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第三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第四章 報 廢,第五章 報損和核銷,第六章 處置收入管理,第七章 附 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0〕104號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財政局制訂的《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和其他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範圍包括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不符合環保節能要求的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利用的機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六條 審批許可權:
(一)行政單位資產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場地等不動產;汽車和船舶;單位價值3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或價值5萬元以上的成套設備、成批合計8萬元以上其他資產〈以下簡稱“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的資產”〉;貨幣資金、應收款、有價證券、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規定標準(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分類資產價值500萬元以下由市財政局審批;分類資產價值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政府審批。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檔案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才能予以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八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產權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第九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係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予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對外捐贈只限於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撥(劃轉)或捐贈資產須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處置的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同意後,規定標準(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財政局備案;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的資產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
(三)擬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複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五)調入單位相關資產存量和需求情況;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檔案,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式等;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檔案;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定;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無償調撥(劃轉)或捐贈資產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交接雙方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將移交接收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下達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對跨級次無償調撥(劃轉)或捐贈國有資產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抄送接收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接收無償調撥(劃轉)的國有資產以及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第三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十六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置換是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國有資產須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同意後,規定標準(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的,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複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契約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複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定;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本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資產經主管部門或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需要評估的,必須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或核准。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市財政局備案或核准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報市財政局同意後方可交易。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資產結束後必須將相關契約、協定等能證明交易結果的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下達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第四章 報 廢
第二十四條 報廢主要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維護使用成本過高等,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進行產權註銷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須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同意後,規定標準(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的,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固定資產清單、狀況說明,國家和省有關資產使用期限的規定或技術鑑定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實行集中處置。紹興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中心)受市財政局委託,負責承辦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具體事務。行政事業單位核銷單價5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時,原則上應移交資產管理中心統一處置。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核銷單價5000元以上的報廢固定資產時,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申請處置單位和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市財政局意見,核對需移交資產的賬冊和憑證,確保賬實相符,並列出移交資產清單,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市財政局根據資產移交結果下達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第二十九條 資產管理中心對劃入的資產應當進行分類管理,確實無使用價值的資產應當登記造冊,報市財政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對有使用價值的,要妥善保管,區別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及時通過有關媒介發布待處置資產信息,按規範程式處置各項資產。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為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資產處置工作效率,及時上交資產處置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中心可按照處置資產獲得的收入提取一定服務費用。資產管理中心應當單獨設立賬戶,進行獨立核算,並分季度將資產財務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年度資產財務情況經中介機構審計後,於次年3月30日前上報市財政局。
第五章 報損和核銷
第三十二條 報損是指由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損和核銷須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同意後,規定標準(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規定標準(限額)以上的,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報損價值清單,並附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造成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或有效證明,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報告;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的賠償收入收繳憑證複印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的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訴訟的,提供裁定書或判決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申請檔案;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檔案;
(五)涉及仲裁或訴訟的,提供裁定書或判決書。
第三十七條 對報損和核銷的資產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下達資產處置審定意見。
第六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八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或賠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股權、土地使用權收益和其他相關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 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房改房出售收入,按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以及資產管理中心集中處置取得的收入,應及時上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戶。市財政局委託資產管理中心按實際情況核定相關稅金、評估費、服務費、拍賣佣金等費用。有關費用由資產管理中心向市財政局申請後直接支付。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由市財政統籌安排,統一納入部門預算。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維護、更新及新增等需求,由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和相關費用開支標準及財力情況在部門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由市財政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紹市財行〔2008〕19號文即行廢止。
附屬檔案: 1.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2.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
附屬檔案1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聯繫人: 電話:
序號
| 資產名稱
| 資產編號
| 規格型號
| 購建日期
| 計量單位
| 單位價值
| 數量
| 賬面價值(元)
| 處置方式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市財政局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蓋章)
|
說明:1.處置方式: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
2.本表一式三份,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各執一份。涉及資產交接的增加接收單位一份。
3.申請處置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附屬檔案2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
序號
| 資 產 類 別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運輸設備(機動車)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或30萬公里
|
2
|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 10年或25萬公里
|
3
| 兩輪機車
| 8年
|
4
| 三輪機車
| 8年
|
二
| 辦公自動化設備
|
|
1
| 大型計算機
| 10年
|
2
| 計算機網路設備(伺服器、路由器、數據機等)
| 8年
|
3
| 桌上型電腦(包括網路計算機、終端)
| 6年
|
4
| 平板電腦、掌上電腦、筆記本電腦
| 6年
|
5
| 移動硬碟、不間斷電源(UPS)
| 6年
|
6
| 傳真機、投影機、掃瞄器
| 6年
|
7
| 複印機、速印機、印表機、碎紙機
| 6年
|
三
| 電器設備
|
|
1
| 電視機
| 8年
|
2
| 電冰櫃
| 6年
|
3
| 洗衣機
| 8年
|
4
| 攝像器材
| 12年
|
5
| 攝影器材、照相機
| 10年
|
6
| 空氣調節器、除濕設備
| 12年
|
7
| 中央空調設備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年
|
序號
| 資 產 類 別
| 使用年限
|
五
| 專用設備
|
|
1
| 消防設備
| 12年
|
2
| 廚房設備
| 8年
|
3
| 監控系統(包括監控設備設施、安全防範系統)
| 8年
|
4
| 電子設備
| 6年
|
5
| 廣播電視、影像設備(攝錄設備、傳送設備)
| 6年
|
6
| 音響設備
| 12年
|
7
| 健身房設備
| 8年
|
8
| 通訊設備
| 8年
|
六
| 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 10年
|
七
|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 10年
|
八
| 機械設備
| 12年
|
九
| 動力設備
| 15年
|
十
| 傳導設備
| 22年
|
十一
| 閉路電視播放設備
| 10年
|
備註:參考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檔案以及省廳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