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西省為了規範河道砂石資源和河砂開採權而進行針對性出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省份:江西省
- 發布日期:2006-08-14
- 生效日期:2006-09-01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徵收使用管理,根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內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採石、取土等,統稱“河道采砂”,均適用於本辦法。
長江河道采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通過競標、競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開採權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繳納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由財政部門委託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許可證時徵收。
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標準的確定與調整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
第四條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江西省收費許可證》,按規定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條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
(一)在贛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陽湖采砂按每噸0?8元計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噸0?6元計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請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項規定標準的50%計收。
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實際標的全額徵收。
第六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照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徵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具體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2∶2∶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1∶8的比例分成。
(二)設區市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3∶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設區市、縣(市、區)2∶8的比例分成。
(三)縣(市、區)管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全部留縣(市、區)。
設區市不參與所屬省直管縣的收入分成。
第八條各級徵收的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前條比例按季結算,年終全部結清。委託設區市、縣(市、區)徵收的,則必須在收到砂石資源費、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一個月內按前條比例上繳,年終全部結清。
第九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使用範圍:
(一)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1?直接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歲修、養護、綠化、清淤及附屬設備的維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於50%。
2?業務管理費:包括開展河道砂石儲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測、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調查研究、審查覆核、處理糾紛、監督檢查;印製(購置)河道采砂許可證、申請書和有關報表、檔案資料,聘請技術專家和法律顧問等臨時性工作人員勞務費等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彙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工作簡報等項開支。
4?河道采砂執法必要的管理設施、執法裝備購置費。
5?獎勵。
(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參照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範圍列支,其中縣級分成部分可用於可採區範圍內的漁民補償和生態環境修復補助等,但用於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於30%。
第十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的,要全額追繳上一級財政。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贛財綜字〔1991〕第78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內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採石、取土等,統稱“河道采砂”,均適用於本辦法。
長江河道采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通過競標、競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開採權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繳納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由財政部門委託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許可證時徵收。
河道砂石資源費徵收標準的確定與調整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
第四條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江西省收費許可證》,按規定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條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
(一)在贛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陽湖采砂按每噸0?8元計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噸0?6元計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請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項規定標準的50%計收。
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實際標的全額徵收。
第六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照河道分級管理許可權徵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結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具體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2∶2∶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1∶8的比例分成。
(二)設區市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省、設區市、縣(市、區)1∶3∶6的比例分成;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設區市、縣(市、區)2∶8的比例分成。
(三)縣(市、區)管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全部留縣(市、區)。
設區市不參與所屬省直管縣的收入分成。
第八條各級徵收的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按前條比例按季結算,年終全部結清。委託設區市、縣(市、區)徵收的,則必須在收到砂石資源費、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一個月內按前條比例上繳,年終全部結清。
第九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使用範圍:
(一)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1?直接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歲修、養護、綠化、清淤及附屬設備的維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於50%。
2?業務管理費:包括開展河道砂石儲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測、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調查研究、審查覆核、處理糾紛、監督檢查;印製(購置)河道采砂許可證、申請書和有關報表、檔案資料,聘請技術專家和法律顧問等臨時性工作人員勞務費等開支。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彙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工作簡報等項開支。
4?河道采砂執法必要的管理設施、執法裝備購置費。
5?獎勵。
(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參照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範圍列支,其中縣級分成部分可用於可採區範圍內的漁民補償和生態環境修復補助等,但用於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於30%。
第十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砂開採權出讓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的,要全額追繳上一級財政。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實施〈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細則》(贛財綜字〔1991〕第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