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

《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市長質量管理獎是由市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的最高榮譽獎,旨在樹立質量典範,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廣大企業更加重視質量發展和品牌建設,積極追求卓越績效,努力創造符合我國實際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與方法,推動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推進質量強國、質量強市建設。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的主辦單位為重慶市人民政府,周期為2年,表彰名額為市長質量管理獎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不超過5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37號
渝府發〔2015〕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6月11日
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範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表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是由市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的最高榮譽獎,旨在樹立質量典範,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廣大企業更加重視質量發展和品牌建設,積極追求卓越績效,努力創造符合我國實際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與方法,推動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推進質量強國、質量強市建設。
第三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的主辦單位為重慶市人民政府,周期為2年,表彰名額為市長質量管理獎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不超過5個。
第四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遵循科學、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在企業自願申報基礎上,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由專家進行客觀評審,市政府審批。評選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對象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可適時將建築業和服務業企業納入評選範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審定並向市政府推薦擬獎勵企業名單。評選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政府聯繫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副秘書長、市人力社保局局長、市質監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評選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評選工作結束後自行解散。
第七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承擔評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方面人員組成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具體開展市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自行解散。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培育、指導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爭創市長質量管理獎,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十條 申報基本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節能、質量政策,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持續實施追求卓越績效的經營管理模式,質量改進和管理創新成效顯著;
(三)主導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國際水平,企業技術水平、新產品研發能力、節能減排及經營結果處於我市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近3年未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在國家或我市監督抽查工作中,未發現產品質量問題;
(五)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模範履行社會責任,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報表;
(二)卓越績效自我評價報告;
(三)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評選依據。
嚴格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GB/T19580)的評價要求,對企業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以及經營結果等7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標準分值及具體方法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GB/Z19579)。獲獎企業的得分分值在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中予以規定。
第十三條 評選程式。
評選程式包括發布信息、企業申報、資料評審、企業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選、評選委員會審定、市政府審批、社會公示、頒獎表彰等10個環節。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由市長向獲獎企業頒發獎盃、證書。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管理獎企業各獎勵100萬元,對獲得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企業各獎勵50萬元。獎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產業發展基金、技術改造項目優先考慮獲獎企業。
第十六條 海關、檢驗檢疫部門應為獲獎企業提供便捷通關和綠色通道服務,各商業銀行應為獲獎企業優先提供資金貸款。
第十七條 質量檢測、計量檢定、標準化、認證等機構應為獲獎企業提供快捷服務,免費提供技術標準查詢。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5年後,可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管理獎,並按本辦法重新參加評選。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可在企業宣傳廣告及有關資料上使用市長質量管理獎(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標誌,但不得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推銷以及包裝。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市質監局核實,報請市政府審批後,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盃、證書和獎金,並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一)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管理獎的;
(二)在國家或我市監督抽查工作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的;
(三)企業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為申報企業的虛假數據和材料出具證明,為企業騙取獎勵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啟動行政首長問責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選過程中如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管理辦法、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監督員管理辦法、市長質量管理獎標誌管理辦法由市質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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