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發布了《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5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法是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是加強三峽水庫管理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的需要。

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水庫調度,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章 庫區水資源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章 庫區河道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章 罰 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35 號
《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雷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三峽水庫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三峽水庫調度,三峽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和安全運行的監督,三峽庫區水資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監督檢查等。
前款所稱三峽水庫調度,是指三峽水庫汛期的防洪調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後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

第三條

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科學調度,合理配置水資源,保護水環境,充分發揮三峽水庫的防洪、發電、航運、供水、灌溉、旅遊等綜合功能。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三峽水庫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的監督工作。
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負責三峽水庫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工作。
重慶市、湖北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庫區水資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三峽庫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商重慶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劃定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

第六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水行政執法,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管轄範圍內各項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活動。

第七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二章 水庫調度

第八條

三峽水庫的防洪調度,應當依據經批准的長江流域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三峽水庫洪水調度方案、調度規程、年度汛期調度運用計畫以及防洪調度指令進行,並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三峽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應當依據經批准的長江流域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編制,徵求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

第十條

三峽水庫的年度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應當依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准的長江流域防禦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三峽水庫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由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編制,經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同意後,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按照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的三峽水庫防洪調度指令,具體負責三峽水庫防洪調度的實施。
三峽水庫的發電與航運調度應當服從防洪調度。

第十二條

三峽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依據經批准的三峽庫區及下遊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長江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三峽水庫調度規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後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畫、水量實時調度指令進行,並服從水利部和長江水利委員會的調度指揮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三峽水庫的水量分配與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注意維持三峽庫區及下遊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第十四條

三峽庫區及下遊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商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經水利部審查,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組織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編制汛前消落期、汛後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畫,徵求重慶市、湖北省以及三峽水庫下游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依據經批准的三峽庫區及下遊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長江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後蓄水期和枯水運用期的水量調度運用計畫,下達水量實時調度指令。
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量實時調度指令,具體負責三峽水庫水量調度的實施,並按照水量調度指令做好發電計畫的安排。

第十七條

三峽庫區及下遊河段發生乾旱災害時,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長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實施應急水量調度。

第十八條

三峽水庫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時,長江水利委員會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必要的應急調度措施。

第十九條

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樞紐工程的安全運行與管理養護,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樞紐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做好樞紐工程的養護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庫區水資源管理

第二十條

直接從三峽庫區取用水資源的,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依法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並報經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三峽庫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由水利部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擬定三峽庫區水功能區劃,分別經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由水利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三峽庫區的水域納污能力,向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庫區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同時抄報水利部和環境保護部。
經核定的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是對三峽庫區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在三峽庫區從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三峽庫區水功能區劃的要求,保護水質。
禁止向三峽庫區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入河排污口。
在三峽庫區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三峽庫區水質狀況的監測工作。發現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發現水質變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報告水利部和當地人民政府,並向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四章 庫區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三峽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水工程的,應當按照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二十七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分別徵求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見後報水利部批准。
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三峽庫區有關城鄉規劃的岸線近水利用線,由三峽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經批准的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確定。
三峽庫區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航道整治規劃和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河道岸線的界限,由三峽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九條

在三峽水庫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三峽水庫岸線利用管理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在三峽水庫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應當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重慶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三十一條

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利用,應當服從三峽水庫的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滿足庫區水土保持、水質保護和生態與環境保護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在三峽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庫區;
(二)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四)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
(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庫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築或者排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執行三峽水庫防洪調度指令或者水量實時調度指令的,由水利部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三峽庫區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河道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三峽庫區,是指三峽水庫校核洪水位以下受淹沒影響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消落區,是指三峽水庫正常蓄水位175米的庫區土地徵用線以下因水庫調度運用導致庫區臨時性出露的陸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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