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評選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本溫帶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二○一○年十二月六日發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評選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評選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388號
通知要求,試行辦法,

通知要求

渝辦發〔2010〕38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評選獎勵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試行辦法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評選獎勵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增強產業競爭能力,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智慧財產權保護模範城市的意見》(渝府發〔2009〕4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以下簡稱示範單位)的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示範單位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0家,由市政府對示範單位進行表彰,授予“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稱號,並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在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中列支。
獎勵經費用於示範單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的獎勵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示範單位的評選範圍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申報示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領導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並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在同行業內處於較高水平。
(二)具有較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設立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專項工作經費,具有較高素質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立了智慧財產權信息收集、分析、預警應急的工作機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充分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
(五)在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方面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近兩年單位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及其增幅均高出本市本行業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以上,專利產品產值占單位產值的比例不低於70%,專利產品利稅占單位利稅的比例不低於70%;
2.近兩年單位著作權登記量及其增幅高出本市本行業平均水平10個百分點以上,著作權及相關產業收入占單位收入的比例不低於70%,著作權及相關產業利稅占單位利稅不低於70%;
3.單位擁有中國馳名商標1件以上或重慶市著名商標2件以上,近兩年擁有自有商標的產品或服務收入占本單位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70%;
4.以科研為主的高校或研究院所近兩年的專利、軟體等智慧財產權轉化率達到50%以上。
第六條 設立示範單位評審委員會,負責示範單位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著作權局、市知識產權局領導和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負責協助處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由企事業單位自願申報,推薦單位審核推薦。
(一)市級各部門、人民團體負責本系統推薦工作。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推薦工作。
(三)中央在渝單位按屬地原則申報、推薦。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按規定填寫《重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申報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後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選。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分前10名的申報單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均可以實名方式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核實。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將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不影響評選結果的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被評選為示範單位的企事業單位,經查實屬通過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獎勵的,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示範單位稱號,並追繳獎勵經費;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參與示範單位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必須遵守評審評選規則和紀律,如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評選區縣(自治縣)示範單位。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報經評審委員會同意後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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