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發文日期: 2011-05-04
文 號: 泰財規〔2011〕2號
全文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市直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市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的部分。其範圍主要包括:
(一)資產出租出借收益。資產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市直單位利用閒置的辦公場所、門面房、場地、設備、設施等資產,採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屬企業等特定對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費、使用費、占用費、廣告費、管理費等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收益。
(二)對外投資收益。對外投資收益是指市直事業單位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益。
(三)資產處置收益。資產處置收益是指市直單位經批准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資產置換、資產核銷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資產出售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淨收益。
(四)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由市財政局負責收繳和監管。
第五條 市直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部門國有資產收益的執收工作,並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情況。
第六條 市直各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執收工作。
第二章 收益徵收管理
第七條 市級預算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和市直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上繳市級國庫,市直事業單位其他國有資產收益上繳市財政專戶。
其他市直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市直單位按規定收繳資產收益時,必須向繳款人開具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泰州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不出具繳款書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九條 市直行政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科目;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處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及其他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條 市直事業單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時,使用以下收入科目:處置收入,使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投資收入,使用“其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收入”科目;其他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收益由市級預算單位直接收繳的,按以下方式上繳市財政:
(一)市級預算單位已使用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的,在取得國有資產收益時,開具《泰州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
(二)市級預算單位未使用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的,應在取得國有資產收益時,先到市財政局票據管理部門領取並開具《
泰州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收益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收繳的,按以下方式上繳市財政:
(一)市級預算單位已使用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的,產權交易機構自完成交易項目法定變更手續後3日內通知執收單位開具《泰州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產權交易機構持繳款書及時將該款項上繳市財政。
(二)市級預算單位未使用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的,產權交易機構自完成交易項目法定變更手續後3日內開具《泰州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將收益直接上繳市財政。
第三章 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市級預算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市級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收益原則上由市財政統籌安排用於市直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新增資產配置,優先安排用於收益上繳單位。
國有資產收益原用於發放市規定的津貼補貼的部分,上繳市財政後,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收益已編入市直單位當年部門預算的,按部門預算執行。資產收益未編入當年預算,市直單位確需使用國有資產收益的,可按追加調整預算的程式,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直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及時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用國有資產收益抵頂招待費和其他應由單位公用經費開支的費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門國有資產收益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資產收益與收益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監管,市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直單位資產收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有關規定及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有隱瞞、滯留、挪用、坐支等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等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直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