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8月14日發布的對當地工業企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Chongqing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20號
渝府辦發〔2015〕12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5日
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旨在推出和宣傳一批在工業經濟轉型升級中作出突出貢獻、體現時代風貌的優秀企業典型,激勵廣大工業企業凝心聚力、比學趕超,促進全市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表彰
第三條 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50名。
第四條 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對評選出的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由市政府授予“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稱號,並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五條 對獲得“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稱號的企業,按評比排名次序分三個檔次給予一定獎勵資金:1―10名分別獎勵30萬元,11―20名分別獎勵20萬元,21―50名分別獎勵10萬元。獎金用途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獎金來源:市級和中央在渝企業,獎金由市財政支付;區縣(自治縣)企業,獎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支付;在有關開發區納稅的企業,獎金由開發區財政支付。
第三章 評選範圍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評選範圍: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和統計上視同法人對待的產業活動單位(以下簡稱規上工業企業)。存在“母子”關係的,鼓勵以集團公司合併報表(限工業生產經營部分)口徑參評。
第八條 申報條件: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主要從生產規模、經濟效益、生產規範、社會責任等方面綜合評價。生產規模指企業應具有較大的生產經營規模,發揮龍頭示範作用;經濟效益指企業在評選周期內滿足累計利潤額為正(政策性虧損除外);生產規範指企業在評選周期內未發生重大質量、環境污染事故及較大安全事故;社會責任指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在評選周期內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無重大違法行為,依法繳納各項稅費及社會保險資金。評選工作機構依據評選周期最後一年全市規上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三年累計利潤數據情況確定最低申報條件。
第九條 評選指標體系:
序號
指 標 名 稱
權重(%)
1
主營業務收入
15
2
資產總計
10
3
工業增加值
15
4
利稅總額
15
5
全員勞動生產率
10
6
萬元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指數
15
7
人均勞動者報酬綜合指數
10
8
企業研發投入強度
10
第四章 評選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評價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工考辦)負責全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活動的日常工作,市工考辦成員單位共同參與評選。
第十一條 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涉及區縣(自治縣)的工作,由當地統計部門組織開展。
第五章 評選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評選工作程式:
(一)工作啟動。市統計局根據評選周期適時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申報開展評選表彰活動,經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後,由市統計局、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部署,啟動評選工作。
(二)組織申報。市工考辦確定最低申報條件後,由各區縣(自治縣)統計局組織企業自願申報。企業按要求在本企業內公開徵求意見(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正式向區縣(自治縣)統計局申報。區縣(自治縣)統計局將企業申報材料送同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同意,在本區縣(自治縣)範圍內公開徵求意見(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推薦到市工考辦。
(三)統籌評審。市工考辦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申報企業,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步推薦企業名單。初步推薦企業名單經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聯合進行複審後,提出表彰建議名單。
(四)名單審定。表彰建議名單徵求意見無異議後,由市統計局與市人力社保局按規定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五)公示表彰。市政府審定同意表彰建議名單後,由市統計局與市人力社保局在市級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統計局與市人力社保局按規定報請市政府表彰。對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影響表彰的,按規定進行表彰;經核實不宜給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資格,不予遞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工考辦組織成員單位對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進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對評選資料不實、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榮譽的企業,一經查實,取消“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稱號,追繳物質獎勵,並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統計局根據本辦法制定《重慶市優秀工業企業評選工作細則》,提交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審議通過後印發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工業企業50強考核評選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渝辦發〔2012〕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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