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實現《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進一步改善我市的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7〕119號 
渝辦發〔2007〕11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實現《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進一步改善我市的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是指污染源排向環境的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以下分別簡稱為SO2、COD)的總量。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工作負責。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約束性指標進行統籌管理。
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最佳化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排工作。
統計部門應當協助和指導環保部門做好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統計、公布工作。
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做好生活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排工作。
其他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
第二章 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實際排污情況、污染物削減的能力和潛力等因素,組織擬定各區縣(自治縣)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控制指標,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下達執行。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源達標狀況和削減潛力,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將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控制指標按年度分解到各排污者,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控制指標全部分解到各排污單位和污染源,指標之和不得突破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 對採用的工藝、技術、設備或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排污單位,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分配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
第三章 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削減
第十一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控制目標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
第十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應在完成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削減任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區域發展所需總量。新增總量應根據各地區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水平加以預測,以指導削減任務的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的削減量應大於或等於新增量與淨削減量之和。
第十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應當落實具體的削減項目和完成時限。
第十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項目的完成以市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市及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正式檔案為依據。
第十五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計畫應當在實行項目削減的同時,通過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實行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提高環保設施穩定運行率和達標率等保障措施,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項目削減與管理削減的有機結合。
第四章 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新增量控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評和環保“三同時”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環境質量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以環境容量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最佳化產業布局。建設項目應採取清潔生產工藝,儘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並通過以新帶老、替代削減、區域削減等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
第十七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落實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內容,並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必須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控制指標,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的新增總量指標原則上在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當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內平衡解決。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和市級審批的重點建設項目,如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通過區域削減等措施仍不能滿足項目總量需要的,可以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通過後,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總量指標,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調劑。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以新帶老、替代削減或區域削減等內容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步完成,並納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未完成的,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章 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統計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統計工作由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統計、建設、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二十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指導各區縣(自治縣)的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工作,管理、發布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信息。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工作,發布本地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的內容包括SO2、COD的總量指標占用量、實際排放量及年度變化量,統計技術細則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凡已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管理的工業企業均應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統計範圍。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統計資料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統計資料的規範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削減量、新增量、排放量、指標占用量建立統一的台賬,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區縣(自治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完成情況,內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度變化量、重點項目完成情況等,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污染物總量統計有關信息應徵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六章 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總量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主要污染物總量的動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重點污染源應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自動監控系統經環保部門檢查合格並正常運行,其數據作為排污許可證申報、核定及環境統計的依據。
第三十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體系和監測預警體系,加大對污染源的監測,及時準確反映污染物的排放情況,認真實施環境質量監測,以環境質量監測資料校驗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成效。
第三十一條 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為年度允許排污總量,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不得超過排放標準和有關規定。
對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超過排放標準或有關規定的排污單位,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市及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下達限期治理等方式,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並限制其擴大生產規模和實施其他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層層簽訂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書,定期檢查、調度和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削減情況及主要污染物削減工程(項目)建設的進展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考核形式分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驗收考核。2006年、2007年、2009年為年度考核年,2008年為中期考核年,2010年為驗收考核年。
第三十五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考核結果納入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約束性指標考核和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內容。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煙塵、工業粉塵、氨氮等污染物總量的控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管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總量的下達、削減任務的落實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納入企業所在區縣(自治縣)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內統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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