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是廣州市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 位置:廣州市
  • 類型:檔案
  • 領域:政治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辦法。
經市編制辦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淘汰)、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二)有償轉讓指國有資產以出售方式出讓所有權(產權、股權)或占有、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三)對外捐贈指國有資產以捐獻、贈送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置換指國有資產在市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的資產進行等價交換的行為。
(五)報廢(淘汰)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六)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資產處置範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閒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按照《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確定(附表1),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技術鑑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毀損、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報告(資產無償調撥的,由調出方提交)和有關資料,按規定許可權,屬市財政部門審批的,主管部門審核並加具意見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屬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其審批後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資產處置結果集中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 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審核批覆或上報。
(三) 凡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申請資產處置的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現有鑑定機構無法進行鑑定的固定資產除外)。
1.技術鑑定機構由市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產生並對外公布。
2.房屋、電梯、鍋爐等國家已規定鑑定機構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3.需委託技術鑑定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鑑定的對象、期限、程式、費用等事宜。
4.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申請報廢(淘汰)固定資產的依據。
5.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向技術鑑定機構支付的鑑定費用,由本級財政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
(四) 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須報單位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備案,其中資產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評估報告須報市財政部門核准。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五) 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對資產作出處置和辦理處置手續:
1.資產無償調撥或置換的,調撥或置換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其中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需調撥資產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調撥手續。
2.資產有償轉讓的,應當按規定採取拍賣、招標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確實無法採取競價方式轉讓的,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採取協定轉讓方式進行。當交易價格低於資產評估價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市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3.資產報廢(淘汰)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淘汰)清理手續。
4.報廢(淘汰)仍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可委託有資質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交市接收社會捐贈工作站處置。
(六) 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以及其他資產處置完畢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整賬目。
第六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無償調撥的申請資料:
1.調出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一式六份(附表2);
2.能夠證明調撥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3.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調撥資產或經國家、省、市政府批准調撥資產的,須提供有關批准檔案;
4.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二)有償轉讓的申請資料:
1.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附表3);
2.能夠證明轉讓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3.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市財政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評估報告;
4.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三)對外捐贈的申請資料:
1.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3.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四)置換的申請資料:
1.置換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2.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3.能夠證明置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市財政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評估報告;
5.經國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換資產的,須提供批准檔案;
6.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五)報廢(淘汰)的申請資料:
1.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夠證明報廢(淘汰)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3.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提供委託技術鑑定的協定和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現有技術鑑定機構無法進行鑑定的,應提供資產近兩年的維修記錄和維修費用憑單;
4.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六)報損的申請資料:
1.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非正常損失的還需提供公安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證明以及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責任的檔案;
3.貨幣性資產損失中的應收款項呆賬損失核銷,提供下列資料:
(1)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對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部分後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檔案;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4.對外投資損失核銷,提供下列資料:
(1)被投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
(2)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投資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的,提供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或終止的法律檔案、註銷或吊銷工商登記的證明以及企業財產清算報告;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 無償調撥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撥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1.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
2.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撥;
3.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的調撥;
4.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給非行政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有償轉讓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轉讓房屋建築物、土地、飛機、機動車輛、機動船隻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 轉讓其他資產,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置換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置換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1.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置換;
2.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置換;
3.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與非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置換。
第十一條 報廢(淘汰)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報廢(淘汰)的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 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其中資產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的需經技術鑑定)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三) 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資產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經技術鑑定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報損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資產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盤虧、毀損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資產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的盤虧、毀損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二) 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資產應當調劑使用。閒置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閒置資產需要在不同部門或政府級次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收齊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按許可權審核、審批或上報。
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經單位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批准,對資產進行處置並取得處置結果的憑證後,在一個月內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對經市財政部門批准核銷的呆賬損失,市屬行政事業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主管部門或市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作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制定資產配置計畫、市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以及辦理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健全國有資產處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各區、縣級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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