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四川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非〔200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自貢市
  • 施行時間:2005年11月1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計畫管理,第三章徵收管理,第四章票據管理,第五章監督檢查,第六章考核與獎懲,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理順政府分配關係,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四川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非〔2004〕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等。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經過規定程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贏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六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計程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主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八條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第九條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第十條罰沒收入是指國家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上繳國庫的各種罰款收入、沒收物品的變價收入和各種賠償收入。
第十一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名義接收的捐贈貨幣收入。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集中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收入。
第十三條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稅收和非稅收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息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脫鉤、綜合預算”的制度。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中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主管機關,負責同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計畫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各執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各執收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關於編制政府非稅收入計畫的要求,綜合考慮預算年度政府非稅收入徵收來源和徵收基礎變動情況、政策性增收減收因素、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前兩年收入完成情況等因素,本著“實事求是、積極穩妥、應收盡收”的原則,科學編制執收範圍的政府非稅收入計畫,不得少報、漏報、瞞報。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檔案規定不得編制收入計畫的除外。
第十八條收入計畫編製程序。由各執收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非稅收入計畫建議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政府非稅收入計畫控制數;各執收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收入計畫控制數編制本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部門下達各單位執行。
第十九條各執收單位在報送政府非稅收入計畫時,應當將編制計畫的依據、測算口徑等相關資料一併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計畫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各執收單位應當在依法籌集的基礎上,努力挖掘收入潛力,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完成收入計畫。

第三章徵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四川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財非〔2004〕9號)的規定執行,實行分類規範管理。
第二十二條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越權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嚴禁未經批准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將國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不得擅自將本部門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轉移到下屬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收取。
第二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徵收;法定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當將委託協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尚不具備直接徵收條件的,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收。
委託其他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的徵收行為實施監督,並承擔該徵收行為的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徵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家規定審批程式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其他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各執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徵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緩徵、減征、免徵。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物價部門及時編制並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將收費和基金項目的名稱、範圍、對象、標準、管理方式、項目代碼、執行編碼等向社會公開。
對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之外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借款等形式進行的變相收費,被徵收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遵循“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實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制度。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各執收單位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僅開具“繳款通知書”,由繳款人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直接到銀行代收網點將資金繳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因地處偏遠、銀行代收網點少或者收費零散等原因暫時不具備條件或難以實行收繳分離必須當場收取現款的政府非稅收入,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直接收取,但必須於收款之日起3日內將所收款項匯總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八條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開設收入過渡戶,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直接收取現款。
第二十九條各執收單位徵收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同級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需要依法納稅的,應當將繳納稅款後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以往來款名義繳存財政專戶。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經依法確認屬於誤征、多征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提出退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退還給繳款義務人;符合返還條件的待結算收入,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給繳款義務人。
第三十一條屬於上下級之間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或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進行劃解、結算,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三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按照所有權、事權以及相應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確定。涉及與中央、省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成比例應當根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各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對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
第三十三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徵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標準、時間、程式;
(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徵繳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確保依法徵收,應收盡收;
(三)記錄、匯總、核對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並將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與收費票據供應、非稅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情況結合起來,防止隱匿、擠占、截留、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稅收入。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管理機關,負責財政票據的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財政票據分為收費票據、罰沒票據和往來結算統一票據。各執收單位徵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向繳款人出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或收費、罰沒專用票據。財政票據的管理繼續按照《自貢市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自財綜〔2005〕17號文印發)執行。政府非稅收入來源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第三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購領、分次限量、驗舊購新的購領制度。
第三十八條各執收單位首次購領財政票據時,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票據準購證申請表》並提交按照國家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收費的有關檔案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發給《票據準購證》,憑證購領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再次購領票據時,應出示《票據準購證》,並提交前次購領票據的管理使用情況,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並確定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已按規定解繳財政專戶後,方可繼續購領財政票據。
所購領票據只能用於《票據準購證》所列政府非稅收入項目。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登記、保管、繳銷、審核等內部管理制度,設定票據管理台帳,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及收入解繳情況,並確定專人負責票據管理,保證票據安全。
第四十條禁止私自印製、發放、出售、偽造、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禁止轉讓、出借、代開財政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徵收或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禁止不按規定開具、使用財政票據;禁止改變內部往來結算統一收據的用途對外使用;各類票據之間不得互相串用。
第四十一條遺失財政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同級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規範和加強票據管理,通過票據的發放、核銷、驗舊換新和票據年檢工作,從源頭上杜絕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從制度上規範部門、單位的征管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建立日常稽查和專項稽查制度,實現稽查工作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被稽查單位必須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帳證、報表、票據等有關會計資料,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藉口拒絕、阻礙檢查。
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八條每年年終,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各執收單位政府非稅收入計畫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區分非稅收入的不同性質和類別,相應採取不同的獎勵政策。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非因政策性減收原因完不成收入計畫的部門和單位,要向本級財政作出說明,並由財政部門相應扣減該單位的公用經費支出預算。
第五十條對隨意減免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可根據收入減少的數額,相應扣減該執收單位的業務經費或專項撥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追繳違法所得,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財政收入的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部門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五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五十六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十七條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制定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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