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試行)

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試行)是一份政府檔案,來自重慶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準入與退出,第三章 交易實施,第四章 交易價格與結算,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六章 市場干預監管、爭議與違規處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以下簡稱直接交易),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99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直接交易指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按照自願參與、自主協商的原則直接進行購售電交易,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輸配電服務。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市電力公司)供電範圍內的電力用戶和統一調度的發電企業。市經濟信息委牽頭負責全市電力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地方電網企業供電範圍內的電力用戶和統一調度的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直接交易市場成員包括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審核符合條件、在市電力交易機構註冊的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為直接交易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

第二章 準入與退出

第五條 電力用戶進入直接交易市場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用電電壓等級原則在1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電量3000萬千瓦時及以上工業企業(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年用電量可放寬至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用電電壓等級及年用電量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企業以及屬於我市電子核心部件、物聯網、機器人及智慧型裝備、新材料、高端交通裝備、新能源汽車及智慧型汽車、MDI及化工新材料、頁岩氣、生物醫藥、環保裝備等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後可納入試點。
(三)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產品和工藝屬於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不得參與直接交易。
(五)符合以上條件,積極參與並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企業可優先參與直接交易。
第六條 發電企業進入直接交易市場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並取得相關業務許可、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具有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並正常投運的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機組容量可放寬至10萬千瓦及以上)。
(三)水電企業和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供電項目暫不參加試點。
第七條 市場主體準入原則上按年辦理。每年9月30日前,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對所在地電力用戶市場準入申請初審匯總後,統一向市經濟信息委申報;發電企業市場準入申請直接向市經濟信息委申報。10月20日前,市經濟信息委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市場準入條件審核,並公示審核通過企業名單(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完成企業基本信息註冊。企業註冊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電力用戶:企業基本信息、交易員信息、生產規模等生產基礎信息,報裝容量(最大需量)、電壓等級、年用電量、年用電負荷、用電負荷率等用電技術信息。
(二)發電企業:企業基本信息、交易員信息、項目核准檔案、發電業務許可證、機組詳細技術參數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市場主體應進行註冊變更:
(一)已註冊市場主體因新建、擴建、兼併、重組、合併、分立等原因,發生股權、經營權、營業範圍、生產規模等變化的,需經所在地區縣經濟信息委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相關部門重新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重新辦理註冊。
(二)已註冊市場主體更名但未發生股權、經營權、營業範圍、生產規模等變化的,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變更註冊,市電力交易機構將變更情況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市場主體應退出交易市場:
(一)外部條件發生變化,市場主體不再滿足準入條件。
(二)經審核具備市場主體資格,在完成信息註冊後的1年內,沒有開展市場交易的。
(三)契約期滿,因故不願再參與市場交易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市經濟信息委取消其交易主體資格:
(一)違反國家電力或節能環保政策。
(二)拒不執行交易契約。
(三)拒不履行市場主體義務。
(四)不服從調度命令。
(五)串通報價,惡意報價,嚴重擾亂交易市場秩序。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契約期內原則上不得單方面退出市場交易。確需退出的,需相關方協商一致。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退出後,市電力交易機構註銷其註冊信息,並向其它市場主體公告。

第三章 交易實施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年度交易電量,報市政府同意後,由市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市電力交易機構要搭建電力交易平台供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實施電力交易。
單個電力用戶的年度交易電量原則上不超過全市年度直接交易電量的25%;單個發電企業的年度交易電量÷全市年度交易電量≤單個發電企業的準入機組容量÷全市準入機組合計容量×1.2。
第十五條 直接交易可採取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規定期限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年度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月安排等內容,形成交易意向。每年11月20日前發電企業會同電力用戶將交易意向報市電力交易機構。
(二)集中交易指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的交易平台形成交易意向,包括掛牌交易、撮合交易等。
掛牌交易時,電力用戶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的直接交易電量為掛牌電量,申報的直接交易電價為掛牌電價。市電力交易機構發布掛牌電量、掛牌電價信息。有交易意向的發電企業申報摘牌電量,申報摘牌電量視同認可掛牌電價。若摘牌電量之和大於掛牌電量則按照發電企業各自申報電量比例分攤。
撮合交易時,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分別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直接交易電量、電價,市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雙方價差由大到小依次匹配。匹配的購電與售電價差不小於零時,對應雙方電量成交,價差部分由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均攤,形成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兩兩匹配的撮合電量、撮合價格。
第十六條 每年11月25日前,市電力交易機構將雙邊交易意向及集中交易意向提交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年度安全校核。安全校核不滿足全部交易時,對受約束交易意向公平裁減交易計畫,直至滿足安全約束條件。12月5日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完成交易意向安全校核並公布校核結果,逾期視為通過安全校核。安全校核後的交易意向為直接交易結果,並報市經濟信息委後納入交易契約管理流程。
第十七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等非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因導致年度直接交易受限的,相應的發電容量和直接交易電量納入電網電力電量平衡。
第十八條 依據直接交易結果,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協商明確各方權責,原則上每年12月底前依法依規簽訂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契約,三方契約報市經濟信息委、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備案。
第十九條 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後相應發電容量應予剔除,剔除的發電容量不參與發電計畫分配。
剔除容量=直接交易契約電量×(1+線損率)/(1-上一年度綜合廠用電率)÷(統調主力火電機組當年計畫平均利用小時數×1.2倍)。
第二十條 市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契約,將直接交易計畫納入月度發購電計畫。
(一)發電企業月度發電計畫中包括直接交易電量和非直接交易電量,計畫安排時直接交易電量應優先於非直接交易電量。電力用戶月度直接交易計畫包括電力用戶直接交易電力、電量。
(二)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商一致後,應於每月25日前向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次月直接交易計畫及年度滾動計畫建議。
(三)市電力交易機構參考電網年度分月發購電計畫、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申報的月度直接交易計畫及年度滾動計畫建議、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制定分月直接交易計畫,經月度安全校核後納入分月發購電計畫。市電力交易機構將分月發購電計畫報市經濟信息委,並向市場主體發布分月直接交易計畫。
(四)分月直接交易計畫一經下達當月不再調整,電力用戶、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
(五)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按照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有關規定實施調度,事後應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報告,並向受影響的市場主體書面說明原因。影響電量在後續分月直接交易計畫中滾動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在不影響契約已執行部分的情況下,每年9月30前電力用戶可與發電企業協商提出一次性調整當年直接交易電量及剩餘月份直接交易電量的調整意向,通過安全校核後,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簽訂年度直接交易三方補充協定,納入年度交易安排,三方補充協定報市經濟信息委和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備案。

第四章 交易價格與結算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支付的直接交易相關的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
(一)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確定,不受第三方干預。
(二)電網輸配電價按《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核定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的通知》(渝價〔2010〕179號)執行。其中:
電量電價110千伏用戶為0.091元/千瓦時,220千伏用戶為0.07元/千瓦時,其他用戶暫按0.113元/千瓦時。
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為40元/千瓦/月,按變壓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
線損電價=直接交易價格×線損率/(1-線損率),線損率按6.87%計算。
(三)契約執行期間,遇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執行調整後的政策。
第二十三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按有關規定執行功率因數考核,不再執行豐枯峰谷電價。
第二十四條 直接交易計量抄表維持原有方式不變。電力用戶直接交易電量計量點以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契約》為準。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計量點以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契約》為準。電網企業對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關口表抄表時間以相一致的自然月為周期。
第二十五條 直接交易相關電費結算維持原有方式不變。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結算購電電費,與發電企業結算上網電費。直接交易相關電費電網企業應優先結算。
第二十六條 直接交易相關電費及餘缺電量電費採用月度結算、年度清算,隨著市場的發展可逐步過渡到月度結算、月度清算。
(一)年度清算時,當直接交易完成電量與直接交易計畫電量偏差超過±3%時,超出偏差的餘缺電量視為向電網企業買賣,電力用戶的購電價格按目錄電價的110%執行,發電企業的售電價格按核定上網電價的90%執行。電網企業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電價時統籌平衡。因電力用戶或發電企業原因,造成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於契約電量97%的部分視為違約電量,違約責任雙方在年度直接交易契約中約定。
(二)月度清算時,以月度直接交易計畫為基數,參照年度清算原則開展,具體事宜可在直接交易契約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電力用戶按有關規定參與移峰、錯峰、避峰用電等有序用電措施,因此影響的電量不計入電力用戶和相關發電企業偏差電量考核。影響電量根據負控系統實施有序用電措施前後的負荷對比曲線測算。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電力用戶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電力用戶的公司股權結構、投產時間、用電電壓等級、變壓器報裝容量、年度最大需求容量、最大生產能力、年用電量、電費欠繳情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發電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發電企業的機組台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發電業務許可證等。
(二)已簽契約電量、發電裝機容量剔除直接交易容量後剩餘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輸配電價標準(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關電價標準。
(二)年度電力供需預測,與直接交易相關的輸配電設備最大允許容量、預測需求容量、約束限制的依據等。
(三)直接交易契約電量等。
(四)因電網安全約束限制直接交易的具體輸配線路或輸變電設備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該輸配電設備上其他用戶的使用情況、約束時段等。
(五)直接交易電量執行、電量清算、電費結算等情況。

第六章 市場干預監管、爭議與違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直接交易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確保交易行為規範有序。
第三十二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濟信息委可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市場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嚴重違約、不能履約等,致使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市電力交易機構有關交易程式及平台發生故障,交易無法正常運行時。
(三)出現天氣、外部環境等不可抗力造成電網運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
(四)需要進行市場干預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場干預措施包括:
(一)調整市場交易時間、暫緩或終止市場交易。
(二)調整直接交易電量規模。
(三)經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它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進行市場干預時,市經濟信息委應及時向市場成員通告市場干預的原因、範圍和持續時間。市場干預期間,電網企業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範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市場恢復正常後,電網企業應及時取消市場干預的執行,向市場成員發布市場恢復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場成員發生爭議,可雙方協商、提請調解、申請仲裁及提起司法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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