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頒布日期】2011年1月6日
【實施日期】2011年4月1日
【通過時間】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效性】有效
【施行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六號
《
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1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6日
2011年1月6日
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運用,保護髮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採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並保障專利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戰略領導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研究、解決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保障專項資金的規模與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相適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地區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九條 本市的專利創造工作應當將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專利技術、關鍵專利技術作為重點,促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的立項、核准、驗收,應當把獲得專利權作為指標。申請和維持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申請前款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立項。
第十二條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
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專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推廣和實施,並將實施和維持的情況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認定和考核,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專利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方式和數量,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三個月內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用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使用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專利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產業化計畫項目立項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擁有專利權的項目。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專利技術實施項目計畫,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項目的實施,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
專利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根據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新產品開發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自主制定和參與制定基於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向企業轉移專利技術成果。
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完善專利技術轉移機制,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對具備實施條件未能適時實施的單位享有的專利,鼓勵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與享有專利權的單位以簽訂契約的方式予以實施。該單位對上述專利的實施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專利交易市場,支持建立專利技術交易機構,推進專利技術交易服務,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條 專利權轉讓契約、專利申請權轉讓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經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當事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二條 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融資需求。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專利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貸款項目進行貼息,引導商業銀行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信貸。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及其它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購買含有自主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產品。
具有專利權的自主創新產品首次投向市場的,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後,政府進行首購或者訂購。
第四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專利行政部門舉報假冒專利違法行為。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接受舉報的工作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舉報、揭發和協助查處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機構,應當有三名以上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
第二十七條 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專利行政部門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未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第三十條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或模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或模具,並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並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並且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七)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措施不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第三十一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契約、圖紙、賬簿、發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實施現場勘驗檢查;
(四)抽樣取證、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申請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六)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期間專利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
展會組織者應當與參展方在參展協定中約定參展方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
展會組織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展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展品的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契約。對未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契約的,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參展方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展會組織者應當通知參展方解除參展協定,專利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專利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
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應當包括專利擁有數量、質量以及運用等指標。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和侵害他人專利權。
第三十六條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具體落實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工作。商業企業應當建立專利商品進貨確認制度,防止銷售假冒專利的商品。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指導和幫助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維護會員自身權益,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為會員提供專利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專利代理、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運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加強自律,提高執業水平,為委託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條 占有專利資產的國有單位發生合併、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專利資產作價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為主要項目內容,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或者政府獎勵的;
(二)在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方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三)組織標註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的;
(四)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內容標註專利標記的;
(五)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六)辦理專利權質押的;
(七)請求海關保護專利產品進出口的;
(八)其他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專項資金,應當用於資助或者獎勵專利申請、促進專利實施、援助專利維權、建設公共信息平台等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專利行政部門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專利信息平台,建立專利信息服務網路和重點行業、產業專利資料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共享、開發和利用。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捐資、出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益性和增值性專利信息的開發和服務,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專利行政部門指導、推動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開展專利預警,監測本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制定應急預案,為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十四條 專利行政部門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把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中國小地方課程,支持高等學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
新聞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專利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的培訓工作,建立智慧財產權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鼓勵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支持引進和聘用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第四十七條 評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市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專利行政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並採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的,責令上述製造、銷售的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散發產品說明書等材料,消除影響,並銷毀尚未發出的產品說明書等材料。
(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四)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四十九條 為明知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為假冒專利製作、發布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後,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專利管理秩序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一條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專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7日發布的《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了法院系統和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專利代理機構對草案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辦公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座談會上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0年11月1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和有的部門提出,草案應當明確將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專利技術、關鍵技術,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作為我市專利創造工作重點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修改為:“本市的專利創造工作應當將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專利技術、關鍵技術,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作為重點。”
二、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草案第十二條對財政支持項目完成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作了規定,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項目承擔單位在依法享有專利所有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專利的實施和維持義務。同時,這樣規定也能更好地使財政支持項目所產生的專利發揮好經濟社會效益。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第二款:“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專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推廣和實施,並將實施和維持的情況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提供製造、銷售、使用、運輸、展示、廣告、印刷、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內容,上述內容列舉的行為,其危害程度、造成後果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有所不同,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提供便利條件。”
四、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和培訓的內容。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意見提出,加強專利知識宣傳,僅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還應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以及企業事業組織的作用。同時提出,專利知識宣傳與專利人才的培訓是兩項不同的工作,草案應當分別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將草案第四十五條的內容分為兩條表述,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把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和中國小地方課程,支持高等學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新聞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支持和參與專利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第四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的培訓工作,建立智慧財產權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鼓勵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支持引進和聘用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月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上有一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表了審議發言。
2011年1月6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三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沒有作進一步的修改。會議以三次審議稿為基礎提出了《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草案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0年8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2005年,《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頒布實施,對我市專利工作起到了極其明顯的推動作用。近年來,全市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呈現高速增長的趨勢。2005年專利申請量為11657件,其中發明專利4470件;專利授權量為3045件,其中發明專利763件。2009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9187件,其中發明專利6578件;專利授權量達到7216件,其中發明專利1793件。同時,隨著企業專利意識的明顯提高,湧現出一批專利實施效果較好、具有較高專利申請量的企業事業單位。全市有2家企業事業單位列入全國專利示範,22家企業事業單位被列為全國專利試點,226家企業事業單位被列為市級專利試點,320家企業事業單位被列為區級專利試點。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必要制定《條例(草案)》。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自1984年首次頒布實施,至2008年12月已經歷三次修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對確立我國專利制度,鼓勵發明創造,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主要是規定專利申請、審查和批准的條件及程式,對有關專利促進和保護的內容規定的比較原則,需要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完善。
(二)制定《條例(草案)》有利於進一步最佳化我市智慧財產權環境
近幾年來,我市專利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專利申請的企業比例較低,專利總量不大不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缺乏,專利運用能力不高,專利專門人才匱乏,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滯後,專利投入不足等。為適應發展需要,解決專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專利促進保護工作,需要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條,主要依據國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保留了現行《天津市專利保護和管理辦法》中與上位法不牴觸且行之有效的條款,同時借鑑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等外省市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草案)》主要從政府及部門責任,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政府及部門責任
全面提高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水平,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條例(草案)》主要在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第四條明確了政府責任,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採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並保障專利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二是第五條規定建立專利工作協調機制,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智慧財產權戰略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專利工作,研究、解決與專利有關的重大問題。”三是第六條明確了專利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即“市和區、縣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工商、質監、國資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專利創造
1.為加強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專利考核,避免項目因專利侵權糾紛帶來的重大經濟損失,《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應當把獲得專利權作為立項、核准、驗收的重要指標。申請專利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申請前款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政府有關部門不得予以立項。”
2.為鼓勵職務發明創造,充分調動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從三個方面完善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酬政策,即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獎金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並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後,應當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
(三)專利運用
1.為促進專利運用,推動專利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融資支持,並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給予支持。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財政資金安排、設立的風險投資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信貸力度,市和區、縣財政可以在專利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進行貼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融資擔保。”
2.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打造具有品牌效應的自主創新產品,《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採購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購買自主研究開發的專利產品。具有專利權的自主創新產品首次投向市場的,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後,政府進行首購或者訂購。”
(四)專利保護和管理
為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市場秩序,淨化專利環境,《條例(草案)》除明確禁止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建立對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規範專利行政執法程式、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等常規保護之外,特別對展會專利保護加強規範。即第三十三條規定:“展會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期間專利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展會組織者應當與參展方在參展協定中約定參展方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專利行政部門認定參展方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成立的,依法予以處理,並將參展方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情況通知展會組織者。展會組織者接到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應當與參展方解除參展協定。”在專利管理方面,為避免重複研發和重大經濟損失,《條例(草案)》規定要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即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為規範專利代理、專利資產評估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加強自律,提高執業水平,為委託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一)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二)出具虛假報告;(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四)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保障措施
為保障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使我市在高新技術領域和支柱產業中擁有更多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條例(草案)》主要從專利信息共享、專利預警機制和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等方面作了規範。即第四十二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專利信息服務網路和重點行業、產業專利資料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共享、開發和利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和增值性專利信息的開發和服務。”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專利預警機制,監測本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制定應急預案,為經濟發展服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提供服務。”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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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實施《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亞力出席會議並講話。
1月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決定於4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是本市首部規範專利促進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更好地實施本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營造良好專利工作法制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同志介紹了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同志和天士力集團、機械工程研究院有關同志就宣傳好、實施好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作了發言。
李亞力在講話時指出,制定和實施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天津發展要求,實現天津城市定位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市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迫切需要;是鞏固我市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我市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迫切需要。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紮實推進專利促進與保護各項工作。要大力抓好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專利服務體系,加快培養各類專利人才,積極推動本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積極協調條例實施工作出現的問題。市知識產權局要在條例貫徹實施中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各負其責,分工配合,依法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各項工作。要加強對我市智慧財產權和專利工作的宣傳報導,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營造崇尚創造、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責,加強執法檢查,督促和推動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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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獲悉,《
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正式通過審議,新條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據悉,該《條例》將帶來企業研發投入可享稅收優惠、個人評定職稱可作為依據等多項利好。
《條例》包括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政府採購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購買含有自主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產品。
此外,評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市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