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水利局關於修訂《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財綜〔2011〕231號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提高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效率,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渝府令第25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修改後的《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後,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做到亮證收費。各收費單位在執收中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通過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繳,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0]10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物價局 重慶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使用管理,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渝府令第25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以下簡稱河道)從事開採砂石(以下簡稱采砂)等活動(包括因河道、航道整治需要采砂,並用於銷售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管理範圍,按《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渝府令第254號)規定執行。
(一)長江、嘉陵江、烏江(以下簡稱“三江”)的河道砂石資源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河道管理站負責統一收取。
(二)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資源費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河道砂石資源費,應按規定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三江”河道的《收費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物價部門統一辦理,其他河道的《收費許可證》由當地區縣(自治縣)物價部門辦理。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時,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徵收按以下兩種方式:
(一)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掛牌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其河道砂石資源費為拍賣、招標或掛牌的成交金額。
(二)通過直接許可方式確定開採權的,其河道砂石資源費每噸按上年度相鄰河段或所在區縣(自治縣)公開拍賣、招標、掛牌的成交均價徵收。
每年12月,重慶市價格、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通過公開拍賣的“三江”河道砂石資源費成交均價。其它河道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公布當地河道砂石資源費成交均價。
第三章 收入解繳
第九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按河段由市與區縣(自治縣)實行不同的收入分享辦法。
(一)市直管河段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由市級統籌安排。
(二)委託區縣(自治縣)管理的“三江”河段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市級將其中的70%用於安排所在區縣(自治縣)河道建設及管理。
(三)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資源費按市級20%、區縣(自治縣)80%繳入同級金庫。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照重慶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03〕26號)規定,統一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進行征管。其中:“三江”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其他河道由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在非稅收入繳庫時按比例分別入庫,列“103044601河道采砂管理費”收入科目。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同級人民銀行、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砂石資源費收入核查,確保市、區縣(自治縣)分成的河道砂石資源費收入及時全額繳入各級金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於水利建設與管理。市級分成的河道砂石資源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區縣(自治縣)分成的河道砂石資源費納入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下列河道建設與管理工作:
(一)維護河道安全,開展河道整治及清淤、清障工作;
(二)編制河道管理規劃、制定河道建設管理技術標準,研究河道管理政策法規及開展宣傳教育培訓;
(三)開展河道砂石資源開採可行性論證、采砂行政許可及河道采砂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河道管理能力,建設河道管理基地、碼頭,配置管理器材、執法裝備等;建設河道管理信息系統;
(五)河道采砂拍賣、招標、掛牌等工作經費;
(六)河道建設與管理的其它工作;
(七)其他水利建設項目與管理工作。
河道砂石資源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3款“水利”32項“砂石資源費支出”。
第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初結合上年河道砂石資源費收入情況,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編制當年河道砂石資源費年度使用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後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強化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嚴格核定河道砂石資源費預算支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徵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少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中涉及有關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管河段,指長江從魚鰍浩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從磁器口至朝天門河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4年發布的《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渝財綜[2004]10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價格、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