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重慶市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239號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渝辦發〔2010〕23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知識產權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擬定的《重慶市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通知全文
重慶市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推進智慧財產權科學管理,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智慧財產權保護模範城市的意見》(渝府發〔2009〕41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及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巨大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重大經濟活動應當進行專利特別審查,包括:
(一)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重大高技術投資項目;
(二)市經濟信息委審批的政府直接投資或注入資本金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三)市科委審批的重大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市外經貿委審批或備案的重大技術引進、出口項目和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五)市級有關部門認為應當進行專利特別審查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專利特別審查一般應包括:
(一)項目所涉及的專利狀況,包括專利類別、數量、法律狀態、權利的存續期限等;
(二)項目所涉及的專利權主體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或合法擁有人,項目所涉及的專利是否存在權屬糾紛;
(三)項目涉及的技術方案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權存在,項目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專利權的風險;
(四)項目所涉及的專利與他人專利之間是否存在依存或交叉關係,是否能夠獨立實施;
(五)項目涉及的專利與項目本身技術方案是否一致;
(六)項目涉及專利權主體對其專利權的處分是否合法、合理,有關契約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條款;
(七)項目涉及以專利作為註冊資本、投資或作價入股的,該專利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
(八)其他應當審查的事項。
第四條 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在立項、備案、核准、審批等環節,應當對涉及的專利情況進行審查。
(一)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提交專利分析報告,並依據該專利分析報告對涉及專利情況進行審查,能夠做出結論的,按既定程式審批;
(二)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認為項目涉及的專利問題重大、複雜,難以做出結論的,應當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提交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專利諮詢機構出具的專利分析報告,並依據該專利分析報告進行審查,能夠做出結論的,按既定程式審批;
(三)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審批項目時,依據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專利諮詢機構出具的專利分析報告仍難以做出結論的,應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委託或直接委託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專利審查,形成專利特別審查報告。專利特別審查報告作為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審批項目的重要依據。
專利分析報告一般應包括:(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作出的分析材料;(二)項目所涉及的專利權利證明材料及相應複印件,未授權的提交申請檔案及專利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三)項目涉及受讓或被許可專利的契約文本、專利權證明材料及相應檔案;(四)項目涉及以專利權投資或作價入股的,應當提供出資或投資協定書、該專利的評估報告書;(五)與項目涉及專利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建專利特別審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市內外專利和經濟、法律、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組成。
市知識產權局受項目申報單位或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委託後,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工作組。
專家工作組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專利特別審查,並在組成專家工作組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專利特別審查報告,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市知識產權局和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 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市知識產權局、專家工作組和專利諮詢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實施專利特別審查時應做到客觀、公正、保密,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指導全市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工作,重大經濟活動管理部門具體實施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實施重大經濟活動專利特別審查。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