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處置及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延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處置及收益管理暫行辦法》是延安市人民政府為規範延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處置收益最大化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處置收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陝政辦發〔2007〕75號),中、省、市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和《延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集中管理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市級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產土地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以確認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國有房產及其相應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其它國有房產及其相應土地。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委託集中管理,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個人均無權處置。
第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處置是指國有房產土地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公開拍賣、協定轉讓、資產置換、報損報廢和無償劃轉(調撥)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的處置審核、監督等工作;市國資辦負責提出房地產處置意見,並組織實施;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提供有關房地產權屬資料;市規劃局負責出具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參與擬定處置方案等工作;市國土局負責地籍勘測界定、權屬調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編制、辦理供地、土地權屬登記以及國有房產產權手續的確認等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對形成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有關的債權債務及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認定;市城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納入城區改造範圍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的整體規劃、開發利用、處置收益上繳等工作;市住建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鑑定和房產交易過戶辦證、房地產開發事項的審批等工作;市招商局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開發利用的招商工作;市房屋徵收局負責提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地上房屋的徵收和補償意見,並依法依規做好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依法調解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市監察局負責對處置過程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處置工作依法依規、科學高效運行。
第三章 處置原則及審批程式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首先必須滿足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正常辦公需要,經統籌調劑和整合後,將清理騰出的房地產用於處置。在符合城市整體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的處置,堅持“依法、依規”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拍賣、協定轉讓、資產置換、報損報廢、無償劃轉(調撥)等方式進行。
擬處置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房產土地不得處置。
擬處置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應優先用於發展教育、養老、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事業和完善城市配套設施建設等民生工程;優先用於舊址恢復和保護。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處置受託房地產。房地產交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評估結果。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土地的處置,須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並相應取得處置收入的處置行為。
1.國資辦申報。市國資辦會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擬處置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提出處置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處置原由、房地產所處位置、四至界線、面積、原值等基本情況及部門處置意見或方案。
2.財政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市國資辦申報情況,組織市規劃、住建、國土、城改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政府審查決定。
3.政府審批。市政府對市財政局提出的初步處置意見進行研究審定。
4.資產評估。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局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原資產占有單位須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5.公開處置。經市政府批准同意處置的國有房地產,其土地出讓和轉讓須由市財政局與市國土局、市規劃局銜接,並與市國土局商定,交由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市場競價的方式處置。
(二)協定轉讓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處置一般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准,可採用協定轉讓方式處置。協定轉讓是指市政府以協定方式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房地產使用者,由房地產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出讓金的行為。
1.國資辦申報。市國資辦會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擬處置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提出協定轉讓申請,並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財政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市國資辦申報情況,組織市國土、住建、規劃、城改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協定轉讓初步意見,報市政府審查決定。
3.政府審批。市政府對市財政局提出的初步處置意見進行研究審定。
4.簽訂協定。市財政局以市政府批准的評估價作為協定轉讓的底價,與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簽定轉讓協定。
(三)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房地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適用於我市城市改造、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等過程中按政府要求實施拆遷所採取的補償方式。
1.提出申請。涉及我市城市改造、政府重點工程建設等過程中按政府要求實施拆遷,需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的,由市房屋徵收局或市土地統征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並報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的城改方案、立項批覆、房屋拆遷公告及被拆遷單位房地產評估價值等相關資料。
2.提出意見。市財政局會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擬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房屋徵收局或市土地統征辦依據有關規定對涉及的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並提出征收補償意見。
3.政府審批。市政府研究審定市房屋徵收局或市統征辦提出的徵收補償意見。
4.組織實施。市房屋徵收局或市土地統征辦依據市政府的審定意見組織實施。
(四)報損、報廢
報損、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房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1.事務局申報。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房產報損、報廢申請,並附房產有關權證複印件、擬報損、報廢資產信息等相關資料。因特殊情況成為危房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技術鑑定報告;需拆除重建的,需提供相關批文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等資料。
2.財政審批。市財政局對報損、報廢情況進行審批,資產報廢殘值按規定及時上繳市財政。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憑市財政局的批覆及時做好產權註銷及賬務調整等工作。
(五)無償劃轉(調撥)
無償劃轉(調撥)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1.需求單位申請。需求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2.財政審核。市財政局依據有關規定對需求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無償劃轉(調撥)條件的,會同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
3.政府審定。市政府研究審定市財政局提出的初步處置意見。
4.組織實施。市財政局依據市政府審定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無償劃轉(調撥)手續。
第九條 財政批覆。涉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地產處置事項,在處置收益上繳市財政後,由市財政局下達批覆檔案。
第十條 辦理過戶。市國土局、市房產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十一條 賬務調整。由市國資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賬務調整手續。
第十二條 凡經招拍掛等方式未成交房屋建築物資產以及對外出租(出借)但租期未到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連同相應的房地產產權一併移交到市國資辦,由市國資辦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和處置或按有關規定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第四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地產處置出讓收入(含市房屋徵收局和市土地統征辦依法徵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及其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補償費用),隨同違約金一併上繳國庫,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地產處置收益,由市財政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地產處置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市審計局進行專項審計監督。
國有房地產處置過程中,嚴禁以下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和處置房屋及土地資產的;
(二)弄虛作假,隱匿國有資產的;
(三)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房屋及土地資產的;
(四)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國有房產出讓金的;
(五)未按時、足額將國有資產收入繳入國庫的;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等行為。
第十六條 處置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如與《延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集中管理辦法》(延政發〔2013〕82號)規定有衝突的地方,執行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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