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以下簡稱“河道”)從事開採砂石(以下簡稱“采砂”)活動或實施監督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編制采砂規劃、砂石資源開採可行性論證和砂石資源開採權拍賣方案,辦理采砂許可,監督管理采砂活動及安全生產,徵收管理砂石資源費,收集采砂管理信息等。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采砂單位和個人進行實地調查,採取責令整改或暫停采砂作業等措施,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第四條市河道管理站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指導以及市直管河段河道采砂的具體管理工作。
具體負責的內容包括:
(一)審查長江、嘉陵江烏江(以下簡稱“三江”)
河道砂石資源開採可行性論證報告;
(二)監督全市采砂權拍賣(招標)活動;
(三)受理並審核“三江”河道采砂許可申請文書;
(四)徵收“三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五)統計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有關信息。
(六)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河道采砂管理。
具體協助的內容包括:
(一)編制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開展全市采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打擊非法采砂活動。
第五條“三江”沿江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編制河道采砂管理規劃、砂石資源開採可行性論證報告及開採權公開拍賣(招標)方案;
(二)砂石資源開採權公開拍賣(招標)活動;
(三)審查河道采砂申請文書;
(四)協助徵收砂石資源費;
(五)采砂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六)打擊非法采砂活動;
(七)統計上報河道采砂管理有關信息。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內容,由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第六條監督檢查采砂單位或個人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規定進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規定繳納了河道砂石資源費;
(四)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棄料;
(五)采砂船舶相關證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是否在船上安裝智慧型監控系統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河道砂石資源開採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申請辦理采砂許可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采砂安全生產,按規定交納保證金和砂石資源費,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砂信息。
第八條河道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依據,包括禁採區和可採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可採區內采砂船隻控制數量和岸砂採掘點的控制數量等內容。
第九條在砂石資源開採權拍賣(或招標)前,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編制拍賣方案的依據。
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採區的概述、采砂河段河勢及河床演變分析;
(二)采砂範圍圖及控制點座標;
(三)采砂對河勢及防洪影響的論證分析;
(四)開採總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對通航安全影響的論證分析;
(六)采砂對水環境影響的論證分析;
(七)采砂對水上、水下、重要設施影響的論證分析及主要結論等內容。
第十條在開採權出讓期限內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實行一年一換。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三江”河道采砂許可申請,由沿江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理部門初審並報市河道管理站審查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申請,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發放《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手續時應當簽訂《河道采砂安全生產承諾書》,並可以在《河道采砂安全生產承諾書》中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和安全生產保證金等事宜。
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實施重慶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的通知》(渝水河〔2011〕107號),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防止采砂船舶向運砂船舶超額配載。
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重慶市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渝財綜〔2011〕231號)對砂石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月26日前將當月采砂現場監管、安全檢查、采砂執法、采砂行政許可、月采砂量等信息報送市河道管理站。
市河道管理站應當於次月5日前將長江河道采砂月報表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
每年底,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一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的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使用情況報市河道管理站匯總後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