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2011〕91號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主城區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試點方案》已經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主城區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試點方案
為持續改善主城區環境質量,促進總量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環保部關於同意重慶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復函》(財建函〔2011〕4號)和《重慶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0〕247號)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環境質量改善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前提,以建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為核心,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權分配和使用方式,加快形成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體系,引導企業約束排污行為,實現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促進污染減排長效機制的建立。
二、試點範圍、對象及執行時間
(一)試點範圍:主城區行政轄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及北部新區。
(二)試點對象:主城區範圍內已經依法登記註冊的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企業(重大能源項目除外)。
(三)執行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試點對象需按年度繳納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費,申購取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標。
三、工作目標
(一)改革二氧化硫排放指標分配製度和使用方式,在主城區初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一級市場。
(二)初步建成適合我市市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政策法規、配套制度、管理監督和技術支持體系,為我市全面實施主要污染物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礎。
四、申購程式
(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於每年年底前按規定公布次年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費徵收單位名單,送達申購書面通知,並明確申購要求。
(二)排污單位須在規定時限內向發出申購通知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申購材料。申購材料應包括《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申購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意見、生產產品及生產規模批准檔案以及上一年《排污許可證》複印件、排污費交納核定通知書、排污費交納收據等資料。
(三)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排污單位申購材料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出具《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權核定確認書》,並送達《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和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排污單位須在接到《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費。
五、排放權使用及監督管理
(一)排污單位有償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多於當年實際占有量的,其多餘部分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可用於抵扣下一年度排污單位應繳納的有償使用費。排污單位當年實際占有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超過核定量,其超出部分的有償使用費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須於次年3月底前補交。
(二)排污單位有償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標,通過關停、工程治理等措施形成的削減量,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按照《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轉讓或儲備。
(三)排污單位發生改組、合併或分立等變更行為的,其變更後的二氧化硫排放權總量應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若原核定量不足,其不足部分應按本辦法進行申購;若原核定量超出,超出部分可按《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轉讓或儲備。
(四)未申購二氧化硫排放權的排污單位,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其原有的二氧化硫《排污許可證》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收回。
(五)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費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徵收,按照管理許可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企業污染治理、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
六、保障措施
(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建立重慶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國資委、市經濟信息委、市中小企業局、市物價局為成員單位。
(二)市環保局牽頭制定《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權審核辦法》。
(三)市物價局會同市環保局確定二氧化硫排放權有償使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