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66號
渝府辦發〔2015〕16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並經市委第147次常委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9日
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大力解決我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有關問題,切實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項目概況
(一)關於總體規模和投資總額。
全市1558個鄉鎮(含810個建制鄉鎮和748個撤併鄉場鎮)已建、在建、新建和改(擴)建的1584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總規模約126萬噸/日,投資總額約112億元。其中:
1.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809座,總處理能力75萬噸/日。已投入資金51億元,其中,中央和市級資金24.5億元,區縣級資金26.5億元。
2.在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279座,設計處理能力22萬噸/日,需投資18億元。
3.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496座,設計處理能力29萬噸/日,需投資23億元。
4.整改、配套和完善部分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需投資10億元。
5.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需投資10億元。
(二)關於實施目標及進度計畫。
2015年全面啟動規劃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技術升級改造,2017年實現建制鄉鎮和撤併鄉場鎮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
1.2015年啟動496座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及其污水接口乾管建設,由重慶環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環投公司)承接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逐步對條件成熟的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資產清理、評估和接收,2017年全面完成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期完成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建設。
2.2016年對需整改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啟動實施主體工程改建、擴建及其污水接口乾管的改造,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期實施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完善改造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改建、擴建和配套管網建設任務。
二、建設運營模式
全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由重慶環投公司負責“投、建、管、運”一體化運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分別授予重慶環投公司從事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的特許經營權,並簽定特許經營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明確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針對鄉鎮污水處理項目情況複雜的特點,實際操作中採用多種投融資模式並存的複合模式。
(一)新建項目。
採用“設計―建設―擁有―經營”模式。由重慶環投公司負責投資並承擔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全部工作。項目建成後,重慶環投公司擁有建成資產的產權及經營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付相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已建項目(包括改建和擴建項目)。
採用“移交―擁有―經營”模式。重慶環投公司負責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及維護,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支付相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對於改建或擴建項目,在項目資產移交後根據鄉鎮污水處理實際需求,由重慶環投公司完成設計、建設工作。
運營過程中,重慶環投公司根據資金情況及發展需要,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全部收購,最終取得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資產所有權。
(三)在建項目。
按照項目實施進展分別採用“建設―移交―擁有―經營”、“設計―建設―擁有―經營”或“建設―擁有―經營”模式。
對於在契約簽訂前已進場施工或完成工程招標的項目,採用“建設―移交―擁有―經營”模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繼續完成項目建設,建成後參照已建項目實施移交,並按契約要求支付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
對於在契約簽訂前只完成前期工作、尚未進行工程招標的項目,參照新建項目執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項目已有的前期工作資料移交重慶環投公司,雙方共同對前期工作資料的沿用性和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經濟性進行評估,若符合沿用要求,則按照“建設―擁有―經營”模式由重慶環投公司實施建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已投入的前期工作費用由重慶環投公司支付;若原有前期工作資料、方案設計不能滿足沿用要求,則按照“設計―建設―擁有―經營”模式由重慶環投公司、鄉鎮污水處理項目原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三方補充契約,並由重慶環投公司組織對污水處理規模和工藝進行修改,修改階段發生的前期工作費用由重慶環投公司支付,未修改部分按原契約由重慶環投公司進行補償。
(四)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項目。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設計和建設,並承擔其運行維護工作。配套管網資產所有權歸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擁有。在自建存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可委託重慶環投公司代為融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慶環投公司支付融資本金及財務費用。
三、特許經營提供服務、標準及期限
(一)特許經營提供服務。
重慶環投公司負責契約範圍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投融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並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收取相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特許經營期:長期。
(三)污水處理工藝與要求。
按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地理位置、服務人口與污水處理規模等條件,因地制宜採用技術成熟、運行穩定、經濟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基本滿足水環境容量和水環境質量管理有關要求。
四、投資結構及資金使用
(一)投資結構及來源。
已建項目已投入的51億元中,由中央及市級財政資金投入24.5億元形成的固定資產,直接無償劃轉重慶環投公司。區縣財政投入的26.5億元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根據區縣(自治縣)實際出資情況,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後,由重慶環投公司收購。
新建項目所需的23億元資金由重慶環投公司負責籌措。目前基本落實或正在爭取的中央及市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包括2015年國家支持我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3億元、三峽後續規劃資金10.5億元。上述兩項資金總計13.5億元,由重慶環投公司作為業主組織投入。其餘9.5億元由重慶環投公司依靠自有資金或通過自身渠道融資解決。
在建項目所需的18億元資金由重慶環投公司負責籌措。擬從三峽後續規劃資金渠道申報補助資金6億元,其餘12億元由重慶環投公司依靠自有資金或通過自身渠道融資解決。
已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中有400座需要對主體設施及污水接口乾管進行改造修繕,所需的10億元資金由重慶環投公司籌措解決。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所需的10億元資金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籌解決,可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重慶環投公司代為融資。
(二)資金使用。
重慶環投公司資金主要來源包括自有資金、中央和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及銀行貸款。其中,中央和市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主要包括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三峽後續規劃資金及其他補助資金。
中央和市級財政用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視為重慶環投公司資本金,其形成的固定資產歸重慶環投公司所有,但不得考慮投資回報。中央和市級財政安排用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重慶環投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市財政差異化補貼給區縣(自治縣)用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
五、項目運作管理
(一)組織架構。
為保障全市1584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營,提高運行效率,重慶環投公司成立若干項目運營管理公司,根據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地域分布、交通條件、處理規模和工藝等條件劃片區管理,單個項目運營管理公司承擔建設和運營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原則上控制在100座左右。近期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並移交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由重慶環投公司所有,並直接負責運營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將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資產交由重慶環投公司項目運營管理公司運營管理。
(二)審批手續辦理。
重慶環投公司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契約後,負責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的具體實施,辦理有關立項、規劃、國土、環保等前期工作手續,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設計、施工及運營單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配合。
(三)項目用地。
全市1584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共涉及用地約4700畝。其中,1088座已建、在建項目占地4010畝,496座新建項目需用地約690畝。
已建、在建項目用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並承擔有關費用,按照劃撥方式無償提供給重慶環投公司。
新建項目用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採用行政劃撥方式向重慶環投公司供地,征地費用由重慶環投公司承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保證征地進度與供地時間達到進度要求。
用地指標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安排,按項目實際需求分解到有關區縣(自治縣)。原則上不占用區縣(自治縣)征地指標。
(四)運營維護。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保養維護均由重慶環投公司及其下屬項目管理公司或其委託的第三方運營單位負責。人力成本、電費、藥劑費、管理費等直接成本均由重慶環投公司承擔。委託第三方運營的,由重慶環投公司支付委託運行費用。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由重慶環投公司負責收集運送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無害化處理。
(五)監測管理。
重慶環投公司對特許經營範圍內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水質負責,保證排水水質達到既定的污水排放標準,並承擔排水水質超標的相關責任。
重慶環投公司根據契約約定,定期監測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排水水質等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擁有監督權,可採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方式,按照有關檢測程式、辦法、標準對排水水質進行檢測,並追究排水水質超標責任。
(六)資產管理。
項目資產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各項規定。
1.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市環保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對重慶環投公司所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重慶環投公司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資產的具體管理。
2.資產配置及使用。
重慶環投公司新建、劃轉及收購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資產按照特許經營契約進行配置及使用,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3.產權登記。
重慶環投公司向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區縣(自治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區縣(自治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4.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工作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重慶環投公司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5.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重慶環投公司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所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六、回報機制及價格
(一)回報機制。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特許經營契約範圍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按月向重慶環投公司支付相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費。
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兩部分:一是重慶環投公司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投入(包括自有資金和債務資金,不包括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及相應投資回報。二是重慶環投公司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的成本及合理經營收益。
(二)預期收益。
1.投資收益。
屬於重慶環投公司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投入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部分,考慮投資回報率。為兼顧重慶環投公司投資收益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承受能力,按照“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融合”的原則,重慶環投公司投資收益率(所得稅前)以6%為基準。該收益包含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和投資淨收益。
2.經營收益。
為減輕區縣(自治縣)財政負擔,重慶環投公司在污水處理服務費中不計固定的經營收益,通過管理創新、技術改造、規模化運營等實現經營收益。
(三)運營總成本。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總成本由直接成本、折舊費、利息支出、稅費支出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由電費、藥劑費、污泥外運費、人力成本、大修費及管理費等構成。
參考重慶市已建污水處理廠運營直接成本,本項目電費按每噸污水耗電0.6度、電價0.8458元/度計;消毒藥劑費按每噸污水0.2元計;污泥產生量按每噸污水產泥1.2千克計,污泥外運費按40元/噸計;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人員配備標準:1000噸/日以下配備2人,1000―2000噸/日配備4人,2000―3000噸/日配備6人,3000噸/日及以上配備8人,每人每年工資及福利費按40000元計;設施大修費按工程費用的2%計;管理費按1000噸/日以下的10000元/年、1000噸/日及以上的12000元/年計。
經測算,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平均直接成本1.43元/噸。包括:藥劑費0.20元、人力成本0.41元、電費0.50元、污泥外運費0.05元、管理費0.03元、大修費0.24元。
2.折舊費。
設備折舊年限5年,殘值率5%,折合年折舊率19%。建築物折舊年限30年,殘值率5%,折合年折舊率3.17%。
3.利息支出。
項目貸款總計52.5億元(其餘4.5億元由項目現金流籌措),其中30.5億元用於建設投資,另22億元用於收購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形成的資產。貸款利率按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4.稅費支出。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污水處理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返70%的政策。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規定,運營期前6年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三減半”,6年後正常計稅。同時根據西部大開發的有關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率為15%。
(四)污水處理服務費收入。
根據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大小採用兩種計費方式。處理能力100噸/日及以上或有機械動力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服務費按契約約定水量乘以3.12元/噸計算。3.12元單價中包括直接成本1.43元/噸、折舊費1.09元/噸、投資收益0.60元/噸。
處理能力100噸/日以下且無機械動力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服務費按設施數量計費,每個項目污水處理服務費包乾價為3.60萬元/年。
(五)差異化補貼。
按照統籌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鄉鎮污水處理是各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但由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小、布局分散、運營成本高、污水處理服務費徵收難度大,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五大功能區建設的意見》(渝府辦發〔2014〕80號)有關精神,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支付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8億元/年,由市財政專項補助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5億元/年。市財政專項補貼資金由3部分組成:一是重慶環投公司污水處理消減污染物排放指標後,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的2億元;二是市級環保專項資金安排2億元;三是全市排污費提標增收部分解決1億元。
市級財政專項補助,按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1.20元/噸、城市發展新區0.80元/噸、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0.60元/噸補貼。
七、風險分析及風險控制機制
(一)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
主要風險
因素
風險發生機率
主要影響
風險防範及應對措施
政府決策風險
較低
取消或發生重大變化
1.項目為重慶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採用特許經營模式得到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可。
2.由於各區縣(自治縣)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式、處理工藝、對操作模式和運行要求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該項目需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明確建設數量、處理規模、投融資模式等。
政府信用風險
較低
影響項目正常運營,增大資金成本
1.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諾按期足額向重慶環投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並將每年污水處理購買服務費支出納入年度預算,設專項支付。
2.重慶環投公司保留追索滯納金的權利。
3.在市級層面給予政策保證,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長期拖延或拒不支付,重慶環投公司可申請將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直接劃轉重慶環投公司,以抵扣拖欠費用。
前期審批風險
較低
審批周期冗長,延誤項目進度
1.重慶環投公司負責擬建項目的可研、環評、初設等前期事項報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其許可權及管轄範圍內協助重慶環投公司獲得與項目有關的項目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及管理等所需的審批手續。
2.重慶環投公司儘量提前列出所有需要審批的條款,整理提供合理的申報順序和所需的材料,加快前期審批進度。
3.在政策允許前提下,儘量減化審批流程和前置要件。
融資風險
較高
延誤項目進度
1.鑒於項目公益性較強,重慶環投公司爭取按照重大民生項目的標準,充分爭取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
2.由於項目融資條件複雜、結構及成本風險較高,重慶環投公司確保提前聯繫銀行等融資機構,綜合比選並儘快確定融資成本較低的資金。
建設與運營投資變動
中等
建設與運營成本增加
1.本項目按照社會平均建設與運營水平進行測算,但由於鄉鎮污水處理項目經濟指標差異性較大,後期通過強化運營管理,有效控制運營成本。
2.建設與運營期間,重慶環投公司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分別針對各自主要風險,通過購買相關商業保險等手段,轉移和降低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
極低
增加建設成本,延誤進度
1.在契約中對不可抗力事件做出明確定義,明確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後的應對措施。
2.項目選址時加強前期地形條件勘探,避免受到洪水沖襲的危險、嚴控地形條件風險。
地質條件複雜
較低
增加建設成本,延誤進度
在契約中明確當發生合理勘測外的氣候、地質問題(例如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以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影響到項目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相應延長,同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選擇支付補償金,或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等方式給予補貼。
土地拆遷及補償風險
較低
增加建設成本,延誤進度
1.項目用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征地具體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2.為避免土地獲取延誤對工期造成影響,可在契約中將土地的獲取設定為契約生效的前提條件。
設計及技術風險
較低
增加建設成本,延誤進度
1.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提供準確詳細的人口、區域供水、產業結構、發展規劃等基礎資料,以便於合理預測人口分布與污水處理規模。
2.鼓勵採用成熟、穩定的污水處理技術。在前期對服務範圍、規模等項目條件進行合理測算,選擇最為合適的技術方案,並在契約中將所選用的方案以及應遵循的排水標準、技術規範和要求等技術細節予以明確規定。
工程質量
較低
增加建設成本,延誤進度
重慶環投公司或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承建方建立完善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對人員安排、施工工序、原料供應進行全面管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工程提出合適的質量要求,並在監理單位的配合下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面監督控制。在契約中明確質量要求,並確定違約賠償條款。
需求變化
(污水量低於預期)
中等
收入低於預期
契約明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最低補償機制,明確保底水量,保障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物價上漲風險
較低
投資回報低於預期
契約明確在物價上漲後,重慶環投公司可承受的臨界值,當物價指數上漲超過臨界值時啟動價格調整機制。
管理風險
較低
增加管理成本
1.加強污水處理廠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探索“班組定期巡查+異常情況自動化報警”管理模式,最佳化管理模式。
2.對於處理能力100噸/日及以下且無機械動力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可按單個包乾收費,定期維護管理,減少運營維護工作。
稅收政策變化風險
中等
增加綜合成本,降低收益
1.目前污水處理項目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且稅率為15%、免繳營業稅等優惠政策。
2.當特許經營期間稅收政策發生調整(增加應稅種類或提高費率)時,重慶環投公司有權啟動價格調整機制。
(二)投資變化對收益的影響。
現有回報機制邊界條件基於新建、在建與改擴建項目的建設投資58億元測算,當項目全面建成後,若在建及新建項目建設投資增加幅度超過18%時,自籌資金的收益率將低於5%;當在建及新建項目建設投資減少幅度超過15%時,自籌資金的收益率將高於8%。因此,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重慶環投公司要高度重視對建設投資的控制。
(三)風險控制機制。
1.污水處理負荷保底控制機制。
鄉鎮污水排放具有較強的波動性,且污水管網極不完善,有可能實際污水處理量遠低於設計預期,導致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收入下降,實際收益難以達到預期水平。
保障機制:為降低此類風險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造成影響,在契約中明確收益保障機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設計規模的90%承諾支付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以每個計費周期為整體測算,當周期內累計處理污水總量未達到設計規模的90%時,由區縣(自治縣)財政按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總設計處理能力的90%予以補足。
控制機制:當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平均負荷率達到設計規模的95%時,自籌資金收益率可達到8%。當平均負荷率超過設計規模的95%時,對95%以內部分,區縣(自治縣)財政仍按3.12元/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對超出95%至100%的部分,區縣(自治縣)財政僅按1.43元/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對超過100%至120%的部分,在3.12元/噸的基礎上按超出比例上浮計費;超過120%時,為確保設施不被損壞,應採取溢流措施,並儘快擴大處理能力。
2.物價指數與污水處理服務費調整機制。
電費、藥劑費、污泥外運費等成本的波動對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有著直接影響,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時,重慶環投公司收益率會明顯降低。為降低風險,未來執行的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鈎。
以特許經營期起始年作為基準年,若計費周期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與基準年相比漲幅未超過10%,項目投資收益率均高於5.1%,處於可接受的收益範圍內。當計費周期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與基準年相比漲幅超過10%時,超出10%的部分每新增5個百分點,污水處理服務費上漲0.04元/噸。
3.人工成本與污水處理服務費調整機制。
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總運營成本中人工成本約占28.6%左右,因此人工成本對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經營成本影響較大。參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與污水處理服務費調整機制,針對人工成本變化建立污水處理服務費調整機制。
以特許經營期起始年的重慶市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準,若計費周期內重慶市社會平均工資較基準年相比漲幅未達到15%,保持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不變。若計費周期內重慶市社會平均工資較基準年相比漲幅超過15%,超出15%的部分每新增5個百分點,污水處理服務費增加0.02元/噸。
4.基準利率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掛鈎機制。
將投資收益率浮動範圍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掛鈎,以特許經營期起始年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為基準,保持同比例變化。在計費周期內,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與基準年相比,若上浮或者調低10%,對應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增加或者降低0.06元/噸。
八、項目資產永續經營
全市1584座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均歸重慶環投公司所有,並永續經營。
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義務和責任
(一)保障服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或機構,在項目建設用地、項目審批、施工建設、資產劃轉、資產收購時,配合重慶環投公司開展相關工作,提供相應保障。
(二)配套管網建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承諾按期完成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三)行政審批。對項目尚未完成的行政審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承諾加快辦理並完成有關行政審批手續。
(四)費用支付。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月足額向重慶環投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支付。重慶環投公司保留追索違約金的權利。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長期拖延或拒不支付契約約定的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市財政局應從向區縣(自治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渠道直接劃撥至重慶環投公司,以抵扣拖欠費用。
(五)最低收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保證重慶環投公司對項目的最低運營收入,如果一定期限內的投資收益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給予一定補償,以確保重慶環投公司達到最低營運收入標準。
(六)特許經營的排他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批准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鄉鎮(含撤併鄉場鎮)污水處理服務。
十、保障措施
(一)特許經營權授予形式。
為加快全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有效保證鄉鎮污水處理質量,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予重慶環投公司從事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的特許經營權,並簽定特許經營契約,明確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重慶環投公司享有對全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投資、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的特許經營權。
(二)資產劃轉。
為推動全市鄉鎮污水處理產業向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方向發展,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將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劃轉重慶環投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三)市政府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分攤。
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基礎上,市財政每年安排5億元,用於補貼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費用,平均每噸鄉鎮污水處理服務費補貼約1元,減輕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負擔。
(四)財政專項資金保障。
中央資金包括財政部支持我市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三峽移民後續規劃資金等,市級資金包括排污費留成等,重慶環投公司應打捆使用上述財政性補助資金,市財政應在配套政策上給予支持。
(五)其他保障措施。
1.電費及供電保障政策。
(1)為降低運營成本,將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電費由“一般商業及其他用電”調整為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標準。
(2)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在邊遠鄉鎮建設輸變電設施,保障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2.稅收政策。
(1)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特許經營期內依照財稅〔2015〕78號等檔案規定,增值稅70%即征即返。
(2)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特許經營期內享受財稅〔2009〕166號、財稅〔2014〕55號等檔案規定運營期前6年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特許經營期內享受西部大開發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
(4)免徵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在特許經營期內,市級徵稅實行100%即征即返。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重慶環投公司享受充分的稅收優惠政策。
3.土地政策。
(1)重慶環投公司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予特許經營區域內,基於公共服務的目的,以及合理投資、經營、維護、設施更新的需要,享有使用行政劃撥用地的權利。已建、在建項目用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並承擔有關費用,所徵得土地採用劃撥方式無償提供給重慶環投公司使用。新建項目土地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採用行政劃撥方式向重慶環投公司供地,征地費用由重慶環投公司承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
(2)統籌解決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由市國土房管局將項目用地指標分解到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占用區縣(自治縣)用地指標。免收征地統籌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鐵路建設基金等征地規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