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通過時間:2007年7月27日
  • 地點:重慶市第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調研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促進、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專利事業的投入,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工作。
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專利管理部門實施專利行政執法。
第五條 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運用能力,增強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
第六條 提倡在中國小校開展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基礎教育;鼓勵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發明專利的申請,促進專利成果的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專利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平台,組建相關專利檢索服務機構,提供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
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市人事部門會同市專利管理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第十條 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配備專利管理專職人員。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第十三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企業在專利技術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三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一千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五百元。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轉讓或者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後三十日內,提取不低於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稅後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專利權入股的,應當從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前款所禁止的行為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禁止濫用專利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請求三十日內,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請求人;涉外請求,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涉外專利糾紛時,應當向市專利管理部門報告,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協調。
第十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實施侵權行為的專用設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假冒他人專利的;
(二)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
(三)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
(四)其他違反專利管理秩序的行為。
市專利管理部門在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四章 專利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以及流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專利的有關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
市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把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對各類企業評獎、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
市專利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環節的專利產品的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其所有的專利資產進行評估,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侵權產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擅自啟封、處理被扣押物品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被扣押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7年7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四章 專利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促進、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專利事業的投入,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
第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工作。
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專利管理部門實施專利行政執法。
第五條 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運用能力,增強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
第六條 提倡在中國小校開展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基礎教育;鼓勵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
第二章專利促進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發明專利的申請,促進專利成果的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專利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平台,組建相關專利檢索服務機構,提供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
第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專利管理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職稱評定。
第十條 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建立專利管理制度,配備專利管理專職人員。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第十三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
企業在專利技術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約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數額不得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三章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知有前款所列情形,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禁止濫用專利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請求三十日內,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請求人;涉外請求,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涉外專利糾紛時,應當向市專利管理部門報告,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協調。
第十九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專利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假冒專利的;
(二)同一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
(三)其他違反專利管理秩序的行為。
市專利管理部門在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四章專利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以及流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專利的有關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
市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把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對各類企業評獎、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
市專利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環節的專利產品的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其所有的專利資產進行評估,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侵權產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擅自啟封、處理被扣押物品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被扣押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調研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黨代會精神,大力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今年6-9月我委組織開展了對《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情況的專題調研,聽取了市級13個相關部門的匯報,到2區、2縣和23個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委託6個區縣人大常委會對本地落實情況開展調研,並赴江蘇、上海考察學習。現綜合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貫徹實施條例總體較好
條例於2007年7月通過,當年9月實施。條例實施6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職,企業對專利工作日益重視,專利工作成效明顯。
(一)條例規定的制度基本建立。條例規定的7個方面制度性要求,總體上市級和多數區縣(自治縣)落實較好。一是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將專利工作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和21個區縣制定了智慧財產權“十二五”發展規劃和推進計畫。二是各級財政每年度均安排專利專項資金,市級從2007年安排500萬元增到今年2400萬元,累計安排資金9000萬元。三是出台《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資助專利的條件和有關程式。四是制定《重慶市專利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試行辦法》,每年組織一次專利專業人員職稱資格考試。五是制定重大科技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操作規範、項目管理辦法和服務外包暫行規定,堅持對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專利特別審查。六是建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統計指標和統計制度,將專利統計結果納入《重慶市統計年鑑》。七是將專利指標納入對區縣黨政主要領導業績考核,並作為評價區縣科技進步的重要指標之一;將智慧財產權納入國有企業產權評估管理範圍,將專利工作納入企業領導薪酬考核範圍。
(二)政府部門指導服務工作加強。一是制定培訓規劃和計畫,每年舉辦專利宣講、專題培訓班、強化班和高級研修班,對區縣、企業、專利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累計培訓8000餘人次。二是培養、引進專利專業人才,全市擁有全國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專利信息領軍人才、首批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人才30名,專利工程師和助理工程師121名;我市一批高校在西南地區率先成立智慧財產權學院、實習實驗基地和獨立設定智慧財產權碩士點,累計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400餘名。三是結合國家雲計算智慧財產權實驗區建設,建成全國首個集作品登記、證據保全、價值評估、著作權交易等功能於一體的重慶著作權雲端服務平台,直接服務企業上千家。四是為“直升機引進”、“多孔坦醫學套用開發”等一批重大經濟項目開展專利分析、制定專利規劃,幫助企業成功規避侵權風險;圍繞培育“6+1”支柱產業,針對頁岩氣、新能源汽車等產業開展專利分析、提高專利密度,指導長安汽車、重慶農商行等32家重點企業建立專利資料庫、實施專利戰略。大渡口、沙坪壩、璧山等區縣通過成立專利服務站、聘請專利特派員、編制園區專利規劃等多種方式,為企業提供專利工作指導和服務。
(三)企業專利工作加快推進。企業申請和授權專利數量不斷增加,工礦企業擁有專利授權量從2007的2606件增長至2012年的10043件,增長近3倍。部分大中型企業把專利工作擺上發展的重要位置,如中冶賽迪集團有限公司2009至2011年共申請專利646件,是公司前十年專利申請總量的1.5倍,參與專利創造的發明人755人、相當於之前專利發明人總量的3.2倍。力帆集團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審查、評價等管理制度,在全球30多個國家及地區實施專利戰略布局,截至2012年底累計申請專利8007項。據《重慶統計年鑑》顯示,2011年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擁有科研機構488個,科研人員31428人,科研費用72.2億元;擁有專利授權5398項,專利產品類別數量10063個,產值1324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的11.2%。
(四)專利執法保障有力。市政府成立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工作領導小組,在全國率先建立由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和公、檢、法等11個部門聯合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協調機制,成功對隆鑫集團、川東化工等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協調處理,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30多億元。出台《重慶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指引》,市與區縣(自治縣)之間、市級相關職能部門之間加強聯合執法,開展專項整治,著力最佳化發展環境。建立了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和外商舉報投訴服務中心,全市每年出動執法人員8萬多人次,實施檢查16萬多次,立案查處案件9000多件,是條例實施前五年案件總量的5倍,移送司法機關案件200多件,搗毀窩點362個,涉案金額約6.4億元。
(五)全市專利工作水平顯著提高。通過堅持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周、專利好新聞評選活動、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等大型宣傳活動,編輯出版《重慶智慧財產權》、《專利申請指南》等各類宣傳刊物,積極營造良好的專利工作社會氛圍。根據相關部門專項統計,接受調查問卷的民眾中對專利工作有一定認識達91.2%。全市專利申請量從2007年的6715件增至2012年的38924件,增長近5倍;專利授權量從2007年的4994件增至2012年的20364件,增長3倍以上;發明專利授權量五年增長近6倍,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增至2.34件,從2010年的全國第12位上升到全國第9位。
二、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
我市專利工作儘管取得長足進步,但與其他地區相比存在較大差距,遠不能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專利工作開展不平衡。我市專利工作在區域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開展不平衡。主城區和近郊區縣專利申請、授權數量較多,遠郊區縣則相對較少(見表1)。
從授權專利種類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較多,發明較少。2011年發明類專利僅占專利授權量的12%(見表2),反映出我市科技原創能力較弱。
(二)企業專利工作相對薄弱。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優勢企業等數量與京津滬以及江蘇相比有較大差距(見表3)。
2012年重慶智慧財產權綜合發展指數僅有60.06,低於東部地區平均值73.25;我市共4946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僅213家,占4.3%,而浙江3萬多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有7000多家,占比為23%。分析原因,這與我市企業對專利工作重視不夠、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直接相關。
(三)專利專業人才不足。我市專利服務機構、專利服務人員數量、專利管理和保護人員數量上,與其他直轄市、先進省、西部省相比較(見表4),有很大差距。
調查的區縣普遍反映,由於區縣知識產權局多與科委合署辦公,人員少,經驗缺,尤其缺少專業的專利行政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導致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等工作無法有效開展。調研的23家企業,有15家反映企業專利專業人才缺乏,特別是缺少專利綜合管理人才和精通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熟悉國際規則和行業發展分析的高級專利人才。
(四)專利服務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市專利服務體系尚不健全,薄弱環節體現有三:一是代理機構少。截至2012年底,重慶有專利代理機構12家、代理人73人,遠少於北京、上海、天津,與川陝等西部地區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制約了我市專利工作的開展(見表5)。
二是服務平台缺乏。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專利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但由於實踐中缺少專利質押、交易、融資平台和評估機構,2012年我市專利質押共14筆,融資總額為1億元,與東部發達地區及川陝相比有不小差距(見表6)。
三是宣傳培訓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市專利宣傳培訓工作市級層面開展較好,區縣和企業宣傳培訓工作較弱,堅持經常性開展宣傳培訓工作的區縣和企業很少。同時,宣傳培訓工作與企業發展階段和現實需求銜接不夠緊,針對性不強,效果不明顯。相關部門對主城區、大型企業專利工作指導較多,對遠郊區縣和一般企業的指導較少。
(五)條例部分規定落實不到位
一是條例第三條關於加大對專利事業投入的規定,由於我市沒有把專利事業發展投入列入財政經常性項目預算,專利事業經費雖逐年有所增加,但其總量基數和增量占比均無客觀評價標準。二是條例第四條關於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專利管理部門實施專利行政執法的規定,由於沒有明確基層專利管理部門的職責,造成基層執法中有阻礙。三是條例第七條關於獎勵優秀專利項目的規定,我市至今沒有出台具體政策,也沒有對獲得國家認定的優秀專利項目給予獎勵。四是條例第十二條關於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的規定,未得到有效落實。五是條例第十四條關於企業在專利技術實施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因缺乏實施細則,企業申報程式繁瑣,未得到很好落實。六是條例第十五條關於給予發明人獎勵和合理報酬規定,有的國有企業以職務發明和保護國有資產為由,給予發明人的獎勵標準較低;專利管理人員地位低、待遇差;有的民營企業對專利發明獎勵未兌現。七是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由於缺乏對“重大經濟活動”的界定標準和程式,執行效果不好。八是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將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企業評獎、申請創新基金和工程中心的認定依據之一的規定,由於我市對企業評選、審核缺乏統籌,評獎分散在多個部門,除少數評選項目對專利工作有要求外,多數項目未將專利工作列為評審硬性指標。
三、進一步實施好條例的建議
實施好條例,關鍵在於要清醒認識到專利工作直接關係重慶科技研究與試驗發展的水平,關係重慶發展方式切實轉入創新驅動的軌道。科技研究與試驗發展水平(R&D投入強度)是衡量創新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標誌,直轄以來我市R&D投入強度長期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為每個五年規劃未能實現的重要指標,2012年僅為1.4%,與我市規劃目標相差0.3個百分點,與全國平均水平相差0.47個百分點。(2%是衡量發展方式的標桿,一般來說在2%以下為投資拉動型發展方式,以上為創新驅動型發展方式)。據專家研究,我國專利與R&D的彈性係數為0.46,即專利每增加0.46%,R&D投入將增加1%,可見專利數與R&D強度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係。我國經濟發達地區無一不把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擺在重要位置,廣東和江蘇提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上海提出建設亞太地區智慧財產權中心城市,並由政府強力主導實施一系列推進計畫,專利促進和保護已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動需要。我市在發展大轉型的重要時期,應更加主動和有力地實施以專利為核心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把條例的規定全面落實到位,引導和推動企業大力實施專利戰略。
(一)全面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
目前,條例相關規定落實不到位,制約了全市專利工作有效開展。市政府應指定牽頭部門對條例規定落實不好的問題,組織認真研究,分析查找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屬於沒有開展的工作應限時啟動,屬於需要建立協調機制的應加快建立,屬於缺乏實施細則的應儘快制定具體辦法,總之要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履行好政府的法定職責。
(二)實施專利促進引導計畫
我國科技領先地區專利工作有許多值得我市學習的地方。建議借鑑江蘇省做法,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重慶市智慧財產權“十二五”發展規劃》所確定的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我市專利促進引導計畫,每年確定重點方向,配套財政支持資金滾動實施,把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管理、指導、服務職責具體化。當前,應針對我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薄弱環節,策劃實施人才培養和引進計畫、區域試點示範計畫、企業智慧財產權貫標計畫、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計畫、服務平台建設計畫、“正版正貨”承諾銷售計畫、專利行政執法推進計畫等,紮實有效快速提升我市專利水平與質量,為加快發展方式轉型增添能量。
(三)強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與服務職能
要發揮政府在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應該強化專利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職能。一方面,要落實條例有關人才、扶持與獎勵等規定,細化措施,把政府該履行的職責落實到位。可學習借鑑江蘇省做法,將我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列為市財政一級預算項目,根據開展專利資助、培訓工作以及落實獎扶政策等事項,確定專項資金基數,並保持每年增長不低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另一方面,要進一步理清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在專利工作中的作用,從有利於加強我市專利工作出發,有針對性地強化專利主管部門職能,提升服務水平。
(四)適時啟動條例修訂工作
這次調研中,基層反映了一些條例不夠用的問題,如條例只對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規定了獎勵政策,而對其他領域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沒有規定;規定了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等,卻對專利評估、交易等中介服務未做規定。條例制定於2007年,近年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形勢任務發生了巨大變化,條例已出現規定不夠用、規定過於原則等問題,需要對條例進行系統的調研論證,有關部門應適時啟動條例修訂工作,確保條例的法律效用。
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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