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於2014年9月1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於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武漢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智慧財產權法規
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情況的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專家研討會,

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14年9月1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地理標誌、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完善保護體系,保障工作經費,將智慧財產權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調查範圍,列入科技計畫投入績效評估、國家出資企業績效考核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區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商務、公安、財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承擔。
市人民政府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諮詢、論證等服務。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狀況與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的具體辦法由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應當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激勵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試,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區。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
市人民政府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獎,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促進與激勵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市場導向、創新激勵、成果轉化等機制,促進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十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整合信息資源,規範發布渠道,免費為公眾和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查詢檢索等公共服務。
支持信息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關鍵技術定題跟蹤、資料庫建立、風險分析等市場化服務。
第十一條
以下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活動,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支持:
(一)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等活動;
(二)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的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轉化實施、小微企業與武漢地區高等學校合作的智慧財產權轉化;
(三)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和對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
(四)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示範園區、行業聯盟、產學研協同創新培育;
(五)智慧財產權預警導航等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運營和商用化等活動;
(六)其他重大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活動。
第十二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領域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體系。鼓勵和支持以下金融創新:
(一)金融機構推進智慧財產權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為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
(二)保險機構開發智慧財產權保險品種,完善智慧財產權保險體系;
(三)企業將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其衍生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可流通證券進行融資;
(四)民間資本、創業投資、擔保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項目進行風險投資、提供融資擔保和融資推薦;
(五)其他金融創新活動。
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在形成智慧財產權過程中發生的申請、代理等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交易、代理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購買以下公共服務:
(一)政府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和行業智慧財產權預警導航;
(二)企業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智慧財產權規範管理標準諮詢認證;
(三)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小微企業維權援助;
(四)其他符合政府購買條件的智慧財產權服務。
政府購買智慧財產權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信息、評估、商業化、諮詢、培訓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組建企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比例由出資各方約定。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市場化運營的智慧財產權轉移機構,促進智慧財產權實現其商業價值。
第十八條
依法定或者約定由單位享有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創造完成人(以下簡稱完成人)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參與收益分配,依法享有權益;相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其相應獎勵、報酬。
完成人與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後,除與原單位另有約定外,其從原單位獲得該項發明創造獎金和報酬的權利不變;完成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享有獲得該項發明創造獎金和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
單位擬停止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放棄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完成人;完成人與單位協商獲得該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智慧財產權的,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
完成人根據前款規定無償獲得有關權利的,單位享有免費實施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在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自主處置,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項目研發團隊就該項目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處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書面約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項目研發團隊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通過轉讓、使用許可和作價入股等方式,按照公開透明原則處置,處置契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研發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優先安排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創業者入駐,並為入駐者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服務。
在校大學生、畢業五年內的大學生運用智慧財產權到孵化器創辦企業的,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企業孵化器在其項目申報、登記註冊、場地租金、創業基金、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智慧財產權人才納入人才引進、培養計畫。
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學校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建立青少年智慧財產權教育基地,對獲得智慧財產權發明創造的中小學生給予獎勵。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培養智慧財產權複合型人才。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與高等學校合作共建智慧財產權實用人才培養基地。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情況納入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範圍,對獲得國家、省、市相關智慧財產權獎勵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依法維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強化保護措施,簽訂保密協定,保護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自律維權機制,應對重大、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協助智慧財產權執法部門、法務部門處理和調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合法經營,客觀、公正開展中介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出具虛假報告;
(二)與委託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就同一內容接受利害關係人雙方委託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未經委託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內部監管機制,快速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在網上交易,維護電子商務領域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博覽會、展會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參展商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博覽會、展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參展商智慧財產權備案和公示制度,並與參展商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按有關規定對參展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參展商未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的,主辦單位可以依照契約約定取消其參展資格。
第三十條
商品貿易流通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培育商戶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展招商引資、對外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應當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狀況,遵守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廣告核查制度。廣告涉及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潛在風險評議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文化活動,應當進行智慧財產權評議。
智慧財產權評議的具體辦法由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企業、行業協會等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預警和導航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的研究、監測和發布、反饋,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產業和企業智慧財產權布局及時提供智慧財產權預警導航服務。
第三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市場規範體系,完善行業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等機制;加強對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執業監督與管理,引導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調與聯動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平台、舉報投訴平台和工作通報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案件文書送達、非訴強制執行、證據收集和法律適用等協作制度。
第三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執法工作,及時制止、處置妨礙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執行公務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公開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結果等案件信息,並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對接機制。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委託,調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四十條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制度和境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機制,依法受理維權援助申請,為申請人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諮詢、糾紛調解方案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維權申請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資金援助。
第四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相關管理部門查處。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確定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與政府資助和獎勵項目申報、參加政府項目和採購投標活動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騙取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和獎勵的;
(三)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智慧財產權判決、裁定、決定和仲裁裁決的;
(四)經依法處理後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
(五)其他侵犯智慧財產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後,行為人就同一智慧財產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侵權行為,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政府投資或者資助資金的,由立項審批部門收回投資或者資助資金,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智慧財產權行政獎勵的,由授獎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品,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4月22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及時制定智慧財產權地方性法規,鼓勵我市科技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對提升城市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措施的力度以及可操作性、職務智慧財產權的處置和收益分配、智慧財產權不侵權確認等方面提出了89條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4條意見和建議,總計93條。
會後,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在常委會張河潔副主任的帶領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廣泛徵求意見和相關的調研工作。一是通過市人大網站、武漢人大立法微博徵求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二是專門徵求了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市紀委、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以及科技部原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主任、市委常委馮記春和中國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會會長吳漢東等領導及專家的意見;三是深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調研,先後召開了6場座談會,分別聽取了民營科技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稅務以及智慧財產權事務所、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等相關方面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法規工作室對徵集的意見進行了匯總分析,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知識產權局逐一進行了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6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部分委員及有關專家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和修改。7月11日,市十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修改。7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激勵與促進
關於智慧財產權激勵與促進,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方面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對鼓勵和支持的方法作進一步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二是建議借鑑外地好的做法,把武漢的成功經驗固化和充實,法規條文要增加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此,在修改中將條例(草案)激勵與促進措施進行匯總整合,並增加了智慧財產權信息免費公共服務平台、金融創新等部分內容,從政策支持、信息服務、資金支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公共服務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至十五條〕
二、關於職務智慧財產權的處置和收益分配
關於職務智慧財產權的處置和收益分配方面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如何慎重對待國有資產的管理,如何兼顧職務智慧財產權完成人(根據吳漢東顧問的意見修改為“依法定或者約定由單位享有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創造完成人”)、研發團隊與所有權人、高校、科研院所的利益以及團隊成員之間的利益平衡;二是如何處理好法律規定與改革創新的關係。在修改中,本著既不違背上位法規定又不墨守成規,既體現創新精神又平衡好職務智慧財產權相關方利益的精神,參照省政府新出台的有關規定,以依法書面約定為核心對職務智慧財產權的處置和收益分配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單位擬停止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放棄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完成人;完成人與單位協商獲得該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智慧財產權的,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完成人根據前款規定無償獲得有關權利的,單位享有免費實施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與項目研發團隊就該項目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書面約定。”“項目研發團隊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通過所有權轉讓、使用權許可和作價入股等方式,按照公開透明原則處置,處置契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
比較多的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要突出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要營造一個好的環境。為此,條例(草案修改稿)按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體系建設、企事業單位自身保護、行業自律、中介機構服務、電子商務和展會、商貿流通市場、廣告商等市場主體的責任、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的順序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梳理和整理,充實了相關內容。〔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章〕
四、關於是否侵權的確認
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對專利權利人可能濫用權利,利害關係人申請不侵權確認的時限等作了規定。座談會和有關方面對此條意見較為集中,一是認為侵權警告不能局限於專利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糾紛均可成為法定案由;二是認為該條關於書面催告的時間規定涉及民事訴訟時效,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結合上述建議和有關規定,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利害關係人如何依法救濟作了原則性規定,即:“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處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和座談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過於抽象,比較單薄,建議充實相關內容,增設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條款。據此,一是重申了侵犯智慧財產權依法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二是對騙取智慧財產權獎勵和資助資金的違法行為增設了罰款〔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三是對中介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情形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六、關於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對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情況的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6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以上說明連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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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4年9月17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第二章著重從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智慧財產權促進與激勵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市場導向、創新激勵、成果轉化等機制,提供相關公共服務;二是對申請智慧財產權促進專項資金有關事項和支持金融創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了具體規定;三是對轉讓智慧財產權所得以及技術開發、諮詢、交易、代理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作了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引導性規定;四是對企事業單位和大學生轉化、運用智慧財產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作出了激勵性規定。
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條例》第三章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市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二是分別對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博覽會和展會主辦單位、商貿流通市場主辦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作了具體規定;三是重點對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風險評議、預警導航、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針對武漢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不暢的問題,規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調與聯動機制和糾紛調解對接機制,完善相關協作制度,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為了充分發揮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家和湖北省的政策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條例》第十九條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的轉化和權利放棄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單位擬停止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放棄智慧財產權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完成人;完成人與單位協商獲得該智慧財產權申請或者智慧財產權的,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完成人根據前款規定無償獲得有關權利的,單位享有免費實施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在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可以自主處置,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與項目研發團隊就該項目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處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書面約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第四章規定,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提供虛假智慧財產權材料騙取政府投資或者資助資金的行為以及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專家研討會

為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增強武漢市城市創新能力,2013年2月,武漢市正式啟動《武漢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立法工作,經過前期的充分調研和討論,起草了《武漢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為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制定一部高水平、高起點、具有前瞻性的法規,12月2日,市人大、市法制辦、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組織召開了專題研討會,邀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曹新明教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焦洪濤副院長、東風汽車公司智慧財產權部吳齊芳主任等專家,圍繞如何將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與智慧財產權立法相結合建言獻策。
專家指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十六個方面對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全面深化改革進行了戰略部署,在涉及智慧財產權方面,《決定》從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等11個方面對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方向,武漢市在這一背景下制定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除了要體現前瞻性和地方特色外,要充分吸收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有關精神,科學利用引導、推動、鼓勵、倡導、扶持和獎勵等手段,以提高研發、交易等創新能力,圍繞構築高端要素聚集能力為目標,爭取在政府定位、創新主體、人才激勵、企業激勵、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產業升級、服務改善和評估問責等領域取得突破。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董宏偉表示,武漢市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自2001年在全國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規《武漢市專利管理條例》以來,武漢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做出了許多有意義的探索和嘗試,出台了很多積極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近年來,隨著武漢市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目標的提出,智慧財產權越來越顯示出其在城市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上的明顯優勢和獨特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智慧財產權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爭取在立法過程中,認真貫徹和充分體現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整合、最佳化、聚集政府和社會資源,突破體制機制約束,制定一部體現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具有武漢特色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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