浙等地政府,就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一些政策,而在地方立法方面各地都還尚未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
三是《辦法》的起草基本上屬於探索性的立法。我市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進行立法,需要在如何把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規定,上升到法規規定等方面進行一些探索。這就要求《辦法》的內容既要有一些突破,又不能與現行的國家政策相悖,這種探索和創新有一定的難度。考慮到國家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配套的政策會陸續出台,我們地方性立法要給市政府留有一定的結合實際調整和制定具體細化措施的空間。所以,《辦法》在一些方面只能作較為原則性的規定。
第三,《辦法(草案)》在結合我市實際方面有一定特色。這主要體現在:
一方面在起草的指導思想上,立足我市實際,強調有針對性地設計條款。具體表現在法規的體例結構上,不求面面俱到,照抄照搬上法條款,而是不分章節,只是針對我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突出重點地制定促進和扶持條款,條款雖然只有29條,但條款所包括的內容卻相當豐富。
另一方面,在《辦法(草案)》內容上,在不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情況下,力求有所突破和創新。
一是從降低中小企業創立門檻和成本入手,在放寬註冊資本要求、減輕創立費用、允許高新成果和無形資產可以按國家規定作價作為資本註冊等方面,作了一些突破性規定。
二是在政府資金扶持方面,規定市財政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與大企業配套產品技改項目進行貸款貼息、對擔保機構建立風險代償機制等方面,也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
三是在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方面,借鑑江浙一帶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的經驗,在地方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強調了鼓勵企業依法開展互助性融資擔保、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等內容。
四是在企業享受扶持和優惠政策方面,將目前國家和省市現行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儘可能地予以了歸納。
五是在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方面,也結合我市實際作出了一些規定。
財經委員會經過審議認為,《辦法(草案)》起草的時機成熟,《辦法(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建議常委會審議修改後予以通過。
同時,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審議《辦法(草案)》時,也對《辦法(草案)》的內容提出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一、委員建議對《辦法(草案)》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三條中“提供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表述,改為“公布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
作為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其職責不是向誰“提供”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問題,而是要及時公布這些目錄,並在這基礎上,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最後的表述,改為:“其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可以按國家規定作價作為註冊資本。”
(三)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三款的表述,改為“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這樣更全面。
(四)《辦法(草案)》第十八條中“有重大影響”一詞,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建議刪去“有重大影響並”幾字。
(五)《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中“法人信用”一詞,實際上和前面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重複。建議刪去“法人信用”一詞。
二、委員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過程中,增加下列內容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第四條第一款降低中小企業設立門檻的規定中,增加放寬對中小企業辦公和生產經營場地等方面要求的內容。
(二)《辦法(草案)》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在用地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還應體現在“減少有關交易費用”方面。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有關內容。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十八條,只是著眼於對創立名牌和質量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企業的獎勵,是對結果而言,而沒有著眼於培育企業創立名牌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的過程。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培育企業創立名牌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應該增加一些減少行政負擔,放鬆政府管制方面的規定。如簡化企業申請、註冊、納稅和報表等方面的辦事程式等等。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內容。
(五)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中應該增加鼓勵企業開展直接融資的條款。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予以研究並增加相關條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中應增加鼓勵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條款。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條款。
三、委員希望市政府認真研究並儘快落實下列建議
(一)有的委員提出,我市應該構建一個完整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法規體系。
建議市政府在《辦法》出台後,積極研究並儘快出台相關的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細化《辦法(草案)》中的條款規定,增強《辦法》的操作性,真正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
(二)有的委員提出,在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目前我們在再擔保方面,只是體現在財政對擔保機構的風險代償機制上。我們應該研究建立多層次的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如鼓勵建立地方信貸保險基金等。建議市政府予以研究。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對中小企業人才問題的規定比較原則,地方在人才問題上,應該可以進行細化,作出具體的規定。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中,予以研究並細化相關條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市政府應成立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建立市長對中小企業辦公會議制度。
鑒於政府機構設定和具體工作制度的制定屬於市政府自身的職能,雖然在法規中條款中不宜明確,但建議市政府認真研究委員們的意見,在機構設定和工作制度等方面落實《辦法》,進一步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的發展。
以上意見,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審議。
一是按常委會的安排,對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起草日程提出明確的要求;二是直接參與《辦法》內容的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三是為配合《辦法》的起草工作,財經委於2004年下半年開始,對全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情況組織了檢查,聽取了市經委、發展計畫委、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鄉鎮企業局等政府部門的匯報,召集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市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市中小企業協會、市無線電二廠、中南水泥製品廠、東湖工藝品廠、一冶等十餘家中介組織和中小企業進行了座談。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蘇忠遂積極提議並高度重視《辦法》的起草工作,在立法項目的確定、起草專班的組建、起草日程的安排、具體條款的設計等方面都予以具體的指導。5月13日和7月21日兩次專題聽取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經委關於《辦法》起草情況的匯報,並對《辦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市政府《辦法(送審稿)》初步確定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專門委託武漢市企業家協會召開了兩次部分中小企業代表座談會,就《辦法(送審稿)》的內容,徵求了近40家中小企業意見(其中24家企業負責人參加了座談,10餘家企業書面或電話反映了意見)。市政府常委會議原則通過《辦法(草案)》後,財經委又於9月3日召集部分市人大財經專業組代表,就《辦法(草案)》的內容進行了座談,徵求他們對《辦法》(草案)的意見。9月9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從參與起草的過程來看,我們認為:
第一,按國家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我市企業絕大多數屬於中小企業,結合我市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地方立法,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促進全市中小企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由於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制定《辦法》有一定難度。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有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地方在金融、稅收等優惠扶持政策方面能夠有所作為的空間有限。
二是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立法上,沒有可供借鑑的現成經驗。據我們了解,目前外省市只有上海、江浙等地政府,就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一些政策,而在地方立法方面各地都還尚未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
三是《辦法》的起草基本上屬於探索性的立法。我市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進行立法,需要在如何把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規定,上升到法規規定等方面進行一些探索。這就要求《辦法》的內容既要有一些突破,又不能與現行的國家政策相悖,這種探索和創新有一定的難度。考慮到國家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配套的政策會陸續出台,我們地方性立法要給市政府留有一定的結合實際調整和制定具體細化措施的空間。所以,《辦法》在一些方面只能作較為原則性的規定。
第三,《辦法(草案)》在結合我市實際方面有一定特色。這主要體現在:
一方面在起草的指導思想上,立足我市實際,強調有針對性地設計條款。具體表現在法規的體例結構上,不求面面俱到,照抄照搬上法條款,而是不分章節,只是針對我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突出重點地制定促進和扶持條款,條款雖然只有29條,但條款所包括的內容卻相當豐富。
另一方面,在《辦法(草案)》內容上,在不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情況下,力求有所突破和創新。
一是從降低中小企業創立門檻和成本入手,在放寬註冊資本要求、減輕創立費用、允許高新成果和無形資產可以按國家規定作價作為資本註冊等方面,作了一些突破性規定。
二是在政府資金扶持方面,規定市財政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與大企業配套產品技改項目進行貸款貼息、對擔保機構建立風險代償機制等方面,也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
三是在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方面,借鑑江浙一帶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的經驗,在地方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強調了鼓勵企業依法開展互助性融資擔保、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等內容。
四是在企業享受扶持和優惠政策方面,將目前國家和省市現行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儘可能地予以了歸納。
五是在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方面,也結合我市實際作出了一些規定。
財經委員會經過審議認為,《辦法(草案)》起草的時機成熟,《辦法(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建議常委會審議修改後予以通過。
同時,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審議《辦法(草案)》時,也對《辦法(草案)》的內容提出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一、委員建議對《辦法(草案)》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三條中“提供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表述,改為“公布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
作為市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其職責不是向誰“提供”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問題,而是要及時公布這些目錄,並在這基礎上,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最後的表述,改為:“其高新技術成果和其他無形資產可以按國家規定作價作為註冊資本。”
(三)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三款的表述,改為“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這樣更全面。
(四)《辦法(草案)》第十八條中“有重大影響”一詞,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建議刪去“有重大影響並”幾字。
(五)《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中“法人信用”一詞,實際上和前面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納稅信用重複。建議刪去“法人信用”一詞。
二、委員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過程中,增加下列內容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第四條第一款降低中小企業設立門檻的規定中,增加放寬對中小企業辦公和生產經營場地等方面要求的內容。
(二)《辦法(草案)》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在用地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還應體現在“減少有關交易費用”方面。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有關內容。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十八條,只是著眼於對創立名牌和質量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企業的獎勵,是對結果而言,而沒有著眼於培育企業創立名牌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的過程。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培育企業創立名牌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應該增加一些減少行政負擔,放鬆政府管制方面的規定。如簡化企業申請、註冊、納稅和報表等方面的辦事程式等等。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內容。
(五)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中應該增加鼓勵企業開展直接融資的條款。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予以研究並增加相關條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中應增加鼓勵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條款。建議《辦法(草案)》修改中,增加相關條款。
三、委員希望市政府認真研究並儘快落實下列建議
(一)有的委員提出,我市應該構建一個完整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法規體系。
建議市政府在《辦法》出台後,積極研究並儘快出台相關的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細化《辦法(草案)》中的條款規定,增強《辦法》的操作性,真正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
(二)有的委員提出,在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目前我們在再擔保方面,只是體現在財政對擔保機構的風險代償機制上。我們應該研究建立多層次的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如鼓勵建立地方信貸保險基金等。建議市政府予以研究。
(三)有的委員提出,《辦法(草案)》對中小企業人才問題的規定比較原則,地方在人才問題上,應該可以進行細化,作出具體的規定。建議在《辦法(草案)》修改中,予以研究並細化相關條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市政府應成立市中小企業發展局、建立市長對中小企業辦公會議制度。
鑒於政府機構設定和具體工作制度的制定屬於市政府自身的職能,雖然在法規中條款中不宜明確,但建議市政府認真研究委員們的意見,在機構設定和工作制度等方面落實《辦法》,進一步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的發展。
以上意見,請連同《辦法(草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