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6月17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99號
渝府辦發〔2015〕9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7日
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轉變電力行業監管方式,有序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以下簡稱試點),促進電力競爭性業務有序放開、公平競爭和多元化供應,逐步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結合重慶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組織及監管
(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華中能源監管局、國網市電力公司等單位組織實施全市試點工作。
(二)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審核交易主體準入條件,制定交易規則,確定試點年度交易電量,組織實施和監管試點工作。
(三)市物價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完善和調整輸配電價方案,監督檢查直接交易過程中有關價格執行情況。
(四)華中能源監管局負責監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為。
(五)國網市電力公司負責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執行、交易結算等工作。
(六)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參與試點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及供電企業,及時上報重大問題。
二、準入條件
(一)電力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原則在110千伏以上(含本數,下同),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年用電量3000萬千瓦時以上的大工業用電企業(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年用電量可放寬至1000萬千瓦時以上)。符合以上條件、並積極參與和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企業,可優先參與試點。用電電壓等級及年用電量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後可納入試點。
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產品和工藝屬於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不得參與試點。
(二)發電企業: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並取得有關業務許可的統調公用火電企業。火電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機組容量可放寬至10萬千瓦以上)、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具有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並正常投運的企業。水電企業和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市)供電項目暫不參與試點。
(三)參與試點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應為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主體。
三、電價構成
(一)參與試點電力用戶支付的直接交易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二)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確定,不受第三方干預。
(三)國網市電力公司輸配電價按照《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核定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的通知》(渝價〔2010〕179號)執行。地方電網輸配電價暫參照國網市電力公司輸配電價執行。
(四)參與試點的電力用戶參與功率因數考核,暫不執行豐枯峰谷電價浮動。
(五)上述有關價格標準如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按國家調整後的電價標準執行。
四、交易實施
(一)試點工作原則上按年度組織實施。擬參與試點的電力用戶向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市經濟信息委;擬參與試點的發電企業直接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對擬參與試點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進行審核,公布具備交易主體資格的企業名單。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重慶市統一的電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企業基本信息註冊。
(二)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確定試點年度交易電量,2015年試點年度交易電量規模暫定20億千瓦時左右,今後根據情況逐步增加試點年度交易電量。
(三)根據試點年度交易電量等,具備交易主體資格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協商確定直接交易電力、電量等事宜;交易意向經市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後,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國網市電力公司簽訂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契約,交易契約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鼓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簽訂長期穩定的契約。
五、電量調劑
(一)發電企業試點涉及的發電容量,在年度和月度發電計畫安排時予以剔除。
(二)交易契約生效後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在不影響契約已執行部分的情況下,每年9月底前協商提出一次性調整當年契約電量及剩餘月份契約電量的調整意向,簽訂並按補充協定執行,補充協定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三)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契約電量年度允許偏差範圍暫定3%。超出偏差的餘缺電量可向國網市電力公司買賣,電力用戶的購電價格按目錄電價的110%執行,發電企業的售電價格按核定上網電價的90%執行。國網市電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電價時統籌平衡。
六、計量結算
(一)發電企業上網關口的計量點、電力用戶購電關口的計量點,原則上設在其與國網市電力公司的產權分界點,並按照關口計量點記錄的電量數據進行結算。
(二)直接交易電費及餘缺電量電費採取月度結算、年度清算方式。國網市電力公司與電力用戶結算購電電費,與發電企業結算上網電費。國網市電力公司應優先結算直接交易電費。
(三)試點過程中需提供輔助服務的,暫不繳納輔助服務費用。
七、其他事項
(一)國網市電力公司應及時向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公布預計的輸電約束信息,披露電力交易、調度信息,並提供查詢服務。
(二)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應及時向國網市電力公司報送電力直接交易信息,國網市電力公司應按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報送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力直接交易執行情況。
(三)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在緊急或電力供應存在缺口的情況下,電力用戶要按有關規定主動採取錯峰、避峰等有序用電措施,造成的電量偏差不計入餘缺電量考核範圍。
(四)交易契約期內需退出的,經相關方協商一致後解除契約並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體資格:
違反國家電力或節能環保政策的;拒不執行交易契約的;不服從調度命令的;互相串通報價,惡意報價,嚴重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細則並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