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紹興市為規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而制定的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地區:紹興
- 時間:2010年
- 目的:規範房產出租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房產出租、出借的審批和招租,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出借房產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0〕104號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財政局制訂的《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市本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將其占有或使用的各類辦公性用房、商業(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場地、構築物等,經批准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房產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房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房產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收入應依法納稅,所形成的收入原則上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房產出租、出借的審批和招租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房產出租、出借的管理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出借房產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擬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產進行出租、出借的,須在出租、出借前或到期的三個月之前提出房產出租、出借方案,並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相關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同類地段房屋租賃市場行情,參照上一輪招租成交價,合理確定出租房產的招租底價。出租房產賬面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上的,招租底價應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租金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經市財政局備案或核准。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審批。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出租、出借的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交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競價、招標。
(三)簽約。按成交價格與承租戶簽訂租賃契約(協定),依法納稅並規範收入管理。
(四)備案。招租、出借房產工作完成後將結果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房產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出租、出借申請檔案〈內容包括現有房產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對承租(借)方的行業要求等〉;
(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房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
(三)擬出租、出借房產的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將出租房產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移送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拍賣或電子競價等方式確定承租戶。
情況特殊的可由單位自行公開招租,通過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租戶。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招租完成後應與承租戶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產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二)租賃期限;
(三)租賃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裝修條款及安全責任;
(五)稅費負擔;
(六)保險責任及物業管理;
(七)提前終止約定;
(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免責條款;
(九)其他約定條款。
簽訂的租賃契約如有特殊要求,應事先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 房產租賃期限一般為三年以內,對用於賓館、超市等行業且面積較大的房產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房產出租到期後,如繼續出租的,應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產可委託資產管理中心配合進行。
資產管理中心一般每三個月組織一次集中招租,並按成交年租金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第十六條 公開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產,可報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後,逐步降低原租賃底價重新進行公開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原租賃底價的10%。
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出借房產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出租收入應按自然年度、契約規定及時向承租方收取。
房產出租當年的第一年租金,在簽訂契約時收取(租金根據契約的租賃期限,按月計算到當年年底)。
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租的房產,第一年租金由承拍機構在簽訂契約時向承租方收取,並在簽訂契約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稅費、履約保證金及收入等的繳納工作。
第十八條 行政及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對出租房產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服務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及時上繳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戶,並攜帶相關憑證辦理資金結報手續。行政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房產出租收入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對其他性質的事業單位出租房產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部門預算。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租賃期滿後,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認購、退回或折價收購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
第二十條 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內不得轉租(借);擅自轉租(借)的,轉租(借)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承擔對出租、出借房產的日常管理職能,及時制止承租(借)方違反契約規定的行為,如有必要應當終止契約。
第二十二條 對於承租方違反契約約定並收回的出租房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重新履行公開招租程式,收取的違約金按照房租收入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房產租賃(借)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引起出租、出借房產拆遷,需提前解除租賃(借)契約的,出租、出借單位應提前通知承租(借)方解除租賃(借)契約(協定),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同意,將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應費用後退還給承租(借)方,妥善處理好租賃(借)關係,同時要做好房產拆遷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出租的房產,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間內,如原承租方願意繼續租賃的,行政事業單位可與原承租方按月簽訂臨時協定,租金按原契約支付,但應當向原承租方聲明該臨時協定在招租工作結束後即予終止。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出租、出借的房產實行專項管理,建立健全房產管理台賬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並將出租房產情況納入資產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動態反映。每年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將本年度的房產出租、出借情況,書面上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下屬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的監督管理,確保租賃(借)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對房產出租、出借行為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一)未經規定程式審批,擅自出租、出借房產;
(二)故意壓低招租底價,招租底價與同類地段房屋招租價格相比明顯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產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未按契約約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規定時間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頂抵本單位費用、換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或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六)不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以下房產的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納入市政府統一規劃出租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有特殊規定用途的房產。
被設定為擔保物的房產出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滿的房產,允許維持原租約至租(借)期屆滿,原租(借)期履行結束後,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本單位房產出租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全資企業及控股企業的房產出租,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由市財政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0年7月1日起試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附屬檔案:3.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
4.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結果備案表
附屬檔案3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
金額單位:元
出租出借單 位 | 單位名稱 | 負責人(簽章) | ||||||
單位地址 | 經辦人及聯繫號碼 | |||||||
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情況 | 物業名稱 | 房屋坐落及面積 | 出租出借面積 | 賬面 價值 | 權證 情況 | 出租出借形式 | 出租出借期限 | 備註 |
申請 理由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門 審核 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財政 部門 審批 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註:1.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2.物業包括辦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權證包括房產證、土地證和契證。
附屬檔案4
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結果備案表
金額單位:元
出租出借 單位 | 單位名稱 | 負責人 (簽 章) | ||||||||
單位地址 | 經辦人及 聯繫號碼 | |||||||||
出租、出借房產情況 | ||||||||||
物業名稱 | 房屋坐落及面積 | 出租 出借 面積 | 期限 | 租金(借息) | 備註 | |||||
情況說明 |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門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財政部門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註: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