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on tax income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 頒布時間: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編號:渝府發[2007]138號
- 目的:為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編制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前言
《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正文
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各級政府應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責任機關,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組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設定專門機構或安排專人,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需要繳納稅款的,稅後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包括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者財政部的規定設定,各區縣(自治縣)不得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
專項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專項財政資金。
彩票資金收入,是指彩票機構上繳財政部門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等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發展改革(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款、贓款,沒收物資、贓物的變價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經營、使用國有財產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獲取的收入;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產生的收入;行政單位附屬後勤服務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上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國有資產占用費收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實行特種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收入,以及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即:國有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出讓和轉讓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以及零星、低值固定資產的變賣價款收入等)。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利用政府權力和資源(資產)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國內外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專項收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彩票資金收入按照彩票收入計算徵收。
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法律、法規、財政部規章以及《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定徵收。各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取消和違規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
罰沒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徵收。
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規章徵收。
其他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徵收。
本款規定的緩徵、減征、免徵,只適用於本級的政府非稅收入。
(一)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徵收管理辦法,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安全徵收。
(二)定期向社會公布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政策。
(三)遵循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原則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採用多種徵收方式,方便繳款義務人。
(四)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擬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辦法。
(五)擬定各行業政府非稅收入減征、緩徵、免徵實施細則。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徵。
(二)向社會公布本執收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等。
(三)使用由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照規定的徵收項目和標準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徵繳非稅收入。
(五)記錄、匯總、核對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減征、免徵和緩徵情況。
(六)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七)在規定時間內按非稅收入級次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畫草案和決算。
(一)政府性基金(附加)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納入一般預算或專戶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印製分級管理。市級財政主管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統一印製、發放、使用、核銷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具體辦法按照《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建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核銷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執收單位應如實提供賬證、報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
(二)以各種方式改變或轉移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
(四)私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其他賬戶的;
(五)違法(違規)當場收取現款的;
(六)拖延、滯壓、截留應上繳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七)未經財政部門同意,擅自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八)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九)違規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十一)應收不收或不按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向市級財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取消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刷資格,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