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
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企業自主研發先進技術和運用科學管理方法,推動區內企業做強做優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開發區實際,制訂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凡在開發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稅的企業或組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後,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獎勵由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審議決定,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獎勵資金從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中列支,參照《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獎勵的申報、審定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獎勵的範圍和標準:
1.對具有高新技術、高附加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各類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以創新基金的形式給予資金支持;
2.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組織獎)、長江質量獎、湖北名牌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的獎勵;
3.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地理標誌、湖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30萬元、5萬元的獎勵;
4.對近三年獲得專利,且所獲專利套用於開發區科研教學及生產活動的單位,其中: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獲得受理通知書的每項專利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授權通知書的每項專利給予2萬元獎勵;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每項專利給予1000元獎勵;獲得國外專利,每項專利給予2萬元獎勵;
5.對國際標準的起草單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負責起草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重要國際標準的起草單位、重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負責起草單位,其獎勵額度適當予以提高;
6.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獲得特等獎的給予專項獎勵;獲得一等獎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獲得二等獎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獲得三等獎給予10萬元的獎勵;
7.對獲得國家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湖北省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8.對獲得國家認定的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湖北省認定的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
9.對通過認定或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10.對主要產品納入湖北省高新技術產品登記備案的規模以上非高新技術企業,備案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10億元的給予2萬元獎勵、備案產品銷售收入低於10億元的給予1萬元獎勵;
11.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30萬元獎勵;
12.對在校大學生的創業企業,初次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第1年給予房租全額補貼,第2~4年連續3年給予50%的房租補貼;
13.基金委認為需要列入獎勵的其他類別,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
1.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是指按《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專家評審,並經過公示無問題的項目。
2.中國質量獎(組織獎)是指國家質監總局設立的國家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獎。長江質量獎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按《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湖北名牌產品是指由
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湖北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
3.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地理標誌、湖北省著名商標分別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標局頒發中國馳名商標證書、地理標誌證書、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湖北省著名商標證書的商標;
4.專利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某產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關專利權證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外國專利是指外國專利管理部門針對我國某產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應國家專利權證書;
5.國際標準是指被國際標準化委員會認可並正式發布實施的標準;國家標準是指被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認可並正式發布實施的標準;行業標準是指被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認可並發布實施的標準;
6.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是指由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評選和頒發的國家科技獎項;
7.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指由國家科技部按《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認證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級工程實驗室是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認定的工程實驗室、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是指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認定的科研工作站;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廳按《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認證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按《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湖北省認定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湖北省認定工程實驗室是指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湖北省工程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的工程實驗室、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中心是指湖北省科技廳按《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校企共建研發中心;
8.國家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是指由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等部門按《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認定的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湖北省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廳等部門按照《湖北省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認定的創新型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
9.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廳、財政廳、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後並頒發證書的企業;
10.高新技術產品登記備案是指企業的主要產品被湖北省科技廳、統計局根據《湖北省高新技術產品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認定為湖北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行為;
11.國家級孵化器是指國家科技部按《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孵化器是指湖北省科技廳按《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孵化器是指武漢市科技局按《武漢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章 申報審議
第八條 申報程式:
1.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按要求提供申請報告、相關證書、檔案等資料,基金辦負責受理和資格初審;
2.基金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評議,提出核查結果和擬獎勵建議,在報基金委審議後,作出獲獎對象、獎勵類別及獎勵金額的決議;
3.基金辦對獎勵決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
4.公示無異議後按相關規定實施獎勵。
第九條 對通過複評等方式連續獲得同類獎項或稱號的同一項目或產品,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條 對開發區創建標準、品牌、商標、地理標誌、獲得專利、建立各類企業技術中心、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等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部門,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獎項和稱號在有效期內被授予機關或認定機關撤銷的,開發區將追回已發放的獎金。
第十二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規範使用;獎勵資金的70%以上提倡用於對獲獎項目的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除將騙取的獎勵資金全額收回外,取消其今後申報獎勵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日發布的《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武經開辦〔201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