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7月12日由四平市人民政府以四政發〔2011〕23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27條,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四平市
  • 施行時間:2011年8月1日
  • 印發時間:2011
四平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徵收管理,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四章 票據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四平市人民政府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政發〔201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遼河農墾管理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市直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加強政府巨觀調控,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吉林省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管理的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凡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徵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罰沒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應納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的資金為政府非稅收入。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暫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三條 財政部門編制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和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銀行代收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審計、監察、發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徵收單位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代為徵收政府非稅收入,委託單位應當將委託情況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政府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實行計畫管理。徵收單位於每年年初向財政部門編報年度政府非稅收入計畫,由財政部門批准並下達年度政府非稅收入計畫。政府非稅收入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調整收入計畫的,需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按照“單位開單、銀行代收、財政管理、政府統籌”的模式規範管理,分別採取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款是由繳款義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徵收單位開具的繳款書到指定的銀行代收網點直接將款項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經非稅收入管理局批准,由徵收單位將所收款項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 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告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並在代收銀行建立政府非稅收入“征繳系統”,用於反映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徵收單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代收銀行為吉林銀行四平分行。
第十條 徵收單位及受委託的徵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繳款義務人按照徵收單位規定的時間、金額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款項,不得逃避繳納義務。
第十一條 符合退還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徵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徵收單位簽署意見報經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從國庫或財政專戶退還徵收單位,徵收單位按財政確定數額、時限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二條 徵收單位應當嚴格依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攤派或者擅自緩徵、減征、免徵。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的,由繳款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徵收單位審核後,報財政局審核並簽署意見,按批准許可權審批。
第十三條 徵收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和程式;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不含罰沒收入)年度計畫草案;
(三)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及時足額徵繳政府非稅收入款項,並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四)記錄、匯總、核對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類預算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基金預算管理、一般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實行全面統籌。按照“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歸財政”的原則,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盤子(法律、法規、規章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在收入計畫(基數)核定後,對於沒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單位完成收入計畫的按計畫數的70%安排部門經費,超額完成計畫部分按80%安排部門經費;對於有直接成本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單位完成收入計畫的按計畫數扣除直接成本後的50-70%安排部門經費,超額完成計畫部分按扣除直接成本後80%安排部門經費。
罰沒收入按實際入庫數的50%用於安排執罰部門經費。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按收入數的70%安排部門經費。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由吉林省財政廳統一監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財政票據。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管理局具體負責財政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徵收單位和代收銀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吉林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財政票據;不出具吉林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財政票據,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條 徵收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與稅務發票或者其他票據互相串用,禁止轉讓、出借、代開、偽造等違規行為。
遺失財政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非稅收入管理局,並通過新聞媒體公告作廢。
財政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收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發改、人民銀行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真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編制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與政府非稅收入有關的違法行為。
對於公眾的舉報,財政、審計、監察、發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補收應當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應當上繳的政府非稅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式緩徵、減征、免徵政府非稅收入或者不履行職責,應收不收的;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的;
(四)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將所收款項存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以外賬戶的,隱匿、轉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或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的;
(五)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繳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徵收單位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徵收單位、撥付下級徵收單位的;
(七)非法印製、偽造、買賣財政票據的;
(八)轉讓、出借、代開財政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和不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
(九)違規發放、銷毀財政票據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財政票據毀損、遺失的;
(十一)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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